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2.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3.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 。
2.按出资者的身分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应国家统计、宏观决策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另有:按规模、营业性质的划分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王某决定用个人财产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取名: 好味食品公司,工商管理部门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后于2008年1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定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8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
2009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问:(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
(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8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其他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特点:1. 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中国公民。区别于单位、部门、外国人)
2. 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 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
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
机关有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b.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e.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案例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书店,于是说明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未注明财产性质;企业名称为智慧图书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9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
案例2:湖南省娄底市是著名的煤乡,但娄底市的矿难事故的发生频率在全国也是著名的。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间,娄底市各煤矿平均21天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152天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002年,全市煤矿发生事故89次,死243人。
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10余次下乡暗访,发现矿难频繁的症结在于党政干部参股分红,“官煤勾结”。得出结论:几乎每一次死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官员违法乱纪的影子,不动“官煤勾结”的根子,就不可能治理娄底矿难。于是乎查处了一批受收贿赂、参股分红、官煤勾结的官员,矿难事故终有所下降。
案例3: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查,周广玉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直到周广玉其他案发,其经商之事才引起社会关注。
案例4: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原所长兼湖南开关厂原厂长彭策新,长沙星城地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受贿。经查,彭策新一边担任政府官员,一边经商,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业务安排、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达人民币217.47万元。
案例5:广西北流市审计局原局长兼个人公司老板苏志天;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原党委书记和新长征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天喜,等等。
案例6:2007年3月2日,瑞金市日东乡圩镇一名年仅7岁的男童被该镇赣源水电站安装不规范却正在运行的变压器击倒,最终失去双臂。该伤残男童的父母经过半年四处讨要说法无果. 瑞金市九堡镇党委书记、瑞金市国资公司副总经理、原瑞金市供电公司经理及瑞金市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等多名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持有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赣源水电站股份 . 持有赣源水电站股份的5人中,唯一不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是日东乡赣源村党支部书记陈燕生
案例7:6月27日5时30分许, 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 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倒塌楼盘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800万元的三级资质私营企业,且股东是当地镇政府官员。一家规模如此小的企业是否具备开发面积达60000平米项目的能力,即便有,又是如何取得的?其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其次政府官员违犯中央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关于参股经商的禁令,是否就应该就地免职听候处理呢?政府官员参股的资金来源如何?
案例8:一份名为“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盘最新资料曝光”的材料将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身份全部曝光。在这份材料中,闵行区梅陇镇的镇长助理、征地事务所所长、梅陇资产公司总经理等头衔出现在主要股东名单中。
案例9:“曝光资料”称,梅都房地产有24位股东。其中,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工作单位是梅陇镇镇政府;第二大股东阙敬德来自上海迅豪置业有限公司 ,包括阙在内,一共有14名股东来自迅豪置业;另外有3名股东来自梅陇镇征地事务所,一名股东来自梅陇镇土地管理所;其他还有股东来自闵行动物疾病控制中心。仅有一名股东的工作单位是梅都房地产。
事务管理:
a. 自行管理或聘请别人管理
b.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无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内部限制)
案例:2009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 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问:乙于2 月10日以A 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
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
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
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
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 依法纳税的义务
3.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 依法用工的义务
5. 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 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
解散的原因: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清算的两种方式:a.投资人自行清算
b.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c.15日内通知、公告
清偿顺序:1.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税款
3.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相同点: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
五、都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
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共六章109条,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馆,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馆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人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人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人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人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某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问:(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 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 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 为什么?
(4)李某的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 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企业
三、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比较)
2.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选择: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 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 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 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案例: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问: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 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
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财产的转让: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依法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案例: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出资比例是3:4:3,甲因资金周转困难, 将自己的财产份额1/2转让给乙;同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以后, 丙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然后通知了其他合伙人。此时, 乙表示愿意以同等的价格购买丙转让给丁的财产份额, 被丙拒绝。 乙、丙发生分歧, 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而且丙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丙主张已经和丁达成协议, 不能更改, 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也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是无效的。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1.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2.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内部权利:图
合伙人的义务:图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案例: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 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问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 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各合伙人(1)协商解决(2)实缴出资比例(3)平均分配和分担
注: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图
(四)、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
变更, 入伙, 退伙:
解散: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2.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3.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5.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6. 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清算:
案例分析: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案例分析:2000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经营。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2004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到2006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饭馆所有资产价值大概为5万元。此时,甲、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 有钱。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甲、丙和丁承担。而甲、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A 遂诉至法院。
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试分析各方观点。
案例分析:2008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 、B 、D 系辞职职工,C 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 以劳务出资、而B 、D 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 、B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 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 发现A 、B 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 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 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 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 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08年12月,E 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 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 和D 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 和C 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 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 的职权限制,A 、D 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 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1)C 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 作为非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 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 、D 、E 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 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 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 只征得了A 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 、B 、C 的同意,因此,E 出质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05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06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06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同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06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07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同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对本案有以下三种观点:
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你赞同哪一种观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案例分析: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 企业。2008年A 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 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 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 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 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 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 企业的债权人C 公司要求A 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 公司到期债务,D 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全部财
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 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 公司与A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 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 企业的名义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 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 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四、有限合伙企业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伙协议中,还应当告别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方便了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合伙事务。使得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理、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案例分析:刘甲与A ,B 工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走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有追讨之中。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2)刘乙出资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原创]紧急!!!关于合伙企业协议
各位律师,您们好!
在今年5月份我和一位朋友张某, 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出资250万。张某担任企业法人。我们按照投资比例负担盈亏。请问:
1,我们的公司是否属于合伙企业?如果不是,企业具体性质是什么?
2,我们应该签署什么协议保障各自的权利以及盈余所得?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