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根据省政府94号令内容,从十月一日起生育保险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1、减限制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加津贴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
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也可以享受一次)
3、免自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生育保险待遇降低
1、两年一次的妇科体检取消
2、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及津贴、营养费等(灵活就业人员生产住院按普通职工医保住院计算)
3、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产前、产后并发症包括宫颈环扎术由职工医保支付,产中的并发症继续由生育保险支付
四、具体操作中其它注意事项
1、9.30.日晚医保将停机、更新,10.1.正式施行
2、领准生证前产生的生育方面费用可以到医保局报销
3、有部分职工(移动公司、部分银行、老浦口医保等)在南京市未参加普通医保,但参加了生育保险
4、流产分2个月以下,2-3个月,3-7个月,要登记清楚,关系到以后生育津贴的领取
5、7个月后引产按新增“引产”病种计算,不再按“顺产”计算
6、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请从相关病种上传;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自费去医保局报销。
7、男职工开始享受10天护理津贴,产妇大卡登记时需要输入配偶医保卡号。
8、分娩时,产次、胎儿数、分娩日期必须登记准确,关系到后期津贴、营养费的领取。
9、上环、计生手术、取环必须分开收费
10、大卡转卡,转入医院可以报销800元,转出医院只报销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