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宣讲提纲
强化红线意识 落实安全责任
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宣讲提纲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4年5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省首个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
其一、《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企业瞒报7人死亡。4月1日,公司违反禁令擅自组织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2013年5月20日,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
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对此,2013年6月6日,正在国外访问的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该担责任的时候不负责任,这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当领导干部就是要有担当意识。‛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3年11月24日,在听取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东黄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情况汇报后,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2014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后,强调指出‚以前提到行政首长负责制,现在我们讲‘党政同责’。党委统揽全局,各级党委要抓安全生产是关键。‛‚我们讲问责,反腐要问责,安全生产也要问责。‛2013年6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规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对违规的、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问责。出台†暂行规定‡,就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二,《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故防范和责任考核机制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和国家战略的高度全面系统地关注安全问题,其中,涉及国家安全10处、安全生产6处。安全生产成为仅次于国家安全的重大安全问题,被纳入国家未来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中。†决定‡提出的各项改革中,在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等方面都是做的‚减法‛,而在安全
生产等方面却做了‚加法‛,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多用‚强化‛、‚加大‛、‚加强‛等词。†决定‡强调,要强化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也强调,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台†暂行规定‡,就是改革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促使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其三,《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是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6月8日,强卫书记主持召开第十三届省委第50次常委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检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3年6月24日,鹿心社在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上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2013年10月14日,鹿心社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要求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探索‘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实现了事故总起数、死亡人数连续13年‚双下降‛,连续8年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当前,我省正处在加速发展的爬坡期、全面小康的攻坚期、生态建设的提升期,安全生产仍然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一是重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7年至2013年,我省每年发生1起以上重大事故,其中2007年2起、2008年1起、2009年3起、2010年4起、2011年1起、2012年2起、2013年2起。二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2013年,全省平均每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6起、死亡近5人,平均每周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三是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隐患比较普遍。不少企业安全投入存在欠账,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在利益驱动下,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成为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四是深层矛盾依然存在,制约因素正在增多。矿山、烟花爆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能力低,产业转移又承接了一些高风险企业。而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人员密集、交通高速、建
筑高层以及光伏、地铁、管道燃气等新兴产业发展,又给安全生产带来不确定因素和新的压力。此外,作业环境中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因素不同程度存在,对职工健康构成较大危害。出台†暂行规定‡,就是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暂行规定》形成过程
遵照省领导指示要求,省安监局先期草拟了†江西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重点对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规定,并征求了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去年8月下旬,省委常委会集中解决‚四风‛问题的具体事项中,把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作为省委办公厅牵头、省安监局参与整改的一项内容。据此,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着手起草†暂行规定‡。
(一)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三次在九江、南昌等地,就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市县领导和乡镇、街道基层干部意见建议。
(二)多次讨论修改。初稿形成后,省安监局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组织机关干部对†暂行规定(初稿)‡进行多次讨论;2013年11月底,组织设区市安监局长对†暂行规定(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并形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12月下旬,省安委办发函征求了11个设区市党委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对其中修改意见,我们均视情做出回应。
(四)组织专家论证。今年3月11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了法律、党建、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对†暂行规定‡进行系统论证。3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再次组织人员共同对照修改后的条文,逐条讨论,并再次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
(五)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今年3月24日,鹿心社省长主持召开第2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会议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会议强调,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二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坚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
罚。会议确定,省安监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
(六)省委常委会审议。今年4月18日,强卫书记主持召开省委第75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会议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坚守红线、不碰底线,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率先垂范,自觉强化责任意识,牢记使命任务,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生效,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增强制度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认真总结,着力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一)参考依据
1. 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
2. 党纪条规和党的重要文献
(1)†党章‡;
(2)†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3)党的十八大报告;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3.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
4. 国务院、省政府近年来出台的安全生产有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4号);
(5)†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
5. 兄弟省份的文件规定
(二)内容概况
†暂行规定‡共21条、3700余字,其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 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第二部分,职责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第四部分,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一部分——总则
(1)提出了颁布实施《暂行规定》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含义(第二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都负有
领导责任。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规定了《暂行规定》适用对象(第三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二部分——职责规定
(1)明确了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就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党委在政治领导方面,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有关重要指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在思想领导方面,需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在组织领导方面,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权重,并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
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鉴此,本条综合提出了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6项职责。
(2)明确了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原则提出了党委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纪检部门应强化行政问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政法部门应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组织部门应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考核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宣传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等等。
(4)明确了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围绕政府上述16字主要职能,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本条把政府在
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归纳为8项。
(5)明确了政府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6)明确了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7)再次重申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条)。规定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
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重点明确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中央驻赣煤矿安全监察、铁路等38个相关部门的职责。
(8)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9)原则规定了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第十三条)。该条主要是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纳入我省市县绩效考核管理之中,并跟踪考核、
确保落实。
(2)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第十四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作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本条着重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3)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第十五条)。为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4)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第十六条)。本条要求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干部评先表彰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第十七条)。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或重大事故风险控制不力,实行约谈警示,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同时规定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安委会领导约谈的不同情形和相关责任主体。
(6)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第十八条)。本条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7)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十九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本条提出,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四部分——附则
(1)规定了《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象(第二十条)。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2)规定了《暂行规定》施行日期(第二十一条)。明确†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1)贯穿了一条主线。
†暂行规定‡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如在‚有责‛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的重要指示;在‚定责‛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重要指示;在‚问责‛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重要指示。
(2)突出了两大重点。
†暂行规定‡着重明确了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政府及其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在有关条文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3)把握了三条原则。
†暂行规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指示要求,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坚持了四个统一。
一是坚持保持连贯与改革创新的统一。†暂行规定‡在明确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方面,与†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机衔接。同时,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就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坚持具体规定与原则要求的统一。在职责规定方面,†暂行规定‡既分款列出了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又原则提出了党委部门、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方面,†暂行规定‡既规定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安委会领导约谈的不同情形和相关责任主体,又要求市、县(市、区)制定相应的约谈制度。
三是坚持班子职责与个人职责的统一。†暂行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党委领导、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又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力求班子职责与个人职责相衔接。
四是坚持依法明责与严肃问责的统一。†暂行规定‡在明确不同对象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安全生产问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等七项保障制度,以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5)实现了五大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是首次明确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是首次明确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
四是首次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工作约谈、依法问责等方面的要求;
五是首次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要求,把‚一票否决‛的结果运用到有关责任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评先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提拔重用上。
四、认真抓好《暂行规定》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管理机制。
5月22日,经省政府李贻煌副省长亲自签发,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安“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是全省安全生产战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务必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暂行规定‡,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守安全红线,提高安全指数,加快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一)要加大宣传,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暂行规定‡作为党委(党组) 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进行专题集中学习,让†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为各级领导干部所了解、所掌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做到知责明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宣传,着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要领导带头,认真履责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坚守红线、不碰底线,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
(四)要加强检查,严格问责追责。要加强对†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和事,
增强制度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重点要强化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