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小抄[1]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17、商品装潢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18、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
19、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20、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21、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22,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2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24、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25、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2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7、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28、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9、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词、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30、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31、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
32、商标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3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5、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36、商标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7、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38、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9、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构成的商标。
40、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41、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
42、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43、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44,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4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显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
47、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8、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未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 的商标。
50、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
51、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52、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5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5、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6、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
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7、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8、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59、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60、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6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6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6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以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64、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65、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6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67,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68,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69、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70、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71、专利制度,它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72、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74、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
75、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是指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时期内该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后接受申请国应当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后接受申请国的申请日期。
76、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
73、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77、专利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经做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以后,该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
78、假冒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
79、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80、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
81、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82、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83、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85、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86、自然人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87、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88、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89、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90,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若作权人白己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91、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92、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93、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94、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95、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96、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97、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9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99、作品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00、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101、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0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10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104、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10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6、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0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08、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10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0、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111、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12、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13、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114、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
115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
116.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1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118注册商标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2、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4、简述中国己经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答:(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6)《世界版权公约》 (7)《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 (8)《专利合作条约》 (9)《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 (10)《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简述中国己经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0)《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6、简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7、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答:(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依据;
(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了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8、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答: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与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的一个区别。
9、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答: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10、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主要区别。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性,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
11、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
答:第一,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第二,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义。
12、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2)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3)商标是由生产、经营者使用的标志; (4)商标是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
标志。
13、简述商标的基本功能?
1)商标具有区别功能; 2)表明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3)表明质量的功能; 4)广告功能; 5)财产功能。
14、简述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15、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19、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6、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17、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8、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
(1)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20、简述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21、简述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徵、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2、简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3、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佑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4、简述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25、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损害事实;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26、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1)合理使用;(2)权利用尽;(3)先用权;(4)在先权利。
27、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28、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罚款;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简述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计算。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0、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给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的。
32、简述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使用侵权; (2)销售侵权; (3)标识侵权;
(4)反向假冒侵权;(5)其他侵权。
31、简述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3、简述商标管理机关对非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管理;
(2)对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的管理;
(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再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34、简述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当事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2)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处理。
(3)行政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4)诉讼解决。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35、简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
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36、简述专利权的特点。
(1)独占性。又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2)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是指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专利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该期限届满,专利权及丧失效力,该项技术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
37、简述发明的类型。
(1)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尺、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38、简述发明所具备的特征。
(1)发明必须体现为一种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发明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应用价值;
(3)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39、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是经过生产加工过程而获得的实物;
(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低于发明,这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是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价值所在。
40、简述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
(2)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4)外观设计应该富有美感。
41、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不可专利的项目,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2、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应掌握的标准。
(1)公开标准。如果公开发表、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了,即丧失新颖性。
(2)地域标准。不同的国家对此规定不同,大致分全世界新颖性标准、本国新颖性标准和混合新颖性标准。
(3)时间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有三种时间标准:以发明日为准、以申请日为标准、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某种情况下,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并不丧失新颖性。
(5)抵触申请。
43、何为抵触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抵触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内容相同的发明先后分别向专利局体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
请的为在先申请,后提出申请的为在后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而在先申请的内容必须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2)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必须是由不同的人提出的。
44、简述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
(2)再现性。再现性要求发明创造在既定的条件下可以多次反复地实施,具有可重复性。
(3)有益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成之后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
45、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6、简述判断发明创造的标准。
(1)时间标准。从时间角度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有创造性,一般是以申请日为标准,是将该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通过比较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2)技术标准。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是实质性特点并取得显著的进步。
(3)人员标准。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为标准的,对他们而言某一项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发明就具有创造性。
51、简述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47、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2)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前提,只有对某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的申请权,才有可能据此取得专利权。但拥有专利申请权未必就必然取得专利权。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时,专利申请人则因为该发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而不能转化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能众多,但只有一人可能转化为专利权人。
48、对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9、简述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1)专利的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2)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权时,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7)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50、简述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2)其他义务。如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正确行使专利权。
52、简述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一类是单纯的方法;另一类是只产品制造工艺或方法。(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3、简述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外,还可以将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
54、我国《专利法》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必须符合的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由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包括了申请目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过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目的正式申请。
(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4)后一申请须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57、简述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而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薄,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56、简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55,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3)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4)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58、简述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受理或驳回;4答辩;5合议审查;6审查决定;7撤回。
59、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专利权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己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己经试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试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例外信况下,无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给予特殊救济。
60、简述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61、简述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形式及其程序。
1)强制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并提交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直接侵权有哪些。
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列举的直接侵权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行为;
(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63、简述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专利侵权应符合的条件。
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民法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64、简述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65、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1)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它是通过利用自然规律而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而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设计,它是通过利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审美心理而起到美化产品的效果。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本身所作的创造性改进;而在外观设计中,产品只是载体而已,其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之列。
(3)实用新型通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改进,以达到完善产品技术性能、增强产品技术效果的目的;而外观设计只是对产品外观的一种装饰,起到美化的作用。
67?简述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68?简述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主要传播者的权利。
69?简述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70?简述作品的形式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杉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71?简述作品的构成条件。
(1)作品的独创性; (2)作品范围的有限性;
(3)作品的可感知性; (4)作品的可复制性。
72?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73?简述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我国采取这一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74?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维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75?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居于财产权范畴。
76?简述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对己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8?简述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9?简述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冲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80?简述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1?简述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82?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方法;(5)违约责任叭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83?简述著作权的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84?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
(1)个人使用; (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6)教学或研究使用;(7)公务使用; (8)馆藏使用;(9)免费表演使用; (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12)盲文使用。
85?试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翻译权;(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86?试述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87?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9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迸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各种知识产权国家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88?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即混淆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名誉性质的虚假说法,即毁誉行为;(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价值、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容易产生误解的一切表示或说法,即误导行为。
89?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举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损害他人的商誉或名声的行为;
(3)误导公众的行为;
(4)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的信用的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90?简述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区别。
(1)产地名称的功能仅仅可表明商品的来源地,他侧重于商品来源地的叙述,而与商品的特定品质毫无关联,旨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来源统一性的信息。地理标志则具有标明商品来源及特定品质的双重功能,它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来源地及商品特性的信息。
(2)产地名称作为一种纯粹的地理名称,因不具有显著性而难以注册为商标;而地理标志则往往因其拥有第二含义而允许注册为商标。
91、如何理解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区别性标志;
(2)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标志;
(3)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商品的特定品质受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控制的区别性标志。
92?简述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性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知识。
(2)经营性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
93?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9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6,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促进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及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人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97?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人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98?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99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的必经程序有哪些?
(1)磋商;(2)调解;(3)专家小组;(4)上诉;(5)裁决的监督执行;(6)仲裁;(7)对末违约的申诉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别程序等。
100?简述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1?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包括实践性、再现性、有益性。
102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03.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104.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05你认为知识产权法有哪些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劳动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4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利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利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潢。
地理标志: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务标语: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而制作的广告宣传语。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产业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也称为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也称为服务标记,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文字商标:是指纯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
集体商标:也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改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品上所使用的系列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由商标法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内容: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
专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指注册商标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得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使用原则:即因首先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混合原则:即折中原则,指在确定商标权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