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和票据的种类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
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信用证的种类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
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
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 ·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I.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 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
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信用证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
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
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的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 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
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一.票据 a、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b、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有下列几项: (1)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4)付的金额。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点。
(7)付款地点。 (8)出标人签字。 上述只是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全部要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坟。汇票不仅是一种支付命令,而且是一种可转让的流通证券。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 按汇票由谁开出,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按照有地附属单据,汇票可分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关于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提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竞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竞伯,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标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 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后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巾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巾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就叫做贴现(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荡票要求承竞俚,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同凶、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当汇票被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为此,持票人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Protest),以作为向其“前手”进行追 索的法律依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
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 支付方式 汇付 汇付的性质及期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汇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方式,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可见,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在汇付方式下,卖方能否按时收回约定的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因此,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使用有局限性,通常多用于订金、运杂费用、佣金、小额货款或货款尾数的支付。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4个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收取款项的人,在出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汇入行(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被视为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即有义务按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协议,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荡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汇付的方式 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给电传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可见,托收方式采用的是逆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产于进口人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托收的当事人 在托收业务中,通常有4个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出口人。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出口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大都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银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除上述当事人外,还要涉及到受票人。受票人(Drawee)是指根据托收指示,向其作出提示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按照一般国家的银行做法,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银行接受委托后,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输托收事项, 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 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要吩灰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灰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0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
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收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时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储,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简称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上。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竞传家宝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领带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持很慎重的态度。 托收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但是,由于托收方式属商业信用,存在着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庆持慎重态度。 托收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各个银行的具体业务做法也有差异,因而会导致误会、争议和纠给纷。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322)(即322出版物),于1979年起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除前言外,分《总则和定义》与《义务和责任》两部分 《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广泛采纳和使用,但应指出,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当事人一般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睛,才受该惯例的约束。我国银行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也参照这个规则的解释办理。 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付款的性质、特点及其作用 信用证付款的性质 信用证(Credit)是指一项约定,凡由银行(开证人)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睛,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付款,或承兑、议付汇票。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付款的特点 信用证付款具有下列特点: 通常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的。其开证条件一般是由开证申请人支付押金和收取开证手续费与利息。 付款人为银行。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坟款或议付。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同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信用证纯粹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安全收汇较有保障,对进口商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在付款与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包括: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小汲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Oning Bank,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
所在地银行。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 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 对货物的记载。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对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做出不同规定。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使用信用证时,会涉及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等当事人。使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全员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 开证行按申请收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卖方)。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有无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nentary Credit) 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以及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等。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贸易货款的结算上使用不广,它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及贸易人属费用和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立后,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在可撤销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可撤销信用证被撤销或修改时,开证行一般应通知原来的通知行。倘若在通知到达前,已由可以办理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的有关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了付款、承兑、议储后,开证行应予承认并负偿付之责。受益人接受该类信用证后,在议付前随时有被撤销信用证的可能,其权益毫无保障,对其显然是不利的。 根据信用证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凡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 银行应承兑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和指定议付信用证。前者任何银行均可办理,后者则由一家指定的银行议付。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是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标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标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Usance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 银行承兑信用证(Banher`s Acceptance Credit)。是受益人开具以银行为坟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单据交于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承兑伯信用证。被指定的付款代理银行在对汇票承兑前,并不承担付款责任,但在承兑后,则应负承竞从对出票人、持票人和背书人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承兑后,收下单据,将汇票交还议付行或受益人,此时的汇票因脱离单据已成光票,议付行或受益人即可向市场进行贴现,收入扣除远期利息后的现金,也可将汇票不进行贴现,保持在受益人手中,按约定的时间到期时,持以向承兑行收取货款。 ?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所确定的日期,由开证行付款的作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开立远期汇票。 根据有无第三者提供信用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的保证。两者都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以出口商最为有利。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或特定用法分类的几种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标,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标到期时如被拒付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该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自动循环。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半自动循环,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非自动循环,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许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使其立即将货款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有证。有此种信用证能使出口商尽快收到货款。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又称预支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写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红条款”这个名字。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有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华丽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备用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
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文件(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咱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等业务中。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世纪后,信用证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国际上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条款的定义和有关术语的解释缺乏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则根据本身的利益和习惯自行规定办事,因此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时常发生,特别在爆发经济危机和市场不景气时,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往往挑剔单据上某些内容不符要求为借口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诉讼。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33年相继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实施。 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故其被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采用。开证行如采用该惯例,就可在信用证中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办理”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身虽不是一项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但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外来证绝大多数均列明“按《统一惯例》办理”字样。在我国进解《统一惯例》的内容,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惯例。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一)分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交通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例如,在订购的产品投产前,买方应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则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则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都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以上表明,在分期付款条件下,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买方不仅没有欠卖方的纲款,而且在交货前即以订金的形式预付了部分货款。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根本不存在买方利用卖方资金的问题。 延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便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具体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是一种赊销,它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货,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在延期付款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延期付款虽与分期付款类似,但两者还是有下列重大区别: 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 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支付利息的问题,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三者结合使用,即主要货款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少量货款或货款尾数则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 银行保证书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使用保函时,按索偿条件不同,通常可分为两种:一是见索
即付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即是指保证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偿时,就必须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所以,见索即付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银行保证书大多属于见索即付的保证书。二是有条件保函,即指保证人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条件的前提下,保证人才承担付款责任。这种保函的保证人承担一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银行保证书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十分广泛,不仅可以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更多的用于国际经济使用中,根据其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许多种,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和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订立采购合同,通常使用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三种。 银行保证书并无统一格式,基主要内容包括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有效期限、保证书的终止到期日、索赔的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