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管理管理SOP
承兑汇票管理SOP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承兑汇票的管理,防范承兑汇票在签发、取得、背书、贴现过程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背书、贴现有关的人员。 3 职责
规范有关人员在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背书、贴现过程中的行为。
4 内容
4.1 承兑汇票的出票
4.1.1 财务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短期融资授信额度内,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承兑
汇票开票业务。
4.1.2 公司不得开具除指定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以外的商业承兑汇票。
4.1.3 以承兑汇票结算的业务,公司财务部须根据合同和发票或物资的购置计划,
经授权的财务总监批准,到银行办理开票业务。
4.1.4 公司财务部须与相关业务部门或供方单位经办人办理承兑汇票交接手续并
在应付票据簿上登记,签字确认。
4.2 承兑汇票的收取
4.2.1 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必须按照本单位销售政策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
险收取承兑汇票。
4.2.2 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被
背书人”栏注明本单位全称;销售人员收到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财务部归口管理。
4.2.3 公司财务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承兑汇票时必须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无误
后,双方签字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对记载事项不全、没有连续背书以及印鉴不清的票据,退回销售部门处理。
4.2.4 公司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除国有商业银行和已上市股份制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规定之外的票据,必须报财务总监书面批准。
4.2.5 公司接收的承兑汇票,财务部应对所接收的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
行进行查询核实, 如有条件, 还应当向出票单位或背书付款单位进行查询。
4.3 承兑汇票的背书
4.3.1 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公司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须
比照货币资金付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3.2 公司财务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检查付
款手续是否完备、被背书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单位相一致。
4.3.3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
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
4.3.4 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凭收票单位的委托书,或收票单位凭有效证件到财务
部门办理取票手续,取票须由经办人员签字。
4.4 承兑汇票的贴现
4.4.1 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财务总监审批,与贴现金融机构签定协议。
4.4.2 公司财务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须于贴现当天划入本单
位的收入账户,纳入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
4.5 承兑汇票的托收和承兑
4.5.1 公司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约定的工作日,由
财务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4.5.2 公司财务部筹措资金,按时办理本单位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工作。
4.6 承兑汇票核算与盘点
4.6.1 公司财务部每日必须将出票、收票、背书、贴现、托收及承兑等业务逐笔、
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簿。
4.6.2 财务部实行月末由财务主管定期对承兑汇票进行监盘的制度,第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监盘的内容为账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
确认。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无法查明原因或由保管人员失职造成的短少应由保管人员赔偿。
4.6.3 公司将承兑汇票委托银行保管的,要与托管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确定交接方
式,明确责任。财务部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4.6.4 公司财务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
银行印鉴等。
5 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