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的
论美国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与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
权益的法益思想
On Legitimate Expectation of American Insurance law and the thought of protecting insurance consumers’ rights
唐 金 成1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 530005)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及其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运用,同时分析了“合理期待原则”对美欧保险法界与保险业界产生的巨大震动和革命性影响。“合理期待原则”同样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既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之实施,可有效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的优越地位而制造合同缔结地位的不平等,也有利于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进而更好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保险消费者;法益思想
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其保险市场成熟而规范,保险法规健全而完善。特别是其保险法规中,极其重视保险消费者经济权益的保护,并在全球首创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
一、 “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
据史料记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勋爵在1896年提出,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 [1]。但保守的英国法院始终并未采纳其这一建议。
1940年代中叶,“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不过,这次是由美国的法院来完成的。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年的 “Garnet案”中。对“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之系统阐释,当然也应归功于基顿法官。尽管科宾在1950年也提出了合同法中“合理预期”原则的概念,但因缺乏系统的论述和相关的法院判例作支持,在当时并未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
在“Garnet案”之后,基顿法官在总结美国从1930年至1970年40年间无数保险判例的基础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在这篇被誉为合理期待原则的 “奠基性论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许多保险判例的判决,名义上分别以疑义条款解释法则、显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为裁决的理由,但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共同的理作者简介:唐金成(1963-),男,陕西蒲城人,广西大学商学院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迄今已出版保险学专著6部、参编4部;发表论文250余篇,其中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28篇,被人大资料全文转载4篇,被CSSCI刊物全文刊载9篇;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国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5项,总计480万字。研究方向:保险与社会保障。 1
念和判断,这就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 [2] 他主张用“合理期待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并力求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保险业发展之现实。可以说,基顿法官关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创新发展,不仅是一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论的变革,而且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领了一种新的优先而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的法益思潮。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运用
自从1970年该奠基性论文发表后,“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逐渐为美国大多数州各级法院接受采纳,并成为法官解释保单条款的重要原则。自此,美国的保险判例法实践中便逐步兴起了合理期待原则。该学说要求:法官应从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对保险单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险单。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单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尽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经清楚地排除了的赔付”。[3] “法院尊重并重视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险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换言之,合理期待学说所考虑的因素并非仅仅在于保险条款不正当性问题本身,保险条款的不公平或不正当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在于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实质的合同自由。因为被保险人多数不具有相关保险的专门知识,在保险信息分布上属于弱者,不能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自由选择。因此,合理期待原则将其规制的着眼点前置于保单条款拟订和缔约环节,督促保险人须持诚信与公平交易观念来设计保险条款,主动履行保单条款的提示与醒示义务,使投保人在充分获取相关保险资讯与完全理解保单条款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出真实的缔约意思表示。
据拉德夫教授(Mark C. Rahdert)归纳,截止1990年代末,美国法院在判决中主要将“合理预期”原则运用于以下四个方面[4]:
(1)法院运用最多的是用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解释和确定有歧义的保单条款的确切含义,事实上这一层面上功能与传统的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规则有所雷同。
(2)当法院遇到一些保险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不公平,或在衡平法上被称为“非良心性(Unconscionable)条款”时,由于此类条款或是有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许诺,或是与被保险人在此类保单下的应有基本利益不是非常符合的,此时法院也会频繁运用合理预期原则来调整该类保单条款,以达到相对的公平合理。
(3)当法院认为保单中的有些条款即使是叙述明白无误,但由于其实质性地违背了该类保单的宗旨和目的,则法院会引用合理预期原则排除此类条款的适用,但这样的判例不是很多。
(4)当保单中某些排除条款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法院为保护公共良俗,也会偶尔运用合理预期原则而使此类保单条款无效,但这样的场合几近于零。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革命性影响
自合理期待学说被司法部门普遍采用后,尽量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观念,便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来加以贯彻并推展开来的。这一规则突破和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及其体系,乃至背离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思想与法理,对美国保险法的变革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它最终作为一项新兴的重要原则,在美国保险合同审判实务中确立了下来,并对英国保险法界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此后,美国保险行业掀起了一场“悄悄的自我革命”。[5]各保险公司纷纷顺应潮流,通过改良其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单内容、尽量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语言拟订条
款,并在缔约过程中主动向被保险人披露充分而具体的相关保险资讯,帮助被保险人有计划地选择和购买适合其需要的保险,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消费者盲目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这样,“从被保险人角度而言,他或她会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险所具有的危险分散功能,将本应由其承受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进而言之,无数投保个人有效地应用保险转嫁危险的机制,其积累的整体效应提升了整个社会有效率地分散危险的能力,即实现了保险消费的公平,也促进保险行业的效率”。[6]如此一来,不仅增强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信心,也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年来,在英国合同法学术界迅速兴起的同时,也更关注和认同合理期待原则,并在不断地对该原则进行探讨、完善和系统化。合理期待原则也受到了英国立法机构的重视和认可,一些英国法院也有开始采行之倾向。因为英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的“缺位”,使得英国急需具有相似功能的原则来应对合同法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7]同时,英国合同法学界也不甘心追随美国,而试图发展自己的合同效力正当化新理论。
四、“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借鉴
综上所述,美国法院通过“合理期待原则”所倡导和引领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想,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也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营大有借鉴作用。
1. 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之实施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一种诚实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对公众经营业务,因为这些公众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熟悉保险业务的技术细节。当保险消费者变得更有知识的时候,仍然需要诚实的保险人为其顾客签订满足要求和选择其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识的承保人来保护公司和顾客双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损失发生,还需要有同情心和有专业知识的理赔人员来服务。
2. 可有效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的优越地位
为了规制保险人不得滥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优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规则一个正当化的理由。它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前到保单条款拟订环节,要求保险人在设计保单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减少或排除其基本义务,或者从合同中派生出来的普通法上的义务;否则,被保险人将诉求合理期待规则,寻求对那些令其意想不到的条款提供救济。
3. 有利于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法院赋予被保险人合理的预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为被保险人披露和揭示丰富而真实的保险信息,以便被保险人在基于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去有计划地理性安排和购买适合其需要的保险组合,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盲目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险种,从而体现了优先保护保险交易中弱势群体权益的新兴法益思潮。
主要参考文献:
[1] 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4页.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英]Μ•A•克拉克,《保险合同法》,何美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55页.
[4] [美]肯尼思•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孙祁祥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6页.
[6]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法商研究》2004(3),117页.
[7] 秦韬,《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合理预期原则研究》,国际贸易法律,2007(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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