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罪质分析
案例
梁某和周某经营短途客船,为了牟取更多利益,私自改造船体以便多载客人,原本核载70人,2008年6月10日这天,严重超载安排了218名旅客,由于雾大操作不当,造成翻船事故,130人溺水而亡。
问:二人构成何罪?
交通肇事罪大纲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特点
罪与非罪的辨析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小结
概述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问题是其直接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如何与刑法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罪相互区别。
原来的1979年刑法只有交通肇事罪,1997年
刑法将交通事故扩大为3个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增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法条竟合关系)
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客体
是否表达为公路、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呢?通说采纳历史性的概念, 即外延较宽泛的概念:交通运输安全。而对其内涵加以限制。
排除了航空、铁路对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调度等方面安全
直接客体认定
若是非航空、铁路的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可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若是铁路职工、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铁路、航空之外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1、动车组司机李某,超速行驶,恰值雾大没有及时观察,造成该车与另一列货车相撞,人身和财产损失巨大。
2、动车组司机王某,送孩子上学路上,为图方便,逆向行驶,不幸轧死正常行走的老人。
问: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也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
即行为人必须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若没有违反管理法规,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行为人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活动
所谓交通运输活动,通常指利用一定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水上、公路、城市道路等,将人员、财物由一地运往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以及与保障其运行安全紧密联系的其他业务活动。
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时空范围,但是实际上是具有时空性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定为: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构成本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案例
1、张某在宽阔的停车场上练习驾驶,突然出现一行人,慌乱中错踩油门,轧死该人。
2、李某出于玩耍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轧死。
问:张某、李某该如何处断?
时空性
时间就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空间性有争议,比如有的认为交通事故只能是在城镇街道、公路上的事故,而车站、码头、广场等地的类似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还有的认为城市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农村小路等,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时空性理解
实际上,国家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规范人员、车辆来往较多公共道路上的交通运输活动,以维护公共安全。 因此,有些地方,比如机关大院、停车场、建筑工地等,毕竟不同于公共道路,不具有公共危险性,发生了开车致人伤亡事件,宜定为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不能肯定说,一切建筑工地、工矿厂区等地,都不能发生交通肇事罪。如果该处面积很大,有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违反有关行车安全的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例
林某是某小区居民,其姐夫有辆大货车停放在小区院里。一次酒后,本不会开车的林某,为了在朋友面前逞能,说自己会开车而且很熟练,遂偷开大货车,慌张中撞坏一栋居民楼墙体,撞死自己的朋友。
问:交通肇事罪么?
如果是进行与交通运输工具有联系的某种作业,不慎造成伤亡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某是大型汽车制造厂的司机,在装卸汽车时,没有注意观望车后情况就倒车,当场轧死了搬运汽车零件的一名工人 。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案 例
刘某在公路边修理出现故障的汽车,试验车修理如何时候,不慎将附近玩耍的小孩撞死。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么?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论处?
苏某一天早晨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急于赶路,穿越机动车道逆向而行时,与正常行驶的骑摩托车人李某撞在一起,李某飞出摩托车重重摔倒,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认定苏某违章行使,负事故主要责任。
该如何处置肇事者苏某?
理论上对能否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有三种意见:
否定说(违章肇事,只给特定人和物造成损害,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肯定说(自行车大国,虽然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如大型机动车,但不能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折中说(马车、自行车在公路上违章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不能一概而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看其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具有就构成该罪,不具有就不是。比如,非机动车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因为违章肇事出现法定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就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而出现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题:
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事非正常的交通运输活动,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张某多次驾驶越野车进行盗窃、抢劫犯罪活动,有时还进行猥亵妇女的严重违法行为,期间,违章肇事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张某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田某喜欢车,驾驶水平不高,这天他偷偷开别人的汽车在公路上取乐,由于违章逆行而当场撞死1人,重伤2人。 田某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 价
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在于危害公共安全,不论其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是正当与否,合法与否,只要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章肇事,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因此,用交通运输活动的合法性与否来界定交通肇事罪的范围,是不妥当的。 法律法规复杂性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内容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不仅是有关车船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业务人员的操作规程,还有货物的装卸等安全规范。因此,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必须熟悉有关的各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一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接 续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陈某,一日驾驶东风牌拖拉机运木材,上坐有5人,在途经某村时候,对面驶来一辆汽车,由于木材超载过长,又违反禁止客货混装的规定,偏右行驶之际翻入深沟内,当场死亡4人,重伤1人。
陈某是否是交通肇事罪?
还要明确
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作为形式,比如超速开车、闯红灯等。也有不作为形式,比如交通运输人员在行车过程中,造成了某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应当积极排除而未排除,致使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前者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钱某于某日晚10时驾驶轿车出行至桥洞时候,机器发生故障,无法修复,遂将车抬至桥洞道路南侧停放,阻碍了交通,造成路障9个小时之多,钱某一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结果,在第二天上午有2辆公交车想对驶向桥洞时候,为了躲避停放的轿车,一辆车抢道,一辆车超速未采取制动,造成两车相撞,5死,30多人受伤。
钱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定的结果要件
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法定的结果要件。上述三个结果,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符合构成本罪在结果方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结果有特别的规定,有了一个量化标准。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在重伤结果方面的要求
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重伤3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1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罪在死亡结果方面的要求
具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1)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本罪在财产损失结果方面的要求
构成本罪在财产损失结果方面的要求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一般是这样做的:
第一,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交通肇事的发生,有的是行为人完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有的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负一定责任。
第二,2个以上行为人之间
有的交通肇事案件,既有直接违章肇事的驾驶人员,还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时,应当根据2个以上责任人的具体表现、主动性、被动性,对造成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每个人的责任程度,再结合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结论。
继续
第三,查明严重后果确实是肇事人的违章行为直接引起的,即该行为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有着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让该人负刑事责任。
注意
实践表明,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查明重伤、死亡的因果关系往往是复杂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结果的最终出现,往往是经过了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因素的介入而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展方向发生改变,从而出现不同的结果,给因果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特别要注意:
其一,行为人违章肇事给被害人造成轻伤的,在治疗中因医生的治疗不当,使形势恶化,导致重伤甚至死亡,行为人不能对重伤、死亡负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违章肇事给被害人造成轻伤的,因被害人拒绝治疗,或者因对伤口保护不好,造成感染、恶化成为重伤,行为人只能对轻伤负责。
其三,行为人违章肇事,当场造成重伤(如内脏破裂,大出血),即使行为人进行抢救,终因距离医院较远等客观条件限制,未能避免死亡,仍应认为死亡是违章肇事行为的直接结果,行为人应当对死亡负刑事责任。
其四,行为人在公路上超速开车,又不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发现有人横穿公路,刹车不及将该人撞到在公路中央,紧随行为人之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司机发现有人被撞到,紧急刹车,因车的惯性作用未能立即停住,将被害人轧死。虽然形式上看,被害人死于后者的车下,但是,这是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后者无法避免的,而这种条件是行为人的违章直接造成的,与被害人被另一车轧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人应该对死亡负刑事责任。
其五,行为人在冬日深夜驾驶汽车行驶在山区公路上,因喝了大量白酒,酒性发作,精神恍惚,将一同向行人撞到致轻伤,行为人驾车逃跑。待被害人爬起身往家走时,突遇暴风雪,被冻死在途中。行为人的违章肇事行为只造成轻伤,不具有引起死亡的必然性,被害人的死因是偶然发生的暴风雪,而这偶然原因的出现与行为人的违章肇事行为没有任何内在的、必
然的联系。因此,行为人不能对死亡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使被害人受了致命的重伤,并且不予抢救,即使没有暴风雪也不可避免死亡,那就不能以被害人冻死为由,而逃避对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协助驾驶人员,如汽车驾驶员、轮船上的大副、二副、三副和水手;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如信号员、吊桥操纵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交警;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如道口管理人员。
认定某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看其是否从事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活动、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而不是看其有无特殊的身份。
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该罪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对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违章肇事行为,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比如闯红灯,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造成其他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重大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既可能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犯罪。二是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能构成犯罪。此外,在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时,还要认定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是行为人根本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严重后果的发生,进而把过失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区别开来。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罪过心理不同。对于利用交通工具实施故意犯罪的,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撞死或者撞伤特定个人的,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朝人群中冲撞的,则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思考问题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你有什么新见解?
2、杭州胡斌飙车撞死一人案、四川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4死1伤案 ,怎么定性?
3、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的“二次碾压”行为?
思考问题
4、近几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你怎么评价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