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非罪化
虚报注册资本 抽逃出资等非罪化
2014-05-09 华尔街俱乐部
全国人大释法,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等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在现实中实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也常常成为对一些企业家、“老板”治罪的万灵工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司法修改的情况对《刑法》规定作出解释,将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非罪化,对普通企业家和老板是一个解脱。
当然非罪化的制度安排,并不减少或者影响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实缴资本虚假、抽逃实缴出资等等,仍然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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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此次解释明确: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此条解释是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实行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法律资讯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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