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和它的两个目标
【人文对话】
比较法和它的两个目标
江 要阵地。它的杂志《比较法研究》, :一是研究法律的国际化, 一是, 而是指要把中国的法律, 要在国际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思考如何完善中国自己的法律, , 我们要研究法律如何以及在什么范围内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不仅在私法领域我们要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 在公法领域, 我们也要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当然这里不是指每一个具体领域都要接轨,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中国尤其如此。但是无论怎么强调自己的特点, 我们应当和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相一致。
不仅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我们要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 而且在法律理念和方法上也要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有人只强调在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引入和借鉴, 但否认在法律理念上的引入和借鉴。我们摒弃了“斗争哲学”, 提出了“和谐社会”, 而和谐社会法律理念已经和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趋向一致。
冲突法、共同法和比较法是国际范围内法律研究的三个领域和三种方法。冲突法强调差异性, 共同法强调共同性, 而比较法则是在差异性中寻求最优式的共同性。在中国比较法的研究就是要寻求在与各国法律大相径庭的基础上如何吸收最优的国际经验而走向国际趋同的未来。
研究法律的现代化目标实际上是和国际化目标相一致的, 也可以说, 借鉴也好, 接轨也好, 都是为了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离开了实现现代化的目标, 就说不上任何借鉴或接轨。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是一种方法, 比较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 无非是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分清优劣, 才能分清先进与落后。一名优秀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必然是一位优秀的比较法学者。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不久前来中国政法大学应比较法研究所邀请作学术报告时, 就讲到他在德国学习时学到的三个方法:法律释义、判例研究和比较法。像史尚宽、王泽鉴教授那样, 他们既是民法的大师, 也是比较法的大师。
中国一百多年来法律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法律现代化的历史,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的历史也是一部法律现代化的历史。正是经历了晚清末年、民国中期和人民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三次思想解放和法律思想的引进才会有今天的法治成就。
不能够把一个国家现代化割裂开来, 似乎工业、农业、科技、国防可以提现代化, 经济可以提现代化, 而政治、法律、社会等与意识形态联系较多的却不能提现代化。把经济与政治的过分区别化已经造成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互脱节和巨大鸿沟, 只许提经济现代化而不能提政治、法律的现代化, 更会造成政治、法律领域研究中的意识形态大棒。法治现代化和国际化一样, 是最容易受人攻击和非难的高危险地区。
国际化和现代化是否作为政治口号或施政方针并在法律文件或党政文件中出现, 那是另外一件事, 但国际化和现代化作为法学研究, 尤其是比较法研究的目标, 却是无可争议也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