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书模板
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XX(治)X行初字第X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原告张雅楠不服南洋省人事厅2007年8月2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底原告张雅楠在南洋省人事厅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报名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2007年下半年南洋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填报了南洋省司法厅机关处室岗位。于2007年8月2日南洋人
事厅因原告年龄超过35岁为由,在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张雅楠做出了“对不起,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的信息反馈意见,并据此不同意张雅楠参加本次公务员的录用考。张雅楠对此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在本次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判令撤销【2007】南洋复决字1号《南洋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允许其参加公务员考试。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洋省人事厅在其公务员招考简章报考条件中的第二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8月1日以前出生,196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报考人员的年龄。而从张雅楠的报名登记表来看其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已经超出了报考的年龄。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南洋省人事厅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省级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的职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用人部门申报的录用计划,确定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请求判令,在公务员招考中南洋省人事厅规定,被招考人年龄为35岁以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维持南洋省人事厅2007年下半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以及对张雅楠的信息反馈意见
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即南洋省人事厅和南洋省司法厅共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2008年11月25日
法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齐文慧,人民陪审员黄瑶组成,由陈紫薇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金煜洁,李雪晴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陈述行政争议。 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陈述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告举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
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证据进行举证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对被告负有本行政区域的职权有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和两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提供第三份证据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
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