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时间速记
3. 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 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后30个工作日用来订立合同。
7.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P65-66
10.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12.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有关资料也要备案。
13.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同意可延期3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不具备开工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7.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8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部门备案。
19.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开工建设的其件应重新审核。
20.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进行竣工验收。
21.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22.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3.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收到申请之日起50日内结束)案
情复杂经批准后可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5) 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不服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8. 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3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档案。P138
32.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4.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5.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6.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8.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1)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诉讼财产保全,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3. 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4.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5.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当双方的上诉期满。均未上诉,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6.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3个月内提出。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2) 再审请:人民法院自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未执行的,申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 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商事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50.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51.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3.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提出。
54.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审查是否受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为的有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