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倒在复杂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却倒在最简单的印花税上
作者简介 杨明:笔名冷面老K,税友亿企赢高级咨询师,财税实操经验丰富厚实,尤擅财税法规的实战应用,剖析问题入木三分、喜欢从根源分析企业的复杂问题,能将税收征管与企业财税处理相结合来阐述具体问题的处理技巧,平时最喜码字,以文会友。
经常有会员在线咨询:
?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都要交印花税吗?
?认缴注册制下,是以实收资本为计税基数还是注册资本为计税基数?
?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吗?
?不交印花税要紧吗?会被税务稽查吗?
OK,交不交的我们后面说,我们先说说要紧不要紧的问题。我觉得应该把“吗?”去掉,
不交印花税,要紧!
来看一个真实的“血淋淋”的案例。
01
有一家企业被税务稽查约谈,起因是税局的风险模型监测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了,但是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
检查人员首先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发现该企业股本科目金额从875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其中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从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
但是税局系统里没有这7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你看,印花税这个无人关注的小税种的星星之火就烧到了个人所得税这个大税上面,怎么引到上面的呢?是股本增加问题,也就聚焦到了个人股权增加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02
那么,企业就要解释啦!
企业反驳说: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那么现在问题集中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到底要不要交个税!?
我们都知道股本增加无疑就是资本公积或者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这三种。
但是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 —— 上述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04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结果发现这个资本公积并非是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他真正的来处是: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
这意味着什么呢?这些资本公积根本不属于免个税的范围,那么就需要补缴税款。
最终企业也承认了自己有这种偷税行为补缴了个税756w而且罚款378w;就因为印花税没交,被税局监测到异常后立案检查了,然后罚款又补税。
当然,这种稽查方式,也起源于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依托于金三系统,逐步会重点针对以下个税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检查。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等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纪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
6、个人股权变更未申报缴纳个税或纳税数额过低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税款也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重视两表比对、两税比对等等,每个税种都不再是单独存在、单独查处的。
这个案例是小税种牵引出的个税涉税案例,牵扯到的原因是印花税缴纳本身就有问题,平时在工作中被忽视掉了。在税务稽查领域,印花税检查几乎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不过恰恰是这最没技术含量的领域,却是企业犯错最大,查处问题最多,最被忽略的。
我们回头再看最开始的那几个问题。
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都要交印花税吗?答案是要的。
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吗?答案是要的。
印花税缴纳以注册资本为基数还是以实收资本为基数?答案是注册资本。
很多财务人员没有在复杂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没在资产重组、股权投资等复杂业务上出问题,却在屡屡倒在最简单的印花税上,我想,还是思想上没有重视。印花税,能有几个钱?但真不是那样。尤其现在,我们的征信体系正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也不断加强,这些记录都是会大大影响企业征信的。而信誉不就是企业的灵魂吗?
这事,还真不是税种大小或者金额大小的事,您说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