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摘 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
《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
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第8、9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是村民和居民根据宪法规定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固定成员。
2.人民调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