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No.42011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 ’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总第152期Sum152
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赵桂芬
1000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摘要】探讨犯罪人确定作案时间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根据犯罪人的决策特点,论
证理性选择模式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以及情绪冲动模式下的认知-新联结模型和兴奋迁移理论。根据这些原理,可以形成以下几点认识:犯罪人作案时间的频繁及时间间隔,可以反映其需求的强度及产生某种需要的连续性;系列作案中犯罪人作案时间的规律性是其生活规律的一种反映;作案时间的反常性体现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特点或变化。因此,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犯罪人作案时间的特点,推测犯罪行为人的某些人格特征,预测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作案时间;心理学原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1)04-0062-07研究时间的哲学家认为,时间是世界的基本组成成分,因为,世界的秩序首先是以时间为基[1]
础的。作案时间对于犯罪活动来说,是犯罪活动基本的构成要素。作案时间,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它既指犯罪行为人潜入现场至逃离现场的时间段的长短,又指犯罪活动起始和终止的具体日期和时刻[2]。现有的关于作案时间的研究,主要是根据技术手段及一般的侦查方法确定案件发生的具体或准确时间。作案时间的确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作案时间点或时间区间,不仅是案件事实构成的一个要素,也是开展深入访问与调查的起始点。由于时间具有排他性,可以通过查明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是否在案件发生的时间点或时间区间中,能够出现在发生案件的空间中,也就是说,案件的发生,要求时间与空间存在的一致性。然而,通过各种侦查方法业已确定的作
(1968-),女,安徽宁国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作者简介】赵桂芬
案时间,其价值并非只体现在排除或认定涉案人员的嫌疑程度,作案时间本身还有其他对侦查活
动有价值的属性。国内有少数学者已涉及对作案时间属性的探讨[3-4],但缺乏系统性与必要的理论构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性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在国外的犯罪人特征剖析(criminal profiling )的研究中,或多或少也强调了时间分析的价值,只是对时间因素分析的重视程度远比不上对地点因素的分析。此外,在犯罪预测与预防理论中,也有对时间与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例如,日常活动理论等提出的犯罪时间与空间模式的观点,主要是用于情境犯罪预防的策略。本文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讨论犯罪行为人在确定作案时间时的决策机制,据此系统构建作案时间分析的基本框架,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时间因素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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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作案时间推测犯罪人
特征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虽然在犯罪学理论中,古典学派形成了“理性人”假定,即犯罪人是理性人。然而,更多的证据表明,理性人的假定仅可以解释一部分的犯罪行为,而不能解释诸如激情犯罪之类的犯罪行为。国内学者在分析犯罪行为发生机制时,认为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三种模式:(1)预谋发动机制:这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发生机制。即在犯罪动机推动和犯罪人的意志控制下,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2)情境互动机制:即情境的诱发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某些机会型犯罪、突发型犯罪。(3)挫折攻击机制:当个人因欲求不满、未能实现预定目标遭受挫折时,常常引起愤怒的情绪,有可能导致攻击行为[5]。根据笔者的理解,预谋发动机制和情境互动机制是从犯罪发生的方式以及犯罪行为的延迟性与即时性上进行的区分,而挫折攻击机制主要是解释暴力行为的一种机制,并且挫折攻击行为的发生模式既可以表现为预谋发动机制,也可以表现为情境互动机制,因此,更为合理的区分,是根据犯罪决策中的认知加工特点,将故意犯罪行为区分为以下两大类型:一是理性选择的计划模式,二是情绪控制的冲动模式。下文将根据有关的犯罪心理学理论探讨理性决策模式与情绪控制模式下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认知方面的特点。
(一)有计划的犯罪行为与理性选择的决策模式
有计划的犯罪行为是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类型。这类犯罪符合解释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经典理论。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何为民(2007)把这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
[6]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犯罪人在产生了犯罪意图并明确犯罪动机之后,就进入到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与犯罪目的确定及为达成犯罪目的而选择作案时间、地点等一系列的认知活动,是犯罪预备阶段犯罪人必然经历的决策行为。犯罪人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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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要实施一起特定的案件时,会运用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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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选择”(Ainsworth ,2000)。对有计划的犯罪模式下的犯罪人的决策行为,理性选择理论
(rational choice theory )及与其相关联的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 )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
理性选择理论形成的前提是认为犯罪人是会计较得失、利弊的“理性人”。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的理性选择过程,犯罪人如何进行行为选择,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个性,而且取决于周围的环境;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总是要结合环境可能性考虑行为的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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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犯罪人选择作收益
案时间时,一方面应当考虑作案时间区间内自己
暴露在他人的视线下以及刑事司法机构的人员或设施的监督之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当考虑在选定的作案时间区间内达成犯罪目标的可能性。犯罪人尽可能地避免在易被他人发现的时间作案,并且为了使犯罪收益最大化,尽量选择被害人不警觉并且目标物在现场的时间点作案。理性选择理论有助于解释在国内侦查活动中推断犯罪人特征的一些情形,例如,入室盗窃的犯罪人如果在现场无人的时间间隔极为短暂的情形下准确地偷走目标物,侦查人员往往会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熟悉现场或被害人,其原理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盗窃犯罪的决策时,可以利用的信息非常准确,对风险及收益的计算是建立在信息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据此可以推论犯罪嫌疑人与现场或被害人的熟悉关系。有研究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是无预谋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也一样会作风险评估。例如,西格尔(Sigel ,2009)认为,剽窃、街头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与精心预谋的犯罪行为相比,是一种随机发生的机会犯罪,然而,这种无计划的犯罪行为,同样存在着认真的风险评估,包括对环境、社会等因素的考虑[9]98。
与理性选择理论相关的理论是日常活动理论(Cohen &Felson ,1979)[10]。日常活动理论在肯定理性人假定的前提下,探讨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模式。该理论认为,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常规和模式,而且行为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可预测性,这些惯常的行为就使行为人有了通常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该理论认为,行为人通常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对现存社会中发现的犯罪的数量和类型有显著作用,当有着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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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犯罪预备的决策过程中,很少会完全随机地选择作案时间及地点、对象等相关问题,他们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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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行为方式的受害者遭遇一个目的明确的试图犯罪者,而且当时的环境中又缺乏阻碍犯罪的力量时,犯罪就有可能发生。日常活动理论最初是用来解释街头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的,现在已经扩展到包含多种犯罪行为。在犯罪学研究领域,日常活动理论被当做是“情境犯罪预防”(通过减少环境中的犯罪机会而预防犯罪)策略的理论基础。在侦查学领域,日常活动理论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发生的时间与空间规律。
英国学者坎特(Canter ,2002)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只是其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大部分的时间从事的是正常的生活或工作,因此,可以从其作案的时间来推测其生活或工作的节律;另一方面犯罪人作案时间模式的变化,表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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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或工作模式的变化。同样,FBI 的特征剖析专家也认为,犯罪发生于白天或夜晚对于分析犯罪人的特征是有意义的,其与犯罪嫌疑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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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攻击行为既有即时攻击,也有延时攻击,而延时攻击往往体现出有计划的特征;即时攻击则体
现出挫折状态下情绪对犯罪决策起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心理学家多纳德(John Dollard )、米勒(M iller, N.E. )等人提出的挫折攻击假说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和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的反应,从而引起犯罪。挫折攻击分为两类:一是向内部的惩罚,即行为人对自己进行攻击,以求解脱,极端的形式就是自杀;二是向外部的惩罚,即将不满与愤怒指向他人,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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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攻击,导致犯罪的发生。
在心理学研究中,伯克维兹(LeonardBerkowitz) 对挫折攻击假说进行的修正并提出的认知-新联结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 )以及兹尔曼(Dolf Zillmann )提出的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 ),可以用来解释由情境刺激引起的挫折状态下即时发生的无计划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在认知-新联结模型中,强调了挫折性事件引起的负性情绪可能自动引发各种与逃避(害怕)或攻击(愤怒)的倾向相联系的情感、思想和记忆。在产生负性情绪的状态下,一些人可能不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进一步的思考,就迅速行动,有时是诉诸暴力。根据兴奋迁移理论,对个体身体和心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性情境会引起情绪反应,这种生理唤醒一旦产生,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消退。例如,某人在工作上受到了批评,产生了愤怒或委屈情绪,很可能晚上回到家中这种情绪并没有消失,如果在家中又发生了令他生气的事件,此人就会产生过度反应。这种情形即是之前所残留的情绪唤醒合并了在家里产生的愤怒,导致发生了激情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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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攻击性行为。这两种观点说明了即时发生的犯
方式和职业相关,也与犯罪人的风险因素相关。
例如,犯罪人在犯罪现场停留的时间越长,则被抓获的风险越高。犯罪人如果意图花更长的时间处理被害人,则必须通过事先的观察以选择合适的作案地点或熟悉的作案地点[12]。FBI 的特征剖析人员对作案时间的认识中,根据作案时间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方式或职业,是日常行为理论的讨论范畴,而与风险因素相关的分析,则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形成的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符合“理性人”的假设,也并非所有的“理性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精于算计,他们也可能会不顾自己的规则而在一时冲动之下作案。认知心理学家西蒙(Simon )认为“理性人”或“经济人”的假设是有缺陷的,基于人们的认知决策能力及对信息掌握的相对完整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13]。根据宋胜尊的综述,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也支持有限理性的观点,在一项研究中,被试包括监禁中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未犯罪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调查表明,他们在选择犯罪机会时对“获益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获益的数量和惩罚的严厉性”等四个独立的维度变量仅集中注意了一个维度,而对其他三个维度,要么忽略,要么以一个或两个维度为基础做微量调整[14]。(二)无计划的犯罪行为与情绪驱动模式对于冲动模式下的犯罪行为决策,挫折攻击理论可以作部分的解释,因为,挫折攻击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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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为的两种可能的心理机制。
情绪冲动模式下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往往对作案时间不加选择,使得作案时间上体现出非理性的特点。因此,在案件分析中,针对作案时间反常(正常的作案时间即理性的作案时间,是指行为人的作案时间有利于隐藏自身的行踪并且有利于顺利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侦查人员可以推断犯罪行为人可能遭遇某种挫折情境,或者事件发生前遇到不顺心的事件,同时,也可以对犯罪行为人人格特征进行推断。当面对挫折情境时,个体是选择攻击的方式,还是其他方式,与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倾向有很大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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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理性选择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大多
以表现出连续性。例如,犯罪需要的产生是基于身不具有唯一性的特点,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一次具体的侵占“物质”的犯罪行为后,“物质”性需要虽然暂时得到了满足,但原有的犯罪动机由于需要满足而产生的愉悦的体验得到了强化,同时,外部世界存在的更多的“物质”诱因仍然继续起着促使“物质”性动机产生的作用。研究表明,财产犯罪人易发生重复犯罪,并且往往在某一时间段固定从事特定的犯罪类型,再犯罪时在认知决策时几乎不考虑犯罪的后果[17]。又如,犯罪行为人对“某人”产生的仇恨情绪,如果经由某种泛化机制而仇恨与“某人”具有同类特征的其他人时,则实施一次伤害行为也只是暂时性地满足了其情绪的需要,而外部世界中存在的大量的同类个体,仍然作为诱因不断刺激犯罪行为人产生再犯罪的动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系列化。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形成如下认识:当犯罪行为人的需求指向为某种泛化的物或人时,犯罪行为易系列发生,从而在作案时间上表现出连续作案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时间反映的是一种过程。每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个体只能从事一种工作或活动,因而时间现象具有排他性。根据前述的基本原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对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进行如下推测:
(一)犯罪人作案时间的频繁及时间间隔,可以反映其需求的性质、强度及产生某种需要的连续性
犯罪行为由于违背了社会对个人的基本要求,因而犯罪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总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内心冲突。基于某种价值观念,当人们认为犯罪行为符合其价值观时,就会基于理性选择,形成犯罪决策。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后,其犯罪需要得到满足而犯罪动机消失。如果犯罪的需要是一过性的或具体性的,如由于强烈仇视某人产生了通过伤害某人来满足自己的情绪需求的动机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人往往只基于这种对特定对象产生的特定需求而作案,一旦犯罪目标实现,犯罪需要得以满足,则犯罪人基于情绪的影响而失去平衡的需求状态即恢复正常,犯罪表现为一次性,这是多数犯罪行为人表现出的特点。如果犯罪人的需要的产生不是与特定的对象相关联,而可以是一种泛化的对象时,则犯罪行为可
1. 犯罪动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经济上的匮乏,并且经济上的需求呈现出周期性或长期性的特点时,犯罪行为人易频繁作案,并且表现出作案时间间隔短、作案时间点较为固定的特点。例如,对毒品有需求的个体,为获取每日所需的毒资,可能会频繁地实施盗窃或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在网吧上网的需求,也会频繁地实施侵财类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现象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
2. 犯罪动机的产生是基于病理性需求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杀人或强奸案件,也可能表现出系列发生的特点。与犯罪相关的病理性需求,与行为人某种精神障碍有关,如性施虐癖、纵火癖等。病理性需求和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变异相关,一旦形成则难以消失,在存在犯罪机会的情形下,犯罪人会立即产生犯罪的冲动;具有某种人格障碍的犯罪人,也可能会基于控制欲、偏执的信念、自我显示的欲望等而频繁作案。即使是具有病理性需求,大多数行为人仍然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他们需要等待或寻找犯罪机会;另一方面,这种需求必须达到非常强烈的程度时,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因此,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可能表现出间隔周期或长或短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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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芬: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数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在作案时间等方面有精心设计的犯罪行为;对于那些在作案时间上不符合“理性选择”的犯罪行为人的决策行为模式,可以用有限理性的观点以及情绪冲动模式下认知—新联结等理论加以解释。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通过调查访问以及刑事技术分析等手段确定了犯罪人的作案时间区间之后,侦查人员就需要对特定的作案时间点上反映出的犯罪人的情感、需要等心理属性进行分析,以确定犯罪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在这一过程中,运用上述理论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理解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时间时的认知、情绪等心理活动以及相关的性格特征,同时,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犯罪行为人的生活规律及在生活中发生负性事件的可能性。下文将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前文中探讨的犯罪模式,分析犯罪人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及其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意义。
对概念化的“物质”的追求时,由于“物质”本
二、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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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的特点。一般而言,大多数系列伤害、杀人或强奸犯罪人,再犯罪的周期较长,大体上以月或年为周期单位;少数系列犯罪人的作案时间间隔短,大体上以日或周为周期单位。例如,新近在河北馆陶县发生的以年轻女子为作案目标的系列伤害案件,犯罪人作案时间间隔极短,最疯狂的一天在5小时内作案四起(见表1)。这种情形并不常见,这种疯狂的作案并不符合理性犯罪人的决策模式,调查表明,这名23岁的犯罪嫌疑人因与前女友的情感问题迁怒于其他年轻漂亮的女子,在第一次实施了用刀刺伤被害人后背的行为后,体验到强烈的刺激与兴奋感,从而在后续的犯罪行为中,愉悦感的满足反而演变成为行为的Á
动力[18]。
表1
赵桂芬: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心理的特点或变化
绝大多数激情状态下犯罪行为人由于无法控制情绪的冲动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在众
目睽睽之下实施杀人或伤害行为,或者由于没有进行任何逃避侦查的犯罪预备,因而留下了较多的犯罪证据,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展开。即使犯罪人在产生激情冲动之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风险评估,但由于犯罪的发生是非预期的,因而评估风险时对与风险或收益相关的信息的把握往往不全面或不真实,易导致错误决策行为的发生,在作案时间上表现出不合常理的特点。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名年轻的女子被人杀死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亡时间在夜间12点左右。警察在现场访谈中,从一名公寓的保洁人员那里得知,在案发当晚7点半左右,她看见了楼里的一名保安敲门进入被害人的房内,并且她和保安还打了个招呼;通过调取公寓的监控录像发现,在凌晨1点左右,一名男子出现在被害人所在楼层的走廊,光着上身,下身穿一件长及膝盖的短裤,案发时间为10月10日,此人的着装与季节不符合,经辨认,可以确定此人就是那名保安。事后的调查证明,这名保安就是强奸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此案中,王某具体的作案时间虽然是午夜12点,但其进入犯罪现场的时间是7点半,这一时间正是公寓里人来人往的时间,并且其进入犯罪现场时还暴露在目击证人的视线中。应当说,王某选择的作案时间从犯罪风险的角度是不合理的,可能的解释是,王某在进入犯罪现场之前或当时,并没有产生犯罪动机,其犯罪动机的产生是由于现场情境的刺激产生。王某本人交代,他与被害人打过两次交道,当天晚上不值班,感觉有些无聊,去找被害人时,只是想找一个聊聊天打发时间的人,然而在封闭的空间中与年轻女子单独相处,使他产生了抑制不住的性冲动。
无论是基于理性选择的犯罪行为,还是受情绪驱动的犯罪行为,犯罪人或多或少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会考虑作案的风险。但情境刺激下产生的情绪冲动如果过于强烈,或者犯罪人自身的情绪调节能力较差,就会抑制了其理性的思维活动,从而导致作案时间上表现出不符合犯罪人逻辑的特点。侦查实践同样证明,一些案件的发案时间与特殊事件、人际冲突或纠纷之间存在内有联系[3]。
(四)作案的具体时间可以反映犯罪人的计
2011年河北馆陶系列伤害案件发生的时间
(二)系列作案中犯罪人作案时间的规律性
是其生活规律的一种反映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常规和模式,而且行为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可预测性。根据前述的英国心理学家坎特的观点,犯罪人的大多数时间仍然是从事一种正常的生活或工作,而正常的生活与工作是有一定的模式的。系列作案的犯罪人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作案时间规律,这种作案时间规律则可能反映出犯罪人的生活规律。例如,1996-2000年期间在吉林省柳河等地系列杀人的犯罪人杨洪军,作案时间均在每年的5月至9月的晚上9点至12点之间,对杨洪军的生活经历的调查表明,杨洪军在冬天身体状况不好,尿频严重,不能适应外出工作或远距离行走,在春夏季节,也就是其作案的季节,一般都在工厂打工,并且都是白天工作。
此外,对于系列作案中的作案时间进行理解时,还需要注意这种情况,即犯罪人重复作案,有时和他生活中发生了对他来说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有关。有证据证明,“在重复犯罪者中,新的罪行经常发生在他们经历对自身和生活的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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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情绪时期。”
(三)作案时间的反常性体现出犯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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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性及犯罪动机的形成模式
如前所述,犯罪人在选择作案时间时,大多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有计划的作案往往发生在符合犯罪人理性计算的时间。美国犯罪学家西格尔也有类似的认识,他指出,犯罪人往往会理性地选择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例如,入室盗窃犯罪往往发生在上午9-11点以及下午,这种时间段往往是父母工作或接孩子的时间。他们一般不在周末作案,因为大多数的家庭是在家活动,星期天上午是去教堂的时间,这是周末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优先选择的时间[9]97。国内侦查实践中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例如,2010年11月4日上午,西安碑林警方通报,一个多月,民警破获利用技术开锁入室盗窃系列案51起。警方分析发现,疑犯作案时间大都选择在上午9时到11时、下午2时到5时之间,窃贼一般会先敲门,如家中有人便谎称是推销桶装水的或者修理燃气灶的等,如家中无人便一人望风,一人入室盗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此案同样也符合前述的对作案间隔与犯罪需要之间关系的推论。
要经过一个理性选择的决策过程,从而使作案时间表现出一定的合理性,如凌晨作案或利用无人在家的时机实施盗窃犯罪,一方面能够满足犯罪人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目标的实现。因此,如果某起案件的作案时间表现出合理性,我们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如下几点推断:(1)犯罪嫌疑人具有理性分析的能力,在智力方面正常;(2)犯罪嫌疑人可能熟悉被害人或现场。相反,如果作案时间不符合典型的犯罪人的逻辑,则同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些推断:1)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具备理性分析能力,智力(
或精神健康状况可能有问题;(2)犯罪嫌疑人可能经历了一次特殊的情绪性事件,或者连续经历了数次情绪性事件,如和人争吵、被领导指责、经济上遭到突如其来的重大损失,等等;(3)现场情境可能起到诱发犯罪动机产生的作用;(4)犯罪嫌疑人可能对现场或被害人不熟悉,等等。
在系列发生的案件中,如果犯罪人作案的时间跨度长,并且前后两次作案时间距离长,则犯罪行为人有可能具有双重人格的特征。因为这类犯罪人作案时间远远少于正常生活或工作的时间,他们人生仍然要以正常的生活与工作为主导,在正常的生活或工作中,他们仍然会表现出很好的社会适应性,有较为正常的人格,而一旦从事犯罪行为,则立即转换为典型的犯罪人格,从而表现出双重人格的特征。①
(二)预测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有助于确定主动侦查的方案
现代侦查技术中的信息研判,主要就是根据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规律,预测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从而以主动侦查的方式高效破案。对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的分析,是预测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的一项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单独发生的一起案件很难具有预测意义,只有当同类性质的案件发生两起以上时,预测才有了较为可靠的依据。犯罪行为人在理性选择作案时间的情况下,一般会考虑到犯罪风险与收益两个要素,其确定的作案时间是深思熟虑的,既便于作案又有很好的收益,一旦犯罪人通过实际操作证实了作案时间的合理性之后,就会将其定型化,在再次作案时就会自动化地重复原来的
赵桂芬: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三、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分析
对侦查活动的价值
对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决策的基本原理的分析,以及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的分析,其目的在于为侦查方向或方案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分析犯罪人作案时间的心理属性,可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有助于确定嫌疑人的摸排范围
在侦查活动的案情分析中,侦查人员希望能够凭借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实物证据或微量证据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然而,在案件侦查之初,侦查人员往往不知道哪些人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因而即使在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或指纹,也无法找到可以比对的样本。因此,侦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物质痕迹和环境信息,推测其可能的年龄、性别、职业及个性或人格特征,从而确定在何种范围内搜寻符合刻画特征的犯罪嫌疑人。从作案的时间、地点着手推测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是这个环节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①
征》,《公安研究》2002年第1期,29-34页。
关于双重人格形成机制的探讨,可参见笔者与郝宏奎教授合写的另一篇论文:《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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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间。因此,如果发现犯罪人的作案时间体
[M ].NY:Longman Publishing Group ,2000:55. 1992:133.
[9]Sigel L J. Criminology [M ].Cengage Learning ,2009. [10]Co hen L E &Felson ,M . “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 ”[J ].American So-iological Review ,1979,44:588-605.
[11]Canter D. 犯罪的影子———系列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剖析
[M ].吴宗宪,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168-200.
[12]Douglas J E ,et al. Criminal Profiling from Crime Scene
[J ].Behavioral Science &Law ,1986,4(4). Analysis
[13]Simon H A .A behavioral model of rational choice [J ].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55,69(I ):343.[14]宋胜尊,傅小兰.犯罪行为决策的理论与研究方法[J ].
心理科学进展,2005,13(1):107-118.
[15]Miller N E &Barker R. (1941). Symposium on the Frustration-A ggression Hypothesis [J ].Psychological Review ,1941(48):337-366.
[16]【美】Bartol C R &Bartol A B .犯罪心理学(第七版)[M ].
杨波,李林,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192.[17]Tunnell K D. Choosing Crime:The Criminal Calculus of
Property Offender [M ].Chicago:Nelson-Hall Publishers ,1992.
[18]孟祥超“.男子捅伤多名红衣女”警方称因思念前女友
[EB/OL](.2011-04-09). 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4346421.html.
[19]【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
与实践[M ]. 张广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2009:96.版社,
[20]姚亚维.西安碑林警方破获51起利用技术开锁入室盗
(. 2010-11-05). 西部网,http://news.cnwest.窃[EB/OL]
com/content/2010-11/05/content_3707458.htm.
赵桂芬:侦查活动中作案时间分析的心理学原理与应用
现出一致性和规律性,侦查人员就可以结合对犯罪地点及目标物的规律的分析,在发案时间区间内加强蹲守等侦查措施的实施。
从表面上看,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可以推测犯罪人的特征,这一命题似乎值得怀疑。事实上,除了从法庭科学的角度分析犯罪人特征之外,运用心理学等方法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或行为痕迹推测犯罪人的特征,都是一种概率或者是或然性的假定,这一点笔者已经作过论证。①需要注意的是,作案时间是犯罪人犯罪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行为人在进行有关时间的决策时,其认知特征以及可资利用的信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可能根据犯罪行为人作案时间上表现出的特征,推断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推断犯罪人对现场以及被害人的了解程度,只是这种推断应当和侦查人员对现场其他痕迹物证的分析相印证或补充,才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德】黑尔德.时间现象学的基本概念[M ]. 靳希平,等,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31.
[2]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 ]. 北京:群众
出版社,2003:222.
[3]郝宏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1):77-84.
[4]束裕“.非作案时间”环节在侦查流窜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9):25-29.
[5]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1:52-87.
[6]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131.
[7]Ainsworth P B. Psychology and Crime:Myths and Reality
[8]Sigel L J. Criminology (4th ed. )[M ].West publishing ,
(责任编辑徐艳宏)
①参见笔者的论文:《犯罪画像的可能性原则》,《侦查论坛》第6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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