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紧国税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缩紧国税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4期
》 》 新闻背景
2007年4月以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办了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玩忽职守、受贿案件八件六人,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引起震动,其涉及人数之多、金额之大在全省国税系统尚属首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经研究,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犯罪分析和预防建议。
自由裁量权过大,个别税务干部失去约束
从已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以领导意见为准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导致他们滥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桑林国税所所长潘殿武和台安县国家税务局桑林国税所税收管理员刘金超已觉察到兴源公司的废旧物资销售剪贴发票充抵进项税数额巨大,并作出了对其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但一两天后却又同意给兴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何?
潘殿武对同意开票的原因作了如下供述:一是收了兴源公司的钱,二是问过了县局潘忠璞副局长,潘同意继续发售。不难看出,兴源公司通过简单的权钱交易就腐蚀了税务干部,同时也印证了个别税务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过度倚重“领导意见”,工作毫无原则。
并且,该案还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权责不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八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具有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责。
而刘金超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在对兴源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也没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更未履行实地调查的职责。而在发现兴源公司税收抵扣异常后,也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致使兴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得逞。
此外,潘忠璞作为调查兴源公司税负问题的负责人,置局长办公会议中提出的“兴源废旧物资抵扣额大,市局流转税处要求加强严管”的要求于不顾,在2006年6至7月停售兴源公司增值税发票,还没有查清兴源公司废旧物资发票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就又决定为其继续批售发
票。而在2006年9月省局到兴源公司检查时,也没有按照省局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就向省局出具了袒护兴源公司的情况说明,工作严重失职。
潘忠璞、刘金超玩忽职守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他们手中的税收征管权力行使界限模糊,横向间缺乏制约,管与不管,如何去管都由他们“自由裁量”。税收监管的这种方式,无疑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了可钻的漏洞,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必将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伤害。
国税系统近年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证税务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鞍山、葫芦岛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还存在失效的盲区。现就以下四例予以说明。
例一,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周建宁,为了达到包庇兴源公司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与鞍山市国税局两名稽查员一同前往葫芦岛进行取证的过程中,违反税务稽查办理程序,在另两位稽查员没有见到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参与税务稽查结论讨论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所得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违法”的结论。这份既不符合程序,又与客观事实相悖的税务稽查结论,使兴源公司骗税问题被延迟发现三个月,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
例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任德君,违反税收检查相关规定,滥用手中权力与税收稽查员“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违规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躲过了查处。然后又用同样手段,跟连山区国家税务局主管流转税的局长“打招呼”,使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得以违规开办回收中心分站。由于有任德君的庇护,葫芦岛市连山金属回收中心及其分站逃避查处,为兴源公司的骗税行为提供了大量废旧物资发票。
例三,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周宗礼收受贿赂,为犯罪嫌疑人毕丽君(另案处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提供庇护。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周宗礼应毕丽君的要求,对其开办多家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及办理废业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毕丽君为兴源公司虚开的发票达3亿多元,周宗礼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的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例四,犯罪嫌疑人任德君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案发后曾以上交企业给予的礼金为借口,分三次将其受贿所得部分赃款总计4万元,分别交给了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内勤和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科长,并指使二人在上交礼金收据上将日期提前。
犯罪嫌疑人周建宁、周宗礼、任德君,一个是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副科长,另一个是葫芦岛市南票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还有一个是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他们本应该带头遵守税收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但他们却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为骗税行为创造条件,提供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