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合同管理会议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营改增”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内容
根据“营改增”工作要求,现就“营改增”合同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所有存量合同梳理。
1.1梳理的合同包括:到2014年6月1日以后仍要执行的存量合同,包括支出和收入。
梳理支出业务合同主要为了后期增值税合同和发票的管控,收入业务合同主要是确认我们会开出多少专票,是否其他单位也要求我们公司补签合同,有何风险。支出业务合同包括审批流程中的付款合同。
1.2梳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名称、合同有效起止时间、合同总金额、报账金额(如涉及在2014年6月1日后仍在执行的,请另外列明6月1日后需要支付的金额)信息。
1.3请各单位确定合同管理联络人,收集、汇总、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梳理要求,于5月19日前把梳理情况发至法律事务部任红丽邮箱。
2、凡2014年6月1日以后仍在执行的跨期合同都要签订补充合同。
2.1除“增值税支出业务合同”和前期已按“营改增”要求办理的合同除外,均需要根据梳理情况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虽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能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营改增”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模板正在起草中,
5月20日左右下发)。
补充合同必须明确合同的不含税单价、总价和相应的增值税额,同时增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和未能提供专用发票的违约条款(如由对方赔偿无法抵扣销项税额的损失)、开票时间和送达时限等要求。
2.2补充合同只补签6月1日以后仍执行的部分,即:一是没有完全到货的,二是在途订单没结束的,三是付款没结束的。对于2014年6月1日以前的已经开完发票、报完账的维持现状。
2.3所有应当签订的补充合同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5月31日前完成,需要报请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同意,最晚应当于6月8日前完成。
2.4 2014年6月1日以后仍在执行的跨期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具体审核工作由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共同于6月10日前完成,并就审核通过的补充合同形成合同价税分离方案,反馈到运营支撑部进行系统操作。
3、今后的供应商选择要求
3.1从即日起,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进行合作。
3.2供应商报价时,如果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不含税价作为报价的比价基准,不能提供专用发票的,以含税总价作为报价的比价基准。
3.3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者虽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能由税务
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的不含税单价、总价和相应的增值税额,同时增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和未能提供专用发票的违约条款(如由对方赔偿无法抵扣销项税的损失等)、开票时间和送达时限等要求。
3.4如供应商为其他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业务支出,则无需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格也不需要进行价、税拆分,在使用“营改增”合同模板时,应当在“其他约定”中加上“本合同不适用增值税条款”,除此之外,均应当使用“营改增”合同模板。
3.5法律事务部已按照集团的要求和“营改增”相关规定完成合同模板的修订,并已上传至合同系统中,大家在承办时下载合同模板按要求填写即可。
4、各参会人员作为本单位具体承办人和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一个单位有多个联络人的,可确定一名联系人汇总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营改增”工作事关公司重大利益,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主动落实。在开展“营改增”合同梳理和补签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积极向公司管理层反映,争取他们的支持。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从2014年5月15日起,每周一、三、五下午下班前以邮件报法律事务部任红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没有按时完成规定工作内容的,自行承担责任。
5、在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和区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其中,涉及合同管理的,可直接咨询法律事务部青军或其他同事,涉及税务
管理的,可直接咨询财务部江燕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