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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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邮政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督和信息反馈作用,及时掌握邮政金融异常情况,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广西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抵制、举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堵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邮政金融异常情况是指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有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行为危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信誉,有可能构成邮政金融经营风险等的情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对违规经营和危害邮政储蓄资金安全的行为,都有报告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对于不便于直接向同级领导汇报,或是向领导汇报后没有解决的重大违规经营和危害邮政储蓄资金安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异常情况报告受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条 各级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成立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从属于同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以下简称区分行)审计保卫部为全区邮政金融异常情况报告受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报告处理工作,并对全区邮政金融异常情况报告工作进行具体监督、指导和查处;市、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工作领导小组需指定举报受理部门及专人负责受理异常情况举报工作,负责相关事实、性质认定和奖励申请,并由市级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工作领导小组报区公司、区分行备案。
第六条 异常情况报告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一)各单位根据区公司、区分行统一制定的“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联系卡” (附件一),列明报告受理部门的各种联系方式,包括受理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各单位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区分行备案,区分行受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报总行备案。
(二)各单位必须将填制好的“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联系卡”,在本单位办理邮政金融业务的内部相关岗位张贴。
(三)各单位应设立“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受理单”(见附件三)。
第三章 异常情况举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员工凡对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从事邮政金融工作内部职工的下列行为产生怀疑,均可进
行举报。
1.涉嫌案件的行为;
2.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九条 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2.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3.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4.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第十条 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2.涉嫌行贿;
3.涉嫌介绍贿赂。
第十一条 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2.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
3.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4.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5.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6.涉嫌违规出具保函;
7.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8.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9.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第十二条 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2.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3.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4.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三条 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然还没有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邮政金融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2.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
3.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
4.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
5.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
6.有无正当理由逾假期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
7.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
8.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
9.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
10.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
11.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
12.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
13.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
空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
14.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
15.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
16.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17.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2.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
3.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
4.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
5.有违规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
6.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
7.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8.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
9.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2.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的情况;
3.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2.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
3.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
4.有违反有关亲属回避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由区公司、区分行统一负责修改、增减。各市邮政局、市分行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增加举报事项,但不得修改、删减区公司、区分行统一规定的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报告人可采用当面报告或委托他人报告;也可采用电话、传真、正式文件、信函等方式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时,应采取实名举报。举报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举报个人的,要写明被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要尽量提供有效线索或有关证据。
异常情况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常情况报告受理部门的受理人员,对实名和匿名报告都要认真对
待,妥善处理。在受理当面或电话报告时,要耐心、认真做笔录,如有必要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进行录音。
第二十二条 受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内容,经领导批准进行查证核实。对举报的内容严重或金额巨大,相关领导要稳妥处置或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防止事态扩大或携款潜逃,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受理部门受理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将其举报的受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本受理部门受理的其他方式举报,应逐件登记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举报内容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经核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作阅存处理。
(二)对属于下级举报受理部门处理的一般性举报,在不违反举报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转交下级举报受理部门处理,对内容重要的举报,上级举报受理部门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三)对经领导批示查办、督办的,对上级转来被上级机关摘报、简报登载的,对被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需要查证的事项,相关查核部门必须严肃认真查证,按交办部门的要求,将查证结果如实向交办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的,举报受理部门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举报受理部门,应在每季月初的15日前,将上季度收到和处理的举报内容列表(附件二)直接报区分行举报受理单位。涉及邮政金融资金违规运用的举报,应于第一时间报知区分行举报受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举报受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所属举报受理部门的举报处理工作,重点检(抽)查举报材料登记与存档,处理与查证、纪律与保密等工作是否按本规定认真落实。
第五章 举报纪律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举报纪律和保密制度:
1.举报人当面举报时,举报受理人必须单独与举报人面谈。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3.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4.如举报内容与本级领导或举报受理部门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要及时将举报材料提交上一级受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5.向举报人核实举报情况和调查举报情况
时,要做好保密工作,绝对不能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凡查实属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处理举报要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如因工作不当,贻误对举报内容的查处或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造成重大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举报受理部门的责任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有关举报的材料,一律按保密档案保存、调阅。
第六章 奖励及奖励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于举报人举报及时破获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及举报的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资金奖励,但要在尊重举报人意愿的情况下继续给予保密。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关于印发广西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抵制、举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堵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邮司联〔2008〕113号)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于通过举报及时查处出重大案件,并追回涉案金额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可由区公司、区分行研究给予加奖,奖励资金由区公司、区分行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广西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抵制、举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堵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区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联系卡
2.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登记簿
3 .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受理单
附表一: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联系卡
单 位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邮编
广西区分行审计保卫部 卢宝军 0771-5810225 [email protected] 南宁市保爱路66号
XX市分行
XX县支行
附件二: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登记簿
举报日期 被举报单位 被举报人姓名 被举报岗位 举报内容 处理情况
填制单位(盖章): 负责人: 日期:
附件三:
广西邮政金融异常情况举报受理单
XX单位 举报形式 受理单编号
受理日期 被举报单位 被举报人姓名 被举报岗位 举报内容 处理情况
注:举报形式包括电话、传真、正式文件、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