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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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六条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附件12)。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每年复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复核。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合格”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八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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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等材料。
第十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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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附件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二)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三)招用失业人员,须持劳动者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
(四)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
(六)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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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1份,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附件4)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调动手续;
(二)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附件7、8);
(二)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3)。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5-
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
(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三)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四)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4份;
(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2份(附件9)。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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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二)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 -7-
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
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予以补正;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1.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
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有关说明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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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9.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
名册
附1: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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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登陆
使用密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221.208.247.86: 59981/login.jsp),回车后直接登录“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
二、用人单位注册与使用系统
用人单位在“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点击“用工单位企业管理”对应栏,填写相关信息成为系统的用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黑龙江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进入下载页面,下载手册。
(一)录入。用人单位使用账号、密码进入“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按要求录入信息。
(二)打印。信息录入完毕后,打印需要进行用工备案的对应表格(新招、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在用人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用人单位持打印表格和所需审核要件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进入使用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录“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使用授权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 -10-
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录用职工信息、用人单位提供的备案要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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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编码: 职工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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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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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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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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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7: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该职工与本单位 年 月 日所签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现出具证明如下:
1、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本单位担任 工作,任 职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 元; 4、社会保险费缴至 ; 5、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用人单位、档案接收部门及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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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8:
编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社会保险代码:
注:此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装入职工档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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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9: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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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 就业 合同制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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