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镇供热合同
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工业园区企业供热合同
供热人:
用热人: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供热与用热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供热双方协商,订立并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址、面积
(1) 用热地址:
(2) 用热面积( )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含超高面积;室内净
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30厘米,增加10%采暖费,
不足30厘米按30厘米计算)。应交热费金额
( )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温度标准
(1) 供热人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
季供热时间为每年自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2) 供热期间,在共用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要保证用
热人居室温度达到18℃±2℃,不低于16℃.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交费方式
(1) 按照抚顺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
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用热人在每年4月1 日开始至开栓前半个月将热费以
(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共用热设施维护管理
共、用热设施由供热人负责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监督和检查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
(2) 用热人私自改动用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人供热质量拒
不改正,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
供热人在权中断投其供热。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投其所好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
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4) 属供热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
供热或者停供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
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5) 因用热人违法行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
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6) 在用热人缴费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
和范围向供热。
(7) 及时处理用热人报修和投诉,接受用热人监督。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供热。对供热
人末按约定期限供热或供热不达标,有权提出测温和
维修。
(2) 有权申请复核供热人的热费。
(3) 用热人增加用热面积或散热器时,应向供热人申请办
理用热手续。
(4) 用热人变更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
停止用热时,应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自动提出停
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 用热人一小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不得排
放、盗用供热循环热水或蒸汽;不得阻碍供热人开闭
栓工作;不得私自改动用热设施。
(6) 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 因供热人责任末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手势人供热的,
按照误供热时间折算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
2、
因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失势
人承担补偿责任。末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人应当按有
关规定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
不承担责任。
(1)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装修或保温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检修、突发事故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需
暂停或调整供热的;
(5) 用热人排放、盗用热水并被查实的;
3、 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
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二) 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 用热人逾期交纳热费,供热人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 用热人擅自用热,供热人有权停止供热,并可要求赔偿供
热人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
无数热费的1倍计算。擅自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
开栓供热时间为准。
3、 用热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供热人可追偿损
失、停止供热,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用热人或供热人如需修改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可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区)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无效,可由( )仲裁委员会或( )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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