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企业管理资源下载大全--3722 资...页码,1/34
本站搜索 免费资料
优惠套餐卡充值学习标签 搜索 下载地图
收费标准 | 银行帐号
网上支付 | 登录 注册
今日文章 | 今日上传
首 页
所有下载 管理资料下载 制度表格下载 财务管理下载商务资源下载 教学资源下载
工程下载 IT 下载 农业畜牧下载生产管理下载 人力资源下载营销管理下载 品质管理下载 所有下载 借镜他人下载 考试试题下载英语学习下载 行业报告下载 行业分析下载 消防安全下载 广告下载 范文下载 服装下载 房地产下载 企业vip专区 视频讲座下载
视频下载
生活休闲下载 维修技术下载 饮食酒类下载设备下载 企业展台 汽车下载 产品展示 投资理财下载商业机会 医疗资料下载 PCB资料下载SMT资料下载 模具数控下载法规/标准下载 MP3语音版 实用工具光盘 台商信息
经理宝典 电子书籍 企业指南 会员专栏 外贸 学习标签 经理人光盘 行业光盘大全 分类光盘大全我的最爱主题 管理词典大全 工具软件下载 经理人工具 学习光盘 免费资料下载 金牌资料下载 企业资料下载 管理知识库 管理实务专题 管理培训课程 3726人才网 企业信息化网
(看今天最新上传) (看所有下载) (看所有分类) (看标签) (看视频目录) (看所有光盘) (看金牌资料) (看企业资料)
倒数天
庆祝3722台湾分公司成立特大优惠
个人金牌 88元/年. 个人永久:188元
企业金牌: 128元/年 企业永久:258 详细 本站搜索
高级搜索
2 首页 >>企业知识库 >> 管理制度 >> 生产制度>>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关键字:
穓
此文章被谁收藏
收藏此文章
相关文章
·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 ·
加热炉运行管理规定
·消防设备运行管理规范
更多...
相关资料下载
·设备零缺陷运行管理和考核办法(d
·设备管理--医用电气设备的安全检
·[生产管理]中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
·《洁净室运行管理手册》(pdf
·深圳电子政务应用--电子政务应用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http://www.3722.cn 作者:hsyxyz 2009-1-9 来自: 转载/ 中国石油化工集电气设备及运中国石油化工股行管理制度 团公司 份有限公司 (试行)
定
·电子书-电气设备选择·施工安装·
·工程书籍--电气设备试验技术问答
·[机械行业]GB-T 18759
·广东电网继电保护通信通道运行管
理
·系统经济运行管理(DOC 23
·火力发电厂经济运行管理系统的设
计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
运
·电气设备--电气设计禁忌手册(P
·冶金电气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P
·[电工电气]电子书-电气设备实用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
些
·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图集--88D
·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图集--94D
·供电局线路运行管理标准(PDF
·设备电子书籍《水电站电气设备安
装
·设备电子书籍《电气设备及其运行-
·电气设备--16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5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4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3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2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1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10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09发电厂电气部分-
更多...
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2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4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5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14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34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34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34 第十章 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
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
备。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
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
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
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
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
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
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
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
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 制,不断改善和提高
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
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
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
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的规
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 >标
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
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
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
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
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
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
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
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用初期
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
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
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
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
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
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
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
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
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
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
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
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
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
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气设备的
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
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
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
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
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
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
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
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
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
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
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
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
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
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发电机
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
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
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
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
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 变压器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
等。
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
荷。
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
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电动机
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
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
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企业管理资源下载大全--3722 资...页码,5/34
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
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
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
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
A 105 E 120 B 130 F 155 H 180 C 180以上 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
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
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
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
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
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
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
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
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
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
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
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
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
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
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
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
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
置。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企业管理资源下载大全--3722 资...页码,5/34
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
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
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
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
A 105 E 120 B 130 F 155 H 180 C 180以上 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
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
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
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
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
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
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
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
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
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
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
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
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
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
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
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
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
置。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
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主要由柴(汽)油机、
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
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记录。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
录。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
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
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
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
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
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
运行。
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
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
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
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
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
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
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认真做好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
作。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
对稳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
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
合。
(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
(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
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电保护
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
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
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
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
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
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
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
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
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
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
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
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已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
职责。
第三节 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
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
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
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
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
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
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的
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
间的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
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
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
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
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
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
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
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
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
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
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
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现
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
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
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调
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
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五节 保护装置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验的分类:
(一)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
(二)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
(三)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
(四)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
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全面检验。
定检只对与定值有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
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验一般规定:
(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
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
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
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
(二)新安装的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
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
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三)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应在雷雨季前进
行。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
检验计划。
(四)在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
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
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属企业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时
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
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
(七)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
期内装置的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各单位对每一
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
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得定值管理部
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
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完整齐
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十)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记
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
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
保检验质量。
(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
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
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十五)应定期对保护装置开展巡检。
(十六)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
行补充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一)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保护装置
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
意。
(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
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
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
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以便安排计算。负责继
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
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
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单位为设计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
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
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相应的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
护整定值通知单。
(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
权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继电保
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
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
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 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
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
运行。
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
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
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
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容量不小于10 kVA。
(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
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
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的方法:
(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
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
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
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
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
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
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
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
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
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
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
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
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
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
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要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
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企业
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
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
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通讯系
统的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结线方式、管理
体制等条件,设立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
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的运行方式并执行。
(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监督执行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四)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
(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编
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九)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系统结构特点、产权维护划分、生产装置要求、运行人员状况等科学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许可设备范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调度系统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以实现调
度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区负荷限额;
(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
制订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以便进行负
荷调整。
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系统的检修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检修单位应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调度接
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开
工。
(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线全部拆除、无送电
障碍后方可送电。
(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二)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
(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四)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
(五)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六)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
(七)月度调度计划。
(八)重大事故预想及预防措施。
(九)系统改进意见及试验计划。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改扩建设备接入系统,各基层单位将有关资料
报送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
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
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
第三节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由
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
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
备的投切。
第四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
作。
第一百五十条 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
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
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本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
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电厂应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根据情况,采取先进技术,确保
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
第五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
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供电。
(三)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
(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
(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事故处
理时应正确迅速。
第六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正确
制定系统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
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有关保护及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详尽确定系统禁止的运行方式。
第七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随同相应的一次设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投停
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生变化
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围绕企业的安全供电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
有重点地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按照集《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
行。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如实、如数登记。
第一百六十九条 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注销。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上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处理方法、发
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
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
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
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
备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
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
(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运行维护部门
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运行维护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
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二)设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的
完善措施。
(三)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四)设计部门应及时吸取建设和运行阶段反馈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
进设计。
(五)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
(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
(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
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产权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
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
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
(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
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无误。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
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节 电气事故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事故管理按照《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
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
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
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
下:
(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
(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
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
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
清洁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
安全帽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
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节 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如:
(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
(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
地装置。
第一百八十七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一)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
(二)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
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
(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
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
(一)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
(三雷)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
(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开局部地
面检查一次。
第五节 电气消防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一百九十条 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
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
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第一百九十四条 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
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变电所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
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第二百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
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
用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 电缆防火措施有:封、堵、涂、隔、包等。具体执行现行《电缆防火
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第六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
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
备。
(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
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
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百零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
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
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七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二百零八条 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直接雷
击、雷电反击和感应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
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第二百一十条 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
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第二百一十二条 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采取防污闪措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
(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
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应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
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的互感器。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
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
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
要求。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
第八节 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
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备“五
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
第二百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
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第二百二十一条 防误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
开。
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
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九节 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
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应装设
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
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第二百二十六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
堵。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新增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母线,对
原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有条件时可采用刷绝缘涂料等办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十节 节能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企业要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努力降低电耗,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采取
合理安排变压器、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降低网损。
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投、停无功补偿
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做好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
耗。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如交流变频调速等技术,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
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电气设备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齐鲁石化公司
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姜开喜、朱有志、于在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2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4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5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14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34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34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34
第十章 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
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
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
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
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
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
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
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
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
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
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
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
效、经济。
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
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
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 制,
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
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
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
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
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
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
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
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
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
和标准 >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
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
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
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
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
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
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
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
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
用初期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
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
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
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
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
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
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
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
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
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
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
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
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
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
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
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
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
行)。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
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
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股份公
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
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
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
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
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
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
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
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
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
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
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
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发电机
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
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
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
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
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 变压器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
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
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
应能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
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
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
验等。
第四节 电动机
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
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
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
5%。
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
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
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
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企业管理资源下载大全--3722 ...页码,20/34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
A 105 E 120 B 130 F 155 H 180 C 180以上 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
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
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
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
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
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
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
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
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
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
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
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
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
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
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
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
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
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
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
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
转速的装置。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
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
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
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主要由柴
(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
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
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
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
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
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
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
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
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
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
全、可靠运行。
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
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
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
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
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
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
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
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认真做好保护装置的动作统
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
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
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
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
的配合。
(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
定值的批准。
(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
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
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
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
监督实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
协调工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
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
划。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
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
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
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
值。
(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
作。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
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
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
校及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
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
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
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已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
的管理职责。
第三节 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
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
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
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
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
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
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
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
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
程》(DL/T559)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
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
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
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
调整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
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
(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
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
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
题和改进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
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
准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
理时查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
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
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
位调度、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
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
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
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
部门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
签字本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五节 保护装置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验的分类:
(一)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
(二)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
(三)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
(四)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
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全面检验。
定检只对与定值有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
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验一般规定:
(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
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
《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进口
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
(二)新安装的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
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
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
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三)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应在雷雨季
前进行。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四)在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
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
确性。
(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
装置,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属企业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必须报主
管部门审批。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
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
案。
(七)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
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
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长期冷备用
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
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
得定值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
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
号应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十)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
一致。
(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
接记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
置及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
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
(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
知检验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
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十五)应定期对保护装置开展巡检。
(十六)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
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一)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保
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
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
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
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
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
以便安排计算。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
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
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单位为设计
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
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相应的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
所属产权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
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
备参数,一、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
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 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
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
式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
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
波分量的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
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
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容量不小于10
kVA。
(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
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
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
仪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的方法:
(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
符。
(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
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
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
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
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
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
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
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
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
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
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
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
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
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
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
(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
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
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
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要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
体要求,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
定的企业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
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
通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结线方
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立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
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的运行方式并执行。
(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监督执行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四)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
施。
(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
收及编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九)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系统结构特点、产权维护划分、生产装置
要求、运行人员状况等科学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许可设备范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调度系统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
以实现调度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区负荷限额;
(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
合理地制订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以便
进行负荷调整。
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系统的检修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检修单位应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
调度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
施后许可开工。
(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线全部拆除、
无送电障碍后方可送电。
(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
停电。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
方式。
(二)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
(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四)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
(五)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六)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
(七)月度调度计划。
(八)重大事故预想及预防措施。
(九)系统改进意见及试验计划。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改扩建设备接入系统,各基层单位将有
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
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
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
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
第三节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
设备,由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
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
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四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
的调整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
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
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本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电厂应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根据情况,采取先进技
术,确保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
第五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
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供电。
(三)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
(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
通知生产部门。
(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
案,事故处理时应正确迅速。
第六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网的实际状
况,正确制定系统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
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有关保护及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
式。
第一百六十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详尽确定系统禁止的运行方式。
第七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随同相应的一次设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
置的投停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
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
合理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
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围绕企业的安全供电和技术发展规划,
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按照集《设备管理办法(试
行)》执行。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如实、如数登记。
第一百六十九条 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注销。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上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处理
方法、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
能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安排
消除缺陷,同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
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
规程、设备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
(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运行维
护部门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运行维护部门与设计部
门有不同的意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二)设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腐蚀、环境保
护等的完善措施。
(三)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四)设计部门应及时吸取建设和运行阶段反馈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
训,改进设计。
(五)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
(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
(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
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产权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
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
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
(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
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
无误。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严格按照检修规程
执行,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节 电气事故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事故管理按照《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
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高
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
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
保管方法要求如下:
(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
触。
(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
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
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
保持表面清洁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
带、腰绳、安全帽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
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节 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
施,如:
(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
(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
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八十七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一)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
现象。
(二)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
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
(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
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
(一)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
(三雷)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
(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
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
第五节 电气消防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制
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
培训。
第一百九十条 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
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
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
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第一百九十四条 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变电所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
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第二百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
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
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 电缆防火措施有:封、堵、涂、隔、包等。具体执行现行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第六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
合本单位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
电气设备。
(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
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
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
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百零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
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
训。
第七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二百零八条 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
直接雷击、雷电反击和感应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
施。
第二百零九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
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第二百一十条 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
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第二百一十二条 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采取防污闪措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
采用消弧线圈(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
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应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
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的互感器。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
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
之间串接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
符合规程要求。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
术。
第八节 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
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
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
第二百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
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
常状态。
第二百二十一条 防误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
电源分开。
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
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九节 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
进行封堵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
户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
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
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
封堵。
第二百二十六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
必须封堵。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新增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
母线,对原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有条件时可采用刷绝缘涂料等办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十节 节能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企业要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努力降低电耗,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
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变压器、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
降低网损。
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投、停
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做好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
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如交流变频调速等技术,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气设备及运
行管理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电气设备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
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齐鲁石化公司
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姜开喜、朱有志、于在强
相关资料可在此 下载. 相关资料可在此 下载.
>>上篇文章:论我国的限制出境制度
>>下篇文章:车间电机润滑管理实施细则
登录/注册 会员后台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免责申明 收费标准 网上支付 银行汇款 中国移动充值卡
(看今天最新上传) (看所有下载) (看所有分类) (看标签) (看视频目录) (看所有光盘) (看金牌资料) (看企业资料)
东莞传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台商信息网 资料搜索网 3722投影专卖
2003-2009 多支客服电话: (+86 0769)-85226252(固话) 85572520(小灵通) [1**********] Fax(专用):0769-85226253
入会咨询热线!! 本站已开通全国免费电话: 400-6868-540 粤ICP备09046626号
QQ:564625943(陈小姐) 106705027(锺先生) Msn:[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email protected] (晚上:0769-85572520 [1**********] 服务时间:8:00- 24:00
台湾分公司:张世昌 QQ:1146476506 MSN:[email protected] 0936846118 06-270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