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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不规范公务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的范文

  • 02-20 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   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机关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意见》(X委发〔20xx〕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 ...

  • 06-22 建设局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 在深化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创新建设,加大建筑管理力度,提高建设局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区建设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绩效考核为手 ...

  • 04-20 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教育系统行政工作效能,促进科室及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效能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 ...

  • 12-23 市人事局加强廉政建设经验材料
  • 狠抓四个环节 加强廉政建设      近年来,市人事局狠抓了教育、制度、监督和惩治四大环节,大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市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具体做法是:   一、狠抓教育环节警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1、进行纪律教育,知法守法。组织职工学习中央、省、市纪委会议精神,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 ...

  • 01-12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

  • 06-06 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方案
  • 本文主要从“能力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的主要内容;“能力建设年”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这次“能力建设年”活动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体的自主建设活动,坚持以责任体系建设为着眼点、确责明标、提升能力、建章立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坚持“三结合”,突出活动“三性”、增强执行意 ...

  • 01-20 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   我县辖17个镇、360个村、39个社区,面积2348平方公里,人口118.56万,20XX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40.52亿元,财政收入2.6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71元。全县有24个党委、1430个党支部,党员总数44720人,其中农村党员37055人。全县党政机关干部1757人,县处级干部41人,科级干部1010人,基层站所工作人员671人,村两委(社区)干部1605人。全县现有纪委组织4 ...

  • 03-04 "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 “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进三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 ...

  • 08-18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