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到既依法尽责,又与党管干部原则保持一致,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推荐的任免干部,在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的同时,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依法办事,努力使县委推荐干部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人大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二是坚持和完善任前初审。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任免权,必须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初审。这种初审有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重点应放在对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群众意识、执法意识等情况,初审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可以参与到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中去,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再就有关重点问题或不够清楚的问题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三是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常委会任免工作要坚持任前公示制,将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布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样做既提高了人大任免工作的透明度、民主度,也充分体现党的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应正确对待,认真受理,严格保密,并作为审议表决的重要依据。对群众举报问题严重、调查属实的不予任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命。
四是坚持和完善任免程序。任命前,要组织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前通报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在任命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前供职发言,自述工作现状、个人专长、特点等,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了解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对当选的干部颁发任命书,并就履职后的工作打算、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执政措施、勤政廉政等做好任职发言。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另外,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通过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把考核了解的情况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