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杨30909078从立宪主义角度看旧中国宪法的特点
从立宪主义角度看旧中国宪法的特点
法学0902班 叶杨 30909078
要想通过立宪主义的角度去发现旧中国宪法的特点,首先应该掌握立宪主义的内涵,要想把握这一内涵,对于立宪主义本身的来源、变迁,应当进行适当的了解,那么首先,可以对“立宪主义”这一概念进行一些了解。
由于“立宪主义”,这个词,它是一个舶来品,日本的美浓部达吉对它做出的解释在现在看来是在我国较为受到认可的:所谓立宪主义是指以政治的自由作为其的根本思想。而立宪政治的要求则是:政府并不是永远独占政治,其所有的机构都立于国民的批判之下,如果失去国民的信赖,就应失去职位。把国民对时政的自由批判作为基本价值趋向是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的核心要素,他特别主张限制国权的意义。他认为,国家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并非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行,而是在与其他权力的关系上受法律的限制。如果主张国权的无限制性,等于把“宪法破坏视为法律上正当的行为”(这样的观点对于之后我们将研究的旧中国宪法的是否属于“正义的宪法”有着举足轻重的划分作用)。
那么在明确了“立宪主义”的内容后,我们应该就旧中国宪法的特点展开一些探索。旧中国时代,总共出现了八部宪法,它们分别是:《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于是,我们对这八部宪法进行逐一分析: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1908年颁布的,其出现的原因是: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作为一个小国打败两个大国,使世人震惊,而日本采取的使得国家进步的方式就是君主立宪。清政府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王权,做出了立宪的决定。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前面两条条款的内容完全是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这直接地激起了广大人民的愤怒,也使得立宪派徒劳无功。从立宪主义角度出发,这是一部彻底不合格的宪法,它是一部使得政府永远独占政治的宪法,也没有起到限制国权的作用。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1911年颁布的,其背景是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于是在1911年临时炮制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渡过上述危机。》)。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这从立宪角度看来,仍然是一部不合格的宪法。
三.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内容的重点在于五权,分别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当时执政者认为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立宪精神来看,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但是,由于袁世凯对革命的背叛,两年多以后,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不再使用了。从立宪角度出发,这部宪法确实有制约政府的功效,且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只是由于实施不久之后就夭折了,的确算得上是“临时约法”了。
四.1913年10月31日由国民党占优势的中华民国国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色彩,尤其在政体上继承了《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因而没有达到袁世凯的邪恶目的。于是,为使《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流产,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被停顿。从立宪角度出发,《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内容上比起之前的宪法更加的完备和合理,但是由于窃国大盗袁世凯的武力胁迫,《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实际无法成为正式的宪法而胎死腹中。
五.《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是袁世凯在强行解散国会使得《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胎死腹中之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皇帝梦,而出台的宪法,以用于替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确认了总统制为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总统掌握了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从而成为了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不消多说,这与立宪主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915年12月31日,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下令改国号为中华帝国,以次年为洪宪元年,或许是由于袁世凯的所作所为为人发指,只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叫骂声中病死。
六.《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袁世凯死后,段祺瑞以国务院的名义通电全国,宣布奉袁世凯遗命,依《中华民国约法》,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大总统之职权。其意在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后在各方的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1916年6月29日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旧《大总统选举法》。8月1日,国会复会,复会后两会继续讨论“天堂宪草”。1917年段祺瑞和黎元洪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发生激烈矛盾。黎下令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则唆使各省督军宣布独立。为解此危机,黎电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6月,张勋率辫子军入京,逼黎解散议会并扶持清帝复辟。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战胜奉系,独掌北京政府,赶走由“安福国会”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恢复黎元洪的大总统职务及被第二次解散的国会。1922年6月11日,黎元洪复职,国会也第二次复会,因到会议员人数较少,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故国会于1923年3月第二次修改《国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国会组织法》降低了法定开会的人数和表决的法定人数比例。经此修改,宪法会议始得以召开,继续讨论“天坛宪草”。讨论期间,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元洪逼迫出京并辞职,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时人称“贿选总统”。10月10日曹锟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中华民国宪法》。从制宪过程中的一系列事件当中不难看出,袁世凯死后,各个政治势力你争我夺,为的就是掌握国家的最高政权,以满足党派的利益,曹锟所作出的贿选行为,更是直接决定了《贿选宪法》其基本内容和特点为:①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②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③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虽然从立宪主义的精神出发《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使贿选合法化,立法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该宪法的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10月23日直系将军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软禁曹锟,《贿选宪法》也被完全抛弃。
七.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国民党在各界压力下,于1936年5月5 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其主要内容是:①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②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③实行县级自治。由于日本人大举入侵,《五五宪草》尚未经国会正式通过就“夭折”了。
八.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定“双十协定”,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会议,确定了宪草的修改原则并把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国民党在未经政协讨论、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国民大会强行通过宪法修正案。1947年 1月1日国民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就是现在的《台湾宪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被推迟;②在政体上实行总统集权制;③实行省、县两级自治;④为换取西方国家的支持,实行“尊重条款”的外交政策,损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从立宪主义角度出发,《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单方面公布的宪法,共产党方面所代表的人民利益被置于不顾,总统集权制直接决定了其在立宪主义上的失败。
通过对旧中国宪法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的宪法大都存在着利益取向背离人民,统治阶级为了长久掌握政权而压缩民权、剥夺民权。而宪法的交替更新同时也反映着当权者的变更,这从侧面体现了了,集权统治者的统治必然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反抗,而不满和反抗
的最终结果,通常的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