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品分类及安全管理制度
论述化工企业危险品分类及安全管理规定
129034162 王凯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热、磨擦、冲击或其他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起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的雷管、炸药等。
2、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易燃物、可燃物接触,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硝铵、过氧化钠等。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液化气等。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如硫磺、黄磷、金属钠等。
5、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在摄氏45度以下,或稍高于摄氏45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
6、剧毒品: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触及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死亡。
7、腐蚀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8、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放射性,如钴60、硝酸碱等 。
二、化工企业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的贮放应设有专用库、柜,并专人保管;
(2)爆炸材料领用须有单位申请,写清爆破品名称、数量、用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3)爆破材料领用后,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由仓库运往爆破作用地点、途中不得转交他人搬运;
(4)对参加爆破和搬运材料人员,应事先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5)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后,对剩余爆破材料应登记退库,严禁擅自销毁。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的地点,使用是应在无任何火种、排风良好处进行;
(2)是苯、汽油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应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 绝对禁止在杯皿中煮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液体必须采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的装置,其加热器使用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汽油、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室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应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品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8)贮存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3、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1)剧毒物品必须指派双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双锁的库、柜内,保管人员定期向车间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汇报品种,现存剂量及使用情况;
(2)领取剧毒物品,必须填写报告单,一式两份送保卫部门备案。
(3)剧毒物品使用剩余及废物应及时退库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4)剧毒物品的盛装容器外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志上注明:化学名称、分子式、现存剂量;
(5)剧毒物品的包装物必须妥善处置;
(6)保管人员不得在贮放室用量具、器皿饮水进食,正在进行剧毒物品使用期间不许饮食;
(7)剧毒物品不许直接接触;
(8)剧毒物品存放保管处,需有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和解毒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