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1.2天。开工日期月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为¥元(大写)
第二条 工程监理
2.1如本工程发包人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2.2承包人有专业监理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第三条 旋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3.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缎),设计费(大写) 元。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3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和相联的社会关系。
4.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由发包人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发包人指定为本工程代表人,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结算交款等事宜,发包人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承包人的意见均需通过代表与承包人接触。
4.7申请装修许可证及物业管理处应付的保险费、装修押金等手续费用均由发包人负责支付(物业管理需公司交纳工人出入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旖工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保护。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委派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协调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若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可作更改,并告知发包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施工项目时,须提前与承包人设计师、工程监理签订设计变更,设计师核价,双方签定变更单并与公司财务部结算付清增减工程款后交工程部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人员无权先做后签。
6.2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发包人自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还应赔偿。
6.3发包人在合同签定后,若删减项目,则不得超过造价10%,并且发包人须缴纳承包人减项总价8%的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于承包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7.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等,必须与报价单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相符。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超过10%或设计变更较多、较大。B不可抗力。C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停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8.5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支付赶工费。
第九条 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3·15”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定,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定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定工程质量待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定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环保检测
10.1所用装饰材料全部由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保证环保检测:如由发包人提供材
料或在发包人指定点购买,承包人不予保证环保。
10.2验收合格,十五天后保证检测环保,但发包人在十五天内必须保证保持每日通风6小时以上。
10.3发包人请检测部门检测时,须是双方认可的权威机关。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1.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水电隐蔽工程、B瓦工、c木工、D油漆工结束时;发包人要对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及时验收,发现问题通知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如返工或返修仍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1.2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一周内组织验收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验收情况,逾期视为工程合格,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1.3施工结束后如发包人已将装修钥匙换用后,发包人视为工程合格。
11.4本工程自弛恢合格起保修期为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缴款时请保存好承包人的收据,工程最终结算时凭收据结帐。发包人在付足余额后,承包人将装饰家居及钥韪交给发包人正常使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其入住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
1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消防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如因承包人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的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3.2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如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等,导致发生的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责任
14.1.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引起的其他原因等,除工期顺延,还应偿付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误工的实际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1‰。
14.1.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差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而影响工程质量,其材料费、返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4.1.3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14.1.4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1‰支付违
约金:工期并顺延。
14.1.5发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承包人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14.1.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遵守装饰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有发包人提供给工人的小中、晚点等,发现一次,罚款发包人100元,第二次发现再罚款100元,若第三次发现类似现象,承包人将撤场停工,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2承包人责任
14.2.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无偿返修或返工,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2.2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视情况予以赔偿。
14.2.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已累计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总值不超过2%。
14.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15.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请家庭装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15.2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姜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姜堰市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宣,双方协商办理。
16.2工程量在±2%范围内一次性包定不再调整;如出入较大时按实加相应损耗结算: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6.3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盖章签字): 承包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