文化政策与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1. 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2. 产业: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
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
3. 文化产业:是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经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
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
乐等精神需要。
4. 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
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
政策形态。
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管理和意识形态统治所采取的规章制度、原则要求、战略策略
的总称。
5. 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区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总和。
6. 文化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
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7. 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
第一,内容为王。第二,技术促动。第三,创新是关键。第四,文化和意识形态敏感性。
8. 文化政策的特点 :
1、文化政策是文化自我约束的反映。
2、文化政策是国家文化意志的集中体现。
3、文化政策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9. 文化政策过程:
1、文化政策制定的步骤
(1)文化政策问题的界定
(2)文化政策议程的建立
(3)文化政策方案的确定
(4)文化政策的合法化
2、文化政策执行
3、文化政策终止的主要形式:
(1)文化政策废止
(2)文化政策替代
(3)文化政策合并
(4)文化政策分解
(5)文化政策缩减
第二章:国外文化政策
1. 《安妮法》——促进知识、保护图书原稿之正当所有者的财产权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1)从确定日期起,所有现存的原稿复制权归现有所有者享有,为期21年;新书保护14年, 可以延长14年。
(2)从确定日期起,图书不能以高价或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发生争议时,由坎特伯雷大主教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裁决。
(3)从确定日期始,新书及修订版的复制本须交存于某些图书馆。
2. 《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的作品范围 ;(2)保护的对象 ;(3)作品的起源国 ;(4)保护年限
3. 《世界版权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2、非自动保护原则、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4. 《罗马公约》
1、界定了保护对象 2、国民待遇原则 3、客体 4、权利内容
5、非自动保护原则 6、保护期 7、权利的限制 8、其他
5.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基本条款:
1、在国际贸易中实施非歧视性待遇,由缔约方严格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贯彻;
2、缔约方只能用关税保护国内生产,不得采用直接进口管制,如进口配额等措施;
3、一般禁止采用数量限制的措施;
4、有关国家通过磋商来防止危害缔约方商务利益事件的发生及为降低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而举行的谈判进行组织工作。
6. 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
(二) “创造性”: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主旋律
(三) “文化-产业”还是“文化产业”
(四) “分权化”与“一臂间隔”
(五)主要管理模式
7.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1、英国:以创造财富为目的
(1)维护英国文化的民族性(2)提倡创新(3)加强艺术教育(4)筹措经费
(5)扩大英国文化在海外的影响(6)增强文化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2、美国:“无为而治”: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权力和开拓文化生活空间。
建立起强大的文化产业帝国。
3、法国:国家扶持政策
4、德国:在强调国家扶持的同时,也强调充分发挥私人部门和企业对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5、澳大利亚:既重视传统,又鼓励创新
6、芬兰:重视数字技术,发展信息产业
7、韩国:“选择与集中”: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项目。
8.“一臂间隔”: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距离。
“一臂间隔”原则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具有两种主要含义。它多是指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 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从对文化的集中管理到分权管理,这是“一臂间隔”原则的基本要义
9. “水平分权”:是指各级政府与文化方面的非政府公共组织(non-department public bodies)的横向分权关
系。
10. 主要管理模式:
美国:间接管理
法国:直接管理,中央集权
英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11. 国外文化产业分类:P41
第三章:我国的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1.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
改革初期,一些文化单位率先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部分文化单位试行企业化经营,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生产属性逐步显现。
90年代,大力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之后,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快速增长,从业人员增加,社会所办的文化产业的机构总数增加,包括文艺演出市场、电影电视市场、、音像市场、文化娱乐市场、文化旅游市场等在内的文化市场体系初步建立。
但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不充分,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占其消费性支出小。
2. 我国文化产业分类:
我国文化产业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比较完整的行业门类。
国家统计局把文化产业分为两大部分: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是:文化用品、设备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目的和方针:
目的:发展文化产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方针:
1、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把改革开放作为加速发展文化产业的动力。
4、以市场为导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
5、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以实现行业管理为方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7、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跨跃式发展。
4. 我国的文化经济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
(2) 落实并完善文化产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鼓励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协作,促进文化产业各行业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
(4)鼓励合理竞争
(5)拓宽投融资渠道
5. 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
6. 我国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与行政管理政策:
(1)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2)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强化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手段
(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4)改善人才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7. 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的方针和政策有哪些?(重点)
因素:
第一,宏观管理上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第二,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三,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不够。
第四,产业组织形式还处于小规模分散化状态,文化产业单位普遍缺乏活力。
第五,资金投入少,文化产业组织化、集体化程度低,规模小,获利能力小。
第六,科技水平较低,创新能力较弱。
方针:上面第3点
政策:1、文化经济政策
2、文化文化法制政策
3、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政策
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1. 出版物:是指已经出版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 音像出版物: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内容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数码激光视盘及高密度光盘等。
3. 电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学信息存储介质为信息载体,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4出版单位: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5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6. 出版物进口的一些特别规定:
1、经营单位的设立(82页)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页思考题)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答案:
1. 该公司经营活动不合法。因为它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2. 无法得到批准。因为它是外资企业,且没有国务院出版行政机关认定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
2、进口出版物的审查:(内容)
3、进口出版物的发行与展览
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
1. 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方式有(思考题):
(1)售票和包场的。
(2)支付演出单位和个人演出费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4)有赞助和捐助的。
(5)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6)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2. 营业性演出管理:
(1)演出过程管理:如偷梁换柱。
(2)假唱
(3)纳税
(4)义演
(5)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案例:案例分析:(教材148页)
问题:A 公司、B 公司、体育中心、演职人员在这次演出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 A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资质,却擅自与组委会和演员签订代理演出合同,非法获取高额演出代理费用,违反《条例》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1997年版《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B 公司没有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虚假文件,倒卖政府许可,收取高额费用。
3.体育中心明知此次演出活动是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60万元的高额场地租金,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4.参加此次演出的演职员明知或者应知此次演出为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额出场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营业性组台演出: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
4. 营业性演出的安全保障。(P127)
第六章: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1. 电影法律关系: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为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 联合摄制: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3. 协作摄制: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
4. 委托摄制: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外方出资,中方代摄)
5. 电影审查制度: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
审查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章: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1. 对娱乐场所的具体要求:
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噪音、面积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地点,教材191页做了如下规定: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为什么要作出如上限制性规定呢?主要是基于安全和不扰民来考虑。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简单地说,有黄、赌、毒、黑犯罪前科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这些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利用娱乐场所重操旧业。
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保安管理:专业保安。
2. 从业人员管理
不得招未成年人;证件齐全;责任书、名册、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日志,保留60天。
3. 治安管理
从业人员和进入娱乐场所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 对旅行社、导游的责任:导游是旅行社的雇员,导游的过错同时也是旅行社的过错。
3.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
1. 娱乐场所的禁止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教材192-193页只列举了前7条。
2. 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3. 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4.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面)
5. 旅行社的经营:
1. 旅行社与从业人员
2.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1)旅行社的说明和警示义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出境游坐汽艇摔成重伤
吴某称,2004年12月,他参加了某旅行社前往泰国旅游。12月12日他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从金沙岛到芭堤雅的汽艇。航行中汽艇颠簸,他被掀起后摔落造成胸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某旅行社辩称,吴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某旅行社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吴某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老者参加长途旅游,应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参加本次活动的体质承受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事前评估,并进行自我保护。在乘坐快艇时,导游已尽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后因海上风浪才造成快艇颠簸而致吴某骨折。
问题:某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罗湖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吴某选择了侵权之诉,根据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某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障旅游者(吴某) 的人身不受损害。吴某造成损害的后果旅行社未尽到义务,因此,旅行社对吴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2221.9元。
律师点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赔偿范围有别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吴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规定,选择依侵权行为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只能选择一种责任进行起诉。因为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对于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的规定不一样,比如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等。在选择适用哪个进行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一般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范围的大小等来选择对自身权益保护最充分的司法保护。
(2)保险。
课后思考题:
1. 王老师和其子王某去海边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普陀山海滨浴场是开放的浴场,并非极不安全的场所。被上诉人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到该海滨浴场游泳,是在上诉人某旅行社的旅游团队安排住宿后的自由活动时间。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去游泳虽不是雄都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但他们从事这项活动仍然在整个旅游行程期间内,他们这时的身份仍然是雄都社旅游团队中的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对他们是有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王某意外死亡的事故,正是旅游意外保险的理赔事由。某旅行社上诉称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意外死亡事故不会理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没有给小王购买人身意外险是有责任的,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承诺: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2. 王某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旅行社是否不再承担责任?为什么? 王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王老师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与本案无关。被告某旅行社以此事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3. 本案中,王某不满16周岁,是否能参加旅游意外保险?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投保一般人身险,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当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旅行社组织的团队之中的旅游者时,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为他们代办旅游意外保险。上诉人某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的事实也证明,所谓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3)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案例:旅游者也有违约责任
启示: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收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5)转团。《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境旅游
对领队、导游,境外旅行社做了明确规定。一般了解即可。
(四)旅游投诉(课后思考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6. 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什么是导游人员?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
全国统考,合格者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证
1. 导游证的取得
2.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3.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临时导游证3个月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人身权。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2)履行职务权。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在遇到突发危急时间时,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和变更旅游计划的权利。
(3)诉权。包括投诉、申请复议和起诉权。
(4)其他权利。如培训、升职权。
2. 义务
(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要讲解,但不能参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2)按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收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推销商品。
(3)说明和警示。
(4)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1. 适用范围(思考题)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不适用范围
见教材211页,5点:不可抗力因素、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时间的(90天),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8. 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第八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1. 许可制度: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等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 备案制度:
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设立不得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3.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
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 、DV 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 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 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4. 互联网文化活动: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5. 电子公告服务:
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6.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管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
1、设立的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变更
第九章: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类法律法规
1. 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2. 美术品市场: 通过购买、销售直接完成美术品所有权转移,通常称之为美术品市场的一级市场,主要通过画廊、画店及美术品公司来完成。
3. 美术品经营活动: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4. 艺术品拍卖: 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是指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它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两个以上的竞买者;二是买卖中要含有价格竞争因素;三是价格竞争在买主中展开。没有这三个条件的不能称为拍卖。
5. 拍卖人: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是拍卖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6.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注意:
(1)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2)拥有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7.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8.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章:广告类法律法规
1.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载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按载体来划分,有报刊广告、电视电台广告、网络广告、宣传页、户外广告等。
2.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4.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5. 广告法律关系:
1、广告法律关系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有:广告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告主与广告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广告主、广告企业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广告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客体的广告行为。
6. 广告禁载内容:
《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 广告准则: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如“买一送一”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
1.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热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5.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6. 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 商标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 著作人身权:
1. 发表权
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
2. 署名权
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永久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不得转让、继承。
3. 修改权
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合作作品、编辑加工时要注意作者的这一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编辑以及编辑加工时千万要注意。涉及观点的改动一定要征得作者的同意。
9.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十二章: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
1.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已成为历史,不可再重新创造的。
2. 不可移动文物:其本体与群体、与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体量较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的文物史迹,它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纪念性建筑、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等。
3. 可移动文物:体积小、重量轻,根据需要可以移动的文物,主要指收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如古币、古陶瓷器、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4. 文物分级
不可移动文物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要;比较重要;一定价值。
5. 文物法规保护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 博物馆馆藏文物藏品的来源:
(1)购买;
(2)接受捐赠;
(3)依法交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