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店街商铺租赁意向书
协议编号: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日 期: 年 月 日 !!!!!!!!!!!!!!!!!!!锦华·温泉名店街商铺租赁进驻意向书
!甲方(出租方):
公司名称:咸宁锦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咸宁市温泉路37号
电话:0715-8296666 传真:0715-88197777 !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锦华·温泉名店街项目商铺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作意见: 变经营范围。 7、物业交付标准:乙方所租赁物业由甲方完成土建、消防等公共设施相关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综合验收符合交房标准,达到能经营使用的基本房产技术条件,其余由乙方自行负责。
8、关于租赁合同签署:本意向书仅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双方根据本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及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后正式签署“锦华·温泉名店街商铺租赁合同”,该“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双方正式确定具体合作细节的合同,以此达成双方正式合作。相关租金、合同年限以及运营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商务条件均以正式签署的“锦华·温泉名店街商铺租赁合同”为准。
9、对外宣传: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进行项目宣传时均可以免费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旗下项目品牌、商标、装潢、等知识产权。
10、终止条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守信、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但最终未能就该物业租赁的正式“租赁合同”等相关商务条款达成一致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如数不计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诚意金。
1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未尽事宜: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甲方(出租方):(盖章) 乙方(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