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
修水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
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
(修改稿)
为将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鼓励投资旅游“食宿行游购娱”六要素相关行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与制度。
一、优惠政策
(一)政府奖励
1、在修水投资旅游相关项目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国家百强旅行社、AAAA 级景区、五星级酒店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国家AAA 级景区、四星级酒店、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创三星级酒店、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江西省三星级以上农家旅馆和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织入境旅游10人以上团队且在我县旅游2日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60元补贴;组织国内旅游20人以上团队且在我县旅游2日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30元补贴。
2、按合同达产达标后,入库税收比上年增加2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收中地方收入20%奖励。
3、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入库税收比上年增加100万元以上且高于历史最高年份的民营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
4、凡为修水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旅游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团体及中介
组织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旅游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除贷款外),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单位和个人分别50%)。
5、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6、对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企业依照税收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2年先征后奖,县享部分 100%奖励给企业。第3至第5年其缴纳所得税先征后奖,县享部分 50%奖励给企业。
7、旅游相关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免收行政性规费;投产后免收省级以下一切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性规费。
(二)用工优惠
1、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修水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关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2、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修水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关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3、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
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100元/人。
(三)规费优惠
1、凡外商投资旅游相关项目,免交水电增容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
2、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用电价格严格按照赣发改商价字
[2004]638号文件精神执行。二星级饭店用电价格按照三星级饭店用电优惠政策减半执行。旅游相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用电价格执行三星级饭店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用电价格执行二星级饭店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四)用地优惠
1、凡在修水新办的外商投资旅游相关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2、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
3、在不改变土地类型、不破坏土地原貌的前提下,投资商可选择土地征用、租赁使用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获得旅游景区项目用地。
(五)税收优惠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相关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旅游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
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旅游相关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属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旅游相关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局审批后实行减半征收,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5、属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旅游相关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经县级地税局审批后实行减半征收,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6、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旅游相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7、返乡农民工创办的旅游相关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的,只需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其他
1、办证: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可由县商务局或旅游局安排人员全程负责代办。
2、户口:投资旅游项目的外商、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在县城落户,经所在单位申请,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落户;连续2年以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准予迁入;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各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管理人员允许将其户口落户县城。
3、入学:凡在引进旅游项目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可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享受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
4、绿卡:凡在修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者,其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县商务局和县“经济110”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持绿卡者子女在县城就学义务阶段可优先选择中小学校,并享受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持绿卡者轻微交通违规行为,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局、修水公路分局等部门现场只纠章,做到三不(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5、依法保护外商权益,保证外商安全,对外商企业发生的治安、欺诈等案件,公安部门依法从快查处,力争有案必破。
6、县行政效能投拆中心负责受理全县外商投拆,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7、对投资达3亿元的旅游企业、五星级酒店,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经营性税收达1000万元的项目和企业,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基础上,还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二、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
1、非基础设施建设型旅游开发项目在正式签约时,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交纳总投资额0.5-3%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2、旅游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交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3、旅游开发项目未获得建设许可,开发商即开工建设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旅游开发项目自县旅游局下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复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投资总额未达到该期
工程所约定投资金额25%以上的,由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分摊的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处理;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五年内未完成该期工程投资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
4、开发商依照旅游开发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投资的,其实际进资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测算并全额返还。旅游开发合同未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或开发建设期限不明确的,自县旅游局下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复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完成该期工程投资总额25%以上且五年内完成该期工程总体投资的,其实际进资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测算并返还。旅游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建成后,经县旅游局研究同意,确认该项目第一期工程已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且投资商具备开发实力和开发诚意的,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可全额返还。
5、旅游开发项目实际进资额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认。
6、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包括“食宿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各行各业,主要有旅游景区企业、文化旅游表演企业、旅行社、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示范点与星级农家旅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休闲娱乐中心、特色旅游商品公司与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餐饮文化街与购物街等。
7、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开始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