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重 庆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渝委宣〔2010〕49号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
现将《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要深刻认识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单位服务水平,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办法,借鉴其他地方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区县文化馆、区县图书馆、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农家书屋(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中心户(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常规管理。
第二章 区县文化馆
第三条 开馆时间。每周开馆时间不低于42小时。开放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四条 阵地文化活动。每天常设文化活动不少于3小时,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组织大型展览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各类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活动每年2次以上。
第五条 面向基层活动。组织建立基层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5个、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示范基地不少于4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个;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0期,举办农民工文化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业务人员下基
层培训辅导、调研每年不少于36天;办有馆办老年大学1所;刊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每年6期以上;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日常展示活动。
第三章 区县图书馆
第六条 开馆时间。天天开馆,每周开馆时间56小时以上。
第七条 阵地服务。年外借册次不低于8万册(以计算机统计为准)。同时积极开展讲座、展览、读书报告会、共享工程电影资源播放、视频讲座等服务,开展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军人及少年儿童的服务。
第八条 延伸服务。在市级图书馆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分馆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图书馆要积极开展“流动图书馆”和“流动服务点”的建设。
第四章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第九条 播出时间。无线覆盖台站每天播出时间不少于20小时;网络公司除按照广电总局要求的设备维护时间外,要24小时播出。 第十条 节目数量。无线覆盖节目保证播出2套电视和1
套调频节目,有线电视保证用户能收看至少42套电视节目,直播卫星用户至少能收看48套电视节目和43套广播节目。
第十一条 质量效果。在正常情况下,用户端的图像质量等级应不低于4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应符合GB/T 7401-1987规定的5级损伤制;在正常情况下,用户端的声音质量等级应不低于4分,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应符合GB/T 16463-1996规定的5级评分制。无线覆盖台站和有线网络要确保不传播非法信号。
第十二条 服务要求。业务开通时限:城区不超过4个工作日,农村不超过8个工作日;业务恢复时限:城区不超过4个工作日,农村不超过8个工作日;故障修复时限:普通故障在24小时之内解决,重大故障在48小时内解决,最迟不能超过72小时,否则应主动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五章 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
第十三条 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40小时。其中,图书室在节假日、赶场、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全天开放,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文化活动室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8小时。
第十四条 阵地文化活动。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演出、展览、比赛、研讨、读书等)不少于10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等讲座、培训不少于4次,编办文化走廊、宣传橱窗不少于6期,举办书画、舞蹈、音乐文艺培训班不少于4期。年接待读者3000人次
以上,年外借图书2000册次以上。
第十五条 面向基层活动。每年组织指导所辖村(居)委会文化室或文化中心户开展活动不少于8次;每年辅导和组建群众文艺队伍2支以上,其中有1支以上特色文化队伍,常年开展好辅导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文化大户(大院)的指导。重点抓好不少于8户的指导。
第六章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第十六条 开放时间。支中心平均每周开放不低于60小时;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平均每周开放不低于40小时;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平均每周开放不低于30小时。
第十七条 服务人次。支中心年服务达到1万人次以上;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年服务达到1000人次以上;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年服务达到500人次以上。
第七章 农村电影放映惠民工程
第十八条 放映场次。每个行政村全年放映12场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每学年观看6场。
第十九条 计划安排。制定月、季度放映场次计划和放映进度安排,确定数字电影节目内容及数量,在乡镇公示栏内公示月或季度放映情况,公布监督电话;不放映盗版、侵权的电影制品。
第八章 农家书屋
第二十条 开放时间。农家书屋至少每周开放5天、满足开放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借阅服务。对所配置出版物进行分类登记、编目贴签、有序陈列、保管良好,提供方便、整洁的阅读条件,做好出版物借阅、归还等服务工作。对文化中心户(大院)的书刊外借点的借阅服务提供指导,并做好出版物流转。
第二十二条 活动服务。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阅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宣传服务。经常向村民及时告之新出版物信息,吸引村民到书屋读书阅报。
第九章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每年要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分别不得少于2次和4次,编办宣传专栏分别不少于3期和6期,组建群众文艺体育队伍分别不少于1支和2支。
第十章 文化中心户(大院)
第二十五条 开放时间。每天对外开放,农忙时节每天开放2个小时,在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 活动内容。利用已有的文化设施开展各种群
众喜闻乐见的读书看报、文艺活动、政策宣传、电影放映等活动。
第十一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人员编制。区县文化馆、图书馆的编制数额,应当依据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所在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按照渝委宣〔2008〕134号规定每站配备3-5名;街道文化中心人员编制按乡镇综合文化站予以落实;村(社区)、文化中心户(大院)要有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人员培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培训”的原则,市级做好区县文化馆、图书馆骨干,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文化专干,广播电视村村通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工程、农家书屋管理骨干的培训;区县做好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文化专干,广播电视村村通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工程、农家书屋管理人员、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乡镇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工程、农家书屋管理人员和业余文艺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等应列入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基
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区县应落实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工程、农家书屋配套经费及相关的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县宣传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服务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区县的实施情况纳入每年市委、市政府对区县的目标考核,以及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区县和市级文化先进区县的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奖励表彰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