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责任交通事故原告起诉状
主次责任交通事故原告起诉状
2009-08-05 13:56
原告:XXX,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成都市青羊区XXX. 原告:XXX,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 XXX(XXX的父亲),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XXX;住成都市青羊区XXX号.赵玲(XXX的母亲),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
30602XXX. 住成都市青羊区XXX.
被告:XXX,女,1973年3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XXX;住成都市金牛区XXX.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1813.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10元/天×29天);3,残疾人辅助器械费用:230元;4,残疾人赔偿金:12633元/年×20年×20%=50532元;5,误工费:1800元/月×4个月=7200元;6,护理费:55元/天×29天=1595元;7,交通费1000元;8,鉴定费:600元;9,精神损害抚
慰金10000元;10,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500元;11,后续治疗费6000元;12,被抚养人生活费: 12582.7元(4年×9679元/年÷2×20%=2903.7元﹢9年×9679元/年÷2×20%=12582.7元);以上合计:113343.26×80%=90674.608-7000元(已付)=83674.608元。1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20日,被告驾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由一环路方向向石人小区方向行驶,9点左右,被告急速行驶至文化路15号附18号门前处,把正在过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左侧股骨骨折; 此次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
告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了住院医疗费:21191.56元,原告住院前后花费门诊费用622元以及购买器材费用230元。但被
告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000元。
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四川华大司法鉴定中心2009年4月27日对原告作出了九级伤残等级的鉴定
结论,故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各种损
失113343.26元。具体的项目分布如下:
1,医疗费:21813.5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10元/天×29天);
3, 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
4,残疾人赔偿金:12633元/年×20年×20%=50532
元;
5,误工费:1800元/月×4个月=7200元;
6,护理费:55元/天×29天=1595元;
7:交通费1000元;
8,鉴定费: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0,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500元.
11,后续治疗费6000元;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12582.7元(4年×9679元/年÷2×20%﹢9年×9679元/年÷2×20%=12582.7元);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根据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被告还需赔偿原告:113343.26×80%=90674.608-7000元(已付)=83674.608元。望人民法
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