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P22 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P23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由于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也各有不同。
(一)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P24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P24
(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P25
(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其原因有二:一是在知识世界的怀疑论;二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神示证据制度是当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维护剥削阶级服务的。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的存在,确实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断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统治阶级的利益。
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一)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P28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
2、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P30
(一)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三)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和等级性的特点。
(四)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P30
积极意义: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信物不信神,把人类证据的历史推进到证据时代;二是限制法官的主观擅断。
消极意义:其缺点是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限制了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依靠法定的模式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而得名为“形式证据”。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形成心证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是一名叫杜波尔的议员于1790年12月26日提出的。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法国的杜波尔在1790年12月向议会提交的一项革新草案。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该草案。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发展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此之后,欧洲各国通过立法,基本上将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下来。
2、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或思维活动。一般认为,凡是合乎自然,合乎人性的就是理性;良心是个人因对社会美好秩序的向往而在内心深处所形成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 ;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但这种确信或心证也是建立在调查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
“盖然性”理论。P33
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证据规则 P34
三、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进步意义
1、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建立,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
1、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2、自由心证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
第四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一)奴隶主王朝时代的证据制度。
我国奴隶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
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3、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二)封建时代证据制度。
中国封建王朝证据制度主要有以下七个基本特点:
1、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
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
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
4、继承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5、疑罪惟轻,实行有罪推定;
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7、重视勘验检查。
二、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证据法律制度 P40
三、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我国客观真实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从1931年到1949年的创建阶段,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
2、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
3、从1966年到1976年的瘫痪期。
4、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