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有功能之法律分析
回归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有功能之法律分析
[摘 要]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本质上和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机制基本一致,是使劳动关系走向真正的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机制的第一步。劳资关系紧张、劳动法律有效供给不足、双方主体协商能力有限及“强政府、弱市场”等因素使三方协商机制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的运行规则及相对独立且平等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主体等因素,是促进三方协商机制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三方协商机制;协商主体;角色定位;代表性
自2001年8月,国家级三方联系会议正式成立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认识平淡到认识深刻、从点到面全面铺开的过程。但从多年的实践看,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未能完全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应有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试图从法律角度找准个中缘由,并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扩大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影响,发挥其应有功能。
一、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再认识
我国已广泛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然而现阶段的三方机制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三方协商机制仍然相去甚远。但是,完全抹煞三方机制的作用,也失之偏颇,尽管三方机制在某些方面的作用只是象征性和引导性的。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三方机制在本质上基本一致
参照ILO有关公约和建议书的基本精神( 其第144 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我国已于1990 年批准) ,三方协商机制可大致作如下表述: 政府、企业家组织( 即经营者或雇主组织) 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则, 就有关劳动立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 相互沟通, 平等交涉, 共商对策, 合作共事的交往方式。也就是说, 三方协商机制实质上是政府与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组织结成的一种以社会伙伴关系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劳动关系调整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为目标的社会对话机制。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方协商机制至少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它的运作空间或适用范围主要在劳动关系领域;二是它的本质特征体现出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决策机关同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社会大众参与之间的有机结合;三是它的运作过程始终以三方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可见,就其本质特征而言,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既非政府行政性机构也非社团或非政府民间组织( NGO)。从上述角度看,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在本质上与ILO倡导的三方机制基本一致。
(二)我国现行的三方协调机制是走向真正的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机制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