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基本条件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岗位除符合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要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3)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二年的人员。
(4)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6)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3)业内公认的学术专业带头人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
(4)单位业务骨干或业务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5)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
(6)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年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获市委、市政府、省人事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十堰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县政府有突出贡献专家、县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全县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三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任职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县委、县政府、市人事部门和行业部门及其以上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县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3)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单位业务骨干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满二年以上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二年以上的人员。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且符合可聘用九级以上岗位条件之一者,可以聘为十一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2、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即员级岗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在专业技术岗位级别高进时,所提供的荣誉证书、奖励证件必须是本人在任现职期内或近三年来的真实有效证件。
1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