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第二次作业
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第二次书面作业
1. A企业为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4月成立(企业同时在上海徐汇区设有分部),当年6月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2010年度企业在浦东新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120万元
(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6.6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按利率10%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汇兑损失20万元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2008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7)转让技术取得收入300万元,转让支出为25万元。 另外,当年在徐汇区取得所得100万元,已单独计算分配成本、费用(不涉及以上业务)。 要求: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合计金额
(1)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用金额
(2)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
(4)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
(5)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徐汇区)。
(1)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2)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5‰=30.6(万元)<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30.6万元。
(3)利息费用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实际列支500×10%=5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00-50+30=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利润总额=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300-25)=768.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768.4×12%=92.21(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除1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768.4+100-30.6-100×50%+100-80+2-(300-25)=534.8(万元)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在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本题中,已说明单独计算所得,所以,可以单独适用税收政策。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免3减半,企业2010年应是减半的第一年,适用25%税率减半。该公司2010年设在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应纳所得税额=534.8×25%×50%=66.85(万元) 徐汇区的所得,不享受上述浦东新区的优惠,按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66.85+15=81.85(万元)
2. 高级工程师王平(中国公民)2010年3月工资收入8000元,另有以下收入
(1)购买福利彩票中奖300000元
(2)一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40000元,同时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民政局向希望工程捐赠
(3)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其中国债利息2000元,单位集资利息3000元
(4)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科技奖20000元
(5)将2008年研发的一项技术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取得收入30000元
(6)业余撰写中篇财经小说,在北京晚报上连载,3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
(7)当月被派遣到某外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当月外资企业支付其工资30000元(需上交派遣单位40%,有合同证明),原派遣单位仍支付其工资8000元,已知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8)将其所持有的一项专利的使用权分别转让给甲和乙两个厂商,分别取得转让收入4000元和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购买福利彩票中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政府颁发科技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计算当月转让专利使用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不竞争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60000(元)
(2)建筑工程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② 考虑捐赠因素时,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那么只能在税前扣除9600,所以应纳税所得额=32000- 9600=22400(元)
③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400×30%-2000=4720(元)
(3)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国债利息收入2000元免税。
② 集资利息收入应纳税额=3000×20%=600(元)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元。
(4)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20000元免税。
(5)转让技术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 20%=4800(元)
(6)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50000+20000+10000)×(1-20%)×(1-30%)×20%=8960(元)
(7)外资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40%)-2000]×20%-375= 2825(元)
派遣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20%-375=1225(元)
该工程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
[30000×(1-40%)+8000-2000]×25%-1375=4625(元)
该工程师应该持有两单位支付工资时的代扣代缴证明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交税款4625-2825-1225=575(元)
(8)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因分别转让给不同厂商,所以应按两次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20%+6000×(1-20%)×2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