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
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县政府以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二)提交证件:全县范围村民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县政府已经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至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并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的,原土地证书继续有效。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新的土地证书。
马鞍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
证地籍调查技术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底图和坐标系
1、集体所有土地和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应充分利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以农村土地调查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城镇土地调查的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
2、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以原市房产局农村房产调查的1:1000房产平面图为工作底图。
3、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18°30′。
二、宗地和地籍编号
1、宗地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
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技术规定》,将此类集体土地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在调查时详细在工作底图上注明线状地物的宽度、长度及权属界线位置。在面积量算时,扣除其面积。
(3)对于有争议的土地,暂不划入任何宗地,先在工作底图中将争议土地注明“权属待定”,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4)企业集体建设用地按现状实测,单独立宗。
2、地籍编号
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原则上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乡(镇) 、行政村的编号在各行政区街道、街坊编号后顺延。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编号
①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宗地地籍号以“JS+乡(镇)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宗地地籍号以“JS+乡(镇)编号+行政村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③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宗地地籍号采用“JS+乡(镇)编号+行政村编号+村民小组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宗地编号
①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地籍号以“JJ+乡(镇)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②村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地籍号以“JJ+乡(镇)编号+行政村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③农民宅基地,宗地地籍号以“JZ+乡(镇)编号+行政村编号+村民小组编号+宗地编号”标识。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西北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权属调查
1、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法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出具委托代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使用该国有土地的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界线调查
(1)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及其它建设用地)的调查:属于一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我们直接确权至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且权属界线容易识别的,按现状实测情况确权;对权属界线不明显的,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确权(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各行政村或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调查中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我们依法确权至村农民集体所有。
(3)调查中能够证明土地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应遵循以下解决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要进行复查,对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对于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时调查员应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当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并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当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经确认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
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对图上界线不明确或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后,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签字。
(7)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宗地图内有国有土地的,要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清楚,并将其国有土地宗地面积扣除。
(8)遇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及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时,应依法进行纠正。确定权属界线后,办理相关手续。
(9)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依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对于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争议原由书》不完备的,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进行调解和处理后,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其权属界线。
(10)当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时,其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之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11)当指界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参照(9)条的规定处理。
(12)对调查中出现的飞地,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确定后,由指界人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3)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4、农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
四、地籍图绘制
1、根据外业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参照工作底图编绘农村地籍图。
2、地类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分类规定执行。
3、农村地籍图的比例尺为1∶5000。
4、农村地籍图(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地类界线及符号、线状地物、地类号、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的绘制,应做到清楚无误、干净整洁。
五、面积量算
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中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
原调查成果相互检核、防止错漏。
六、宗地图绘制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将外业农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分别绘制于宗地图中。
1、乡、镇、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或1:10000。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2、农民宅基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200、1:300、1:500。
3、宗地图的基本内容:
(1)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编号及界址线边长;
(2)宗地权利人名称;
(3)宗地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宗地图比例尺以1:5000地形图为底图,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主要建筑物要反映;
(4)宗地总面积;
(5)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等;
(6)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七、成果资料
1.基本成果
(1)权属调查的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等资料;
(2)界址点坐标册及宗地面积计算成果;
(3)行政界线与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资料;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与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5)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
(6)以辖区为单位的行政村面积汇总表;
(7)1:5000分幅地籍图及分幅接合图表;
(8)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行政村地籍图(即街坊图,1:2000—1:5000);
(9)宗地图;
(10)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
(11)常规检查记录及质检报告;
(12)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2、数据成果
(1)行政村地籍图和行政村分层地籍图数据文件(规定的AutoCAD 格式、);
(2)分幅地籍图和分幅分层地籍图数据文件(规定的AutoCAD 格式);
(3)1:5000地籍图分幅接合表数据文件(规定的AutoCAD 格式);
(4)宗地图数据文件(规定的AutoCAD 格式);
(5)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界址点坐标数据文件(Excel 格式);
(6)以行政村为单位宗地面积数据文件(Excel 格式);
(7)以辖区为单位行政村权属界线数据文件(规定的
AutoCAD 格式);
(8)技术设计书、质检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总结(Word );
3、成果存储的介质要求
(1)基本成果
图形资料与成果的介质应使用80克卷筒纸;文档、表格资料与成果采用80克A4或A3规格的复印纸。
(2)数据成果
以高品质光盘提供数据成果,数据成果中的AutoCAD 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要求表达图形和属性的内容、分层、代码和交换格式。
甲方:__ __
乙方:__ __ ____
签订时间:_____ _____
乙方调查资质等级:____ __
乙方测绘资质等级:____ 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就本行政区域内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项目,通过( □委托方式、□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项目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调查范围(包括调查区四至、面积、调查区地理位置等):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 __ 。
第二条 调查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和工作量)
1、土地权属调查由乙方承担的内容包括:
□调查工作底图
□划分调查区
□编制地籍号
□指界通知
□现场调查核实
□界址调查
□记载调查结果
□宗地草图绘制。
2、地籍控制测量,包括加密控制测量及一、二级导线测量等(由□甲方、□乙方承担)。
3、地籍细部测量由乙方承担的内容包括:
□界址点测量(包括图根控制测量) ;
□地籍图编辑;
□宗地图编辑;
□地类分类面积统计;
4、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由乙方承担的内容包括:
□建库采用MapGlS 软件(由□甲方、□乙方提供)
□图形数据编辑处理;
□属性数据采集;
□数据入库;
5、城镇地籍挂图编制(由□甲方、□乙方承担)。
6、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人员培训由乙方承担。
7、双方约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
2、其他技术要求:
(1)××县(市、区)第二次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2)××县(市、区)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3、坐标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 □经省测绘局批准改造后的城市坐标系统)
4、比例尺
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 □1:1000)
第四条 调查费用:
1.计费项目及预算总费用:根据《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试行)和本县(市、区)预算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城镇地籍调查费用每平方公里___元。其中:土地权属调查___元,地籍控制测量___元,地籍细部测量___元,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___元,城镇地籍挂图编制和城镇地籍数据库管理人员培训__元,预算总费用为___元(大写)。
2.调查工作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后,根据实际调查面积(控制测量、细部测量)核计实际费用。
3、 检查验收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4.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可附甲乙双方约定的资料清单)。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调查队伍顺利进入现场调查,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配合。
4.甲方保证调查费用按时到位,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甲方负责对工作进度、质量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6.甲方负责向上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和成果上报相关事宜。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报市(州)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意见之日起5日内组织调查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4.根据《甘肃省土地调查单位目录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5.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调查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调查成果应于__年_月_日前提交甲方申请省级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提交的成果资料
1、 外业调查成果(□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平面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原始记录)
2、图件成果(□城镇地籍图、□城镇宗地图、□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城镇地籍挂图)
3、 数据成果(□城市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转换参数□平面控制测量电子数据、□解析界址点电子数据及成果表、□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4、 数据库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5、 文字成果(□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报告、□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报告、□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6.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乙方根据以上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调查成果。
7、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项目成果__份。
第九条 成果和资料的保密与使用:
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中间及最终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发表或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乙方不得复制、丢失或涂改甲方的原始资料和电子数据。
4、乙方在在调查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后,连同调查成果一并交还甲方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调查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费用的30%,人民币__元。 2.当乙方完成项目总量的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人民币__元。
3.调查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合格之后,乙方应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量编制费用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4、甲方应在乙方提交项目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5、项目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甲方应根据结算结果向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项目设计不符,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对原《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或终止意见,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修改或终止。
4、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5、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省级全部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汇交全部成果资料,甲方支付完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在乙方进入现场前,甲方应向乙方按合同预算费用的10%赔偿违约金;乙方进入现场后,甲方除赔偿乙方合同预算费用的10%外,还要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工程费用。
2.乙方进场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应支付给乙方停工费__元(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调查费用,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按合同预算费用的20%赔偿违约金,如乙方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除赔偿甲方合同预算费用的20%外;还要退还甲方预付的全部费用,并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2.在甲方提供了工作条件,并保证了费用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预算费用的0.5%计算。因天气、交通、
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项目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调查成果质量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修改完善,以致达到质量要求。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向甲方按本合同预算费用的10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偿付合同预算费用1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测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4份,乙方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