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概 述
一、编制目的
为实现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确保达标投产,“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对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质量的要求,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集贤变电站项目部特编制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及依据
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执行的事后控制,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 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
集长(庆)方500kV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站址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以东20km的集贤县升昌镇,北侧0.4km为集贤县升昌镇东方红村。占地面积7.58公顷(114亩),其中围墙内占地面积5.61公顷(84亩)。 变电站场地,地势变化较大,地形为坡地及岗地,为岗阜状平原与丘陵过度地带,地势南高
北低,地貌单元属剥蚀丘陵区。工程施工前对现行各项规范制度中的强制性条文制定执行方案,并严格执行。以便于严格控制工程安全及质量的实施。
四、工程建设目标 (一)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精心施工,信守合同,服务业主,以质量求生存,靠信誉求发展。 (二)工程建设总目标
杜绝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
(三)创优方针
科学管理,精细施工,工艺先进,精雕细琢,消除质量通病,突出亮点工程。 (四)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质量评级优良标准,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达标投产的要求。获“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
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 检验批合格率100%; 观感得分率96%以上; 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五)安全控制目标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 不发生一般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和一般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不发生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不稳定事件。 不发生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停电事故; 轻伤负伤率控制在1‰以内; (六)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行为规范;设施标准;施工有序,按章操作;环境整洁;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程。
(七)进度控制目标:
(八)投资控制目标
工程建成后的最终投资控制符合审批概算中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力求优化设计、施工,节约工程投资。
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达标投产,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特成立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一、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钟鸣远
副组长:张秀伟 罗 松
成 员:候宝雷 谢文龙 胥广鹏 李红双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编制和审定获“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各专业组获“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的实施,并给予强有力地支持。
3.协调各专业组工作,为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 组织整理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一、培训的目的及要求
1.为了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3.通过学习,要使施工人员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诞生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4.学习中应加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二、计划安排
1.责任部门:质量安全部门
2.培训对象:经理、总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各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 3.培训内容: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
5.培训方式:现场培训、集中培训、自学、事先学习、事中学习。 6.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强条的执行检查
一、强条的执行
1.施工单位编制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2.施工单位管理、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强制性条文。 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依据《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及其典型表式,编制《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
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实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4.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安全强制性条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依据《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及其典型表式,编制《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报监理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实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安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据实记录、填写《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施工技术交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强制性条文应编入文件。
7.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由施工单位签证。工程竣工验
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8.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 10.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工程项目投运前,施工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报 告。
11.安全质量各种典型表示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12.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1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也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技术工程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1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应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资源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1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时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16.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二、强条的执行检查
1.安全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2.《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执行情况及其典型表式应用情况;
3.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情况及记录;
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监理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施工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安全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有反映强条内容;
9.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有审查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10.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11.工程各工序交接时,检查确认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已得到实施后,才可进行交接移交; 12.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项目部组织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整改、复查,并做好记录;
13.各级质检员、安全员在日常巡视和三级验收时,检查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
附件:电力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内容
1施工质量和安全 1.1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3.7.1)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玻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3.7.2)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3) 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3.7.4)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3.7.5)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3.7.6)
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2.1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1.0.4)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方刚检查,并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1.2)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4.1.3)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它项目。(3.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股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4.1.6)
2.2钢筋连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电弧焊。(3.4.1)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3.4.2)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3.4.3)
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扎牢;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注:
①当 一、二级钢筋直径 d大于 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 s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切50mm;
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3.1.5)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3.3.1)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3.5.7)。 注:
①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②板、墙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15mm。
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
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3.5.8)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
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4.1.5)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4.2.5)注:
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lh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
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kg/m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 25kg/m³;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
①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②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
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接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③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④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得浇水;
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末达到1.2N/mm²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5.4)
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4.6.1)
①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
②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
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 20土3℃、相对湿度为 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 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确定结
构构件的拆模。(4.6.5)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6.7)
①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4.6.8)
①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②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取中间值;
③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4.6.9)
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4.7.2)
3钢结构施工质量
3.1普通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3.0.2)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3.0.4)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4.2.4) 构件的隐蔽部位应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4.6.5)
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4.7.2)
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引弧和引出的焊缝长度:埋弧焊应大于50mm;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4.7.7)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超过两次时,应按返修工艺进行。(4.7.16)
拴钉焊焊后应进行弯曲实验检查,检查数量不应少于1%;当用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度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4.7.22)
基础项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2)
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5.4.5)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一般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2.0.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2.0.7)
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塔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②内外墙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2.0.12)
①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②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③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O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围内。
④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2.0.13)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lm。(2.0.15)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2.0.16)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2.0.1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2.0.21)
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2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2.0.22)
4.2块体和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2.0.1)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3.1.1 )
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1.2)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3.2.4)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3.2.7)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3.3.1) ①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②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3.3.5)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3.3.6)
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样。(3.4.1)
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3.4.2)
每一楼层或 250m³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
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3.4.3)
4.3砌砖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4.1.3)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4.1 . 5)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4.1.8)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4.1.9)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控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 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0mm;末端应有 90度弯钩(图 4.1. 9-2)。
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4.1.11)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4.2.1)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2.2)
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4.2.3)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4.2.6)
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项面不应大于15mm。(4.2.7)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4. 2. 8) 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4.4.1)
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4.4.4)
5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2002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3.0.5)
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3.0.6)
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或防水工施工。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屋面工程的防水施工。(3.0.7)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3.0.8)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3.0.8)
卷材铺设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4.1.7)
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平行屋脊铺贴。(4.1.7.1)
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在 3%~ 15%之间时,卷材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4. 1.7. 2) 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大于 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4. 1.7.3)
卷材防水屋面: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4.1.7.4)
进场材料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4.2.8)
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4.2.8 .1)
将抽检的卷材开卷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复检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现质量为不合格。(4.2.8.2)
卷材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4.2.8.3)
①沥青防水卷材: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②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③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
卷材防水屋面: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4.6.6)
卷材防水屋面:火焰加热器的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不得过份加效或烧穿卷材。(4.6.6.1)
卷材防水屋面: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辅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4.6.6.2)
卷材防水屋面: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封接口。(4.6.6.3)
卷材防水屋面:铺贴卷材时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4.6.6.4) 卷材防水屋面:采用条粘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4.6.6.5) 6施工安全要求
6.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2.2.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3.1.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手表3.1.2所列数值。(3.1.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3.1.3)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4.1.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钱引出。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享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4.1.3)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4.1.4)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4.1.5)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4.1.7)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4.2.1) ①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②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③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④室内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⑤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⑥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4.3.7)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5.1.8)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6.1.1)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6.1.2)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6.1.17)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6.2.1)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6.2.7)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6.3.1)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7.1.5)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7.1.13)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7.1.14)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7.2.1)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 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7.2.5)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7.2.7)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O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7.2.9)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项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7.2.14)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7.2.15)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7.3.4)
①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②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7.3.10)
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8.1.1)
①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②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③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4.2.1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8.5.1)
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8.5.2)
且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9.1.1)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9.1.3)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9.1.4)
一般场所直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9.2.2)
①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②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③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
于12V。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9.2.5)
6.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2.0.1)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2.0.2)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2.0.4)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2.0.5)
防护拥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2.0.9)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3.1.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m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②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30mm长的L 50 X 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lmm螺栓与竹、木杆件检牢。
③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 80 X 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④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对象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3.2.1)
①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②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末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③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2.2)
①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 ~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②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Ocm。
③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④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⑤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⑦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檔。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4.1.6)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2.5)
①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②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措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
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6.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1.0.3)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1.0.4)
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1.0.6)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1.0.9)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1.0.12)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1.0.15)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0.16)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1.0.17)
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3.1.5)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3.1.8)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3.1.14)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3.4.13)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lm距离以内作业。(5.1.4)
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
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确保安全生产。(5.1.5)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lm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5.2.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5.4.10)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及爆炸等物品。(5.4.15)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6.3.5)
自卸汽车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6.3.6)
机动翻斗车严禁翻斗内载人。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驶或作平土作业。(6.8.6)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7.8.2)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8.7.5)
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8.7.9)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油、棉纱等易燃品。(11.1.2)
木工带锯机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11.2.2)
卷板机被创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13.4.3)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14.1.3)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14.1.4)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