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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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Z[1**********]564 发布机构: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主题分类:其它 发文日期:1999年6月2日 名 称: 关于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 号: 穗建筑[1997]205号 主 题 词:
穗建筑[1997]205号
关于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
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广州地区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管理
(一)在广州地区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必须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
查后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若有资质变化或主要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变更,须在15天内向广州市建委申报资质条件复查和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复查取得资质认定后方能生产销售。
(二)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4902-94)〘预拌混凝土〙中的规定及符合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
(三)生产单位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
1.必须按规定设专业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负全面责任,并协助单位负责人作好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指定生产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消防负全面的责任。
2.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加强合同、材料、技术、计量、试验、质量检验和工艺设备等项管理工作,可按专业或综合设置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业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试验室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条件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元试验室等级证书和元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试验工作。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技术审核、材料及成品定期检测管理、操作规程和技术岗位责任及安全防火等管理制度。
5.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水泥和外加剂的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台帐,砂、石级配试验报告和含泥量、含水率检测记录,配合比设计,每天的计量记录,试配资料,抗渗试验报告,搅拌质量抽检记录,强度试验报告及台帐,商品混凝土生产日志,出厂合格证明,设备管理台帐等。比外,必须建立险质量统计分析
系统。
6.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及运输车驾驶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或持有相关的执照,否则不能上岗。
(四)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及部位、交货时间、供应量(以m2为单位)、单位及付款办法、施工工艺(如泵送、溜槽或吊斗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在交货地的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违约责任等。同时要填写由广州市统一格式的〘订货单〙。为保证在全质量,双方应约定15公里以内的运送时间不超过15小时。此外,要主动将本通知"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的内容影印交送使用单位。
(五)生产单位应主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完善混凝土质量和数量的交接验收手续。凭生产单位开出的〘发货单〙,由双方委派的人员对每车运到交货点的混凝土是行质量和数量检查验收、签字。生产单位开出的〘发货单〙应有下列内容:工程名称及部位、交货地点、混凝土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现落皮、配合比编号,发车时间与到达时间、车号、生产单位发货人、质量检查员、使用单位验收入。
(六)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单位,应对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计量、搅拌、运输至约定交货地点全过程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交货地点检测的现落度应符合合同要求。混凝土应在交货地点按规定取样,20分钟完成胡落度检验,40分钟完成制作试块。养护及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试块强度作为评定结构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七)混凝土运抵交低签收后,应在45分钟内将整车卸清,如使用单位因故延缓甚至中途停工时,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八)完工结算时,生产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按照工程和部位(层、段)提供以下技术
资料各一份,包括:原材料试验报告、配合比通知单、坍落度检测记录、抗渗试验报告、28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
(九)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负责人管好质量工作对混凝土质量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生产、材料、由、技术、质检、试验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应按职能业务分工,对本部门的管理和工作质量负责;搅拌、运输等有关部门人员,应对本班组和本岗位的工作质量负责。
(十)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服从广州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管理,监督站随时对其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公布。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在数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单位。隐瞒不报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此外,要切实执行规定的报表制度。
(十一)生产单位要主动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及时答复处理使用单位在〘质量意见征询书〙中反映的问题。
二、关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
(一)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混凝土运输车行定的道路畅通,泵车支设处地基坚实平整,有足够的照明和水源条件;
2.必须具备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试点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如条件不备,可送到就近定点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标养;
3.现场管理和制作试块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持有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签发的岗位合格证;
4.若用泵送混凝土,应制定泵送施工方案,包括泵车支设位置,布管路线,浇筑施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等;
5.混凝土浇筑前应有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具备养护条件,特别是季节性施工期间的防雨、防曝晒及防冻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实施。
(二)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及部位、交货时间飞供应量(以m3为单位)、单位及付款办法、施工工艺(如泵送、溜槽吊头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在交货地的混凝土拌合物坍落皮、违约责任等。同时要填写由广州市统一格式的〘订货单〙。为保证砼质量,双方应约定15公里以内的运送时间不超过1.5小时。
(三)非泵送混凝土的现落度应根据浇筑工艺的技术要求,在合同中定出最低现落度。
(四)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应建立对混凝土质量和数量的交接验收手续。交接验收工作应在交货地点进行,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委派专人负责,根据发货单交接验收并签章。遇到问题则随时联络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使用单位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15分钟内按规定完成报到、交货检验手续后,即算入卸料时间。
(六)使用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交货验收后,立即组织卸料,并在45分钟内卸清。若卸料中途因施工原因而暂停,或卸出缓慢而超过45分钟时,车内余料即视为不合格混凝土,只能作残渣处理,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使用
单位负责。
(七)混凝土交货发现坍落度不符合要求时,允许生产
单位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会知工地技术负责人,并作好处理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加水。
(人)每单位工程,每层段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制作标养试块,取样频率与组批条件,应答合〘GB14902-94〙的规定,其试块强度作为评定结构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施工单位可按需要组数制作同条件试块数组,作为拆模、放张、张拉时检查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九)现场混凝土坍落皮检测和强度试块制作'应在交换验收后取样完成,并取得双方认可。
混凝土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当要求的现落皮为某一定值时,其检测结果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十)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要对本施工现场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质量负责,现场要按规定准备和设置应有的技术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备有
(GB14902-94)〘预拌混凝土〙对照操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
(十一)同一项工程,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否则要报请市建委的批准。工程竣工后,商品混凝土的订货合同、订货单、发货单及出厂质量证明书都必须汇集备查。
(十二)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元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否则要追究责任。 (十三)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广州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站随时对其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公布。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单位。隐瞒不报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使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管理
(一)生产混凝土构件的单位,必须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管理。
(二)生产混凝土构件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1.必须按规定设专业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负全面责任,并协助单位负责人作好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指定生产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消防负全面的责任。
2.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加强合同、材料、技术、计量、试验,质量检验和工艺设备等项管理工作,可按专业或综合设置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业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试验室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关于印发(建筑施
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广东省建筑企业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筑企业、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试验室技术资质审查办法〗的规定。元试验室等级证书和元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试验工作。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技术审核、材料管理、试验管理、质量检验、工艺标准档案资料、设备管理操作规程和技术岗位责任以及安全防火等管理制度。同时,还必须备有国标(Gm321-90)〘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国家、部、行业的现行标准与规范。
5.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钢筋水泥和外加剂的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台帐;砂、石级配试验报告和含泥量、含水率检测记录;配合比设计;试配资料;水泥钢筋的抽样试验报告;搅拌质量抽检记录;强度试验报告及台帐;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生产日志;设备管理台帐等。建立质量统计分析系统。
6.机构设备操作人员及运输车驾驶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或持有相关的执照,否则不能上岗。
7.生产单位经审定企业等级后,若有资质变化或主要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变更,须在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条件复查和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产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定供应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及部位,工程量,混凝土构件的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资料,产品验收标准,验收方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四)生产单位与安装单位之间,必须建立对混凝土构件质量和数量的交接验收手续,可凭生产单位开出的单据,由双方委派的人员对混凝土构件进行质量和数量检查验收、签字。
(五)生产标准定型构件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生产施工。非标准构件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及技术质量指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生产。
(六)构件厂生产的构件应在构件上标示生产日期检验合格等标志,出厂时应随件发送出厂合格证。
现场生产的构件也要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后编制产品合格证件。
(七)标准定型构件或非标准构件必须按(GBJ321-90)要求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时必须由有广州资质的试验单位检验,并签发有效的资料。
(八)构件生产及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负责人管好质量工作。生产斗材料、设备、技术、质检、试验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部口应按职能业务分工,对本部六的管理和工作质量负责。
(九)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设置应有的技术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协调管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
(十)构件生产及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广州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管理。监督站随时对其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公布。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纽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市建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单位。隐瞒不报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此外,要切实执行规定的报表制度。
(十一)生产单位要主动征求安装使用单位的意见,及时处理其在〖质量意见征询书〗中反映的问题。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1999年06月0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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