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1、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
3、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什么构成?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4、什么是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成。
5、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6、领取养老保险金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②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要求,只要和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参保条件,就应依法继续参保。,而且,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直接相关,多缴多得。
8、基本医疗保险包括那些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口。
9、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及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均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在境外就医的。
11、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还要不要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在受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其他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4、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5、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16、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17、职工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怎么办? 职工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
18、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怎么办?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9、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20、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时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21、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3、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4、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5、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6、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
可以。①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③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①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8、公民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吗?
《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②工会的监督。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
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29、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什么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待实施细则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