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复习资料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主要内容:
⏹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 三、作者
⏹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主体形态分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4、国家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的人。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2、外国人
三、作者
(一)作者的定义
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二)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2、作者必须是参与实际创作活动的人。
3、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B 某诉A 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981年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A 某受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机构的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 。同年11月,A 某完成
了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向有关方面作了说明。同时,四川省重庆市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美工B 某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墓模型亦完成。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A 某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A 某与B 某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又称定稿) 骨架。这时,B 某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A 某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和其他一些工作,在泥塑放大制作过程中,A 某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指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B 某提出的一些建议,A 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198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后,经分割成400余块,由A 某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岩进行1:1石刻制作。1986年,《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以A 某个人署名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加了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获纪念铜牌,B 某认为A 某独署其名于《歌乐山烈士群雕》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如何认定作者资格?
2、创作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三)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1、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的原因
2、法人、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条件
第一,作品的创作活动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
第二,作品的创作代表了法人、其他组织意志;
第三,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四)作者身份的认定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般而言,直接从事创作的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有的情况下,由于作品的从属关系不同,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其他人却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为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者原则
2、著作权归属的其他原则
A 、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投资原则。
B 、另外一个补充标准----合意原则。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根据已有作品而派生出来的,也叫派生作品。
(2)演绎作品也是创作作品。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是再创作的过程。
2、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第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所有。
第二,演绎权行使著作权时须注意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A 某、甲文化出版社诉B 某、乙电影出版社
侵犯许可改编权及专有出版权案
[案情]
甲文化出版社于1990年5月出版了作家A 某的长篇小说《面世》。该书雅俗共赏,出版后颇受欢迎。电影剧本作家B 某看了《面世》以后,认为如果将该书改编后拍成电影,一定会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于是着手对该小说进行改编,对小说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改动,增加了剧本的可读性和形象性,改编后的剧本名称为《文玄镇的人们》,作者是B 某,由乙电影出版社出版。剧本出版后,B 某从所得稿费中拿出2500元寄给了《面世》作者A 某,同时附信向A 某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A 某收到钱和信以后,也给B 某回了信,告知钱和信已收到,让B 某放心。1992年底,甲文化出版社发现乙电影出版社出版的《文玄镇的人们》与本社出版的《面世》内容相近,认为侵犯了自己对《面世》的专有出版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联合作家A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A 某表示对B 某的行为已经追认并且不予追究。
[问题]
1、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2、甲出版社获得小说《面世》的出版权,是否有权阻止其他出版社出版对小说《面世》的演绎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的概念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应为数人,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单位。
2、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1)创作人为两人以上。
(2)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即“约定”。
(3)有合作创作的事实。
A 某拆B 某、C 某、D 某侵犯合作编辑作品著作权案
[ 案情]
《中国珍稀濒危野生鸡类》一书于1991年出版,该书主编为B 某,副主编为A 某、C 某。三人共同进行了该书的体例设计和编排工作,并组织全国数十位该领域的研究人员作为作者参加创作。A 某同时还是其中一篇文章《三种马鸡亲缘关系的研究》的作者。1993年8月,B 某与C 某合谋,将该书更名为《中国珍稀濒危鸟类——雉科、松鸡科鸟类生活史与保育》,由台湾省中台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并将原主编B 某变更为B 某、C 某,原副主编A 某署名被删掉。其中《三种马鸡亲缘关系的研究》署名也被改为B 某、D 某。1994年10月5日,原告A
某以被告B 某、C 某、D 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中国珍稀濒危野生鸡类》一书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
(四)汇编(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汇编编辑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汇编在一起而形成的新作品,为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因为它具有创造性,其中包含了编辑者的创造性劳动。
在编辑作品中,每个单独的作品是可分的,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的。
2、汇编(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乙杂志社与29名作者诉甲出版社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乙杂志社办有经济论谈性刊物《中国国情国力》,甲出版社看好“国情国力”这类图书的销售市场,准备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甲出版社编辑A 某通过乙杂志社负责发行工作的B 某以乙杂志社名义签署了允许出版社使用《中国国情国力》文章的“许可使用函”,内容是“甲出版社:我社同意贵社使用已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定计酬”。落款为“《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编辑部,1996年4月30日”。并加盖了杂志社的钢印。
1996年5月,甲出版社编辑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书中采用了《中国国情国力》1993年第1期至1996年第2期的29位作者的29篇文章。甲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未就使用《中国国情国力》上的文章一事征得29位作者的许可。
甲出版社在出版《中国大趋势》一书时,对29名作者的文章均作了改动,其中标题被变更的文章有16篇,有些更改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另外该书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上相应作者的姓名,只是在该书的《后记》中集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使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一一对应,而且有4名原告的名字被写错。
[问题]
1、编辑人与被编辑作品的作者应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2、如何看待B 某以乙杂志社的名义出具的“许可使用函”?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的概念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中的署名权由导演、编剧、作曲、作词、舞美、演员、摄影者等作者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项著作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项财产权利,由制片人享
有。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之所以成为职务作品,因为具备了下述两个条件(特征):
(1)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2)创作作品的人与下达创作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属关系。
2、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甲剧团诉乙剧团、A 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
甲剧团的专职编剧A 某根据甲剧团的要求编写了一个剧本,经团里审阅,决定上演这部戏。但是由于甲剧团的经费十分紧张,一时周转不过来,没有及时排练。于是A 某将该剧本提供给外地某剧团,并得到一笔使用费。一年后,甲剧团准备排演此剧,忽然发现外地乙剧团正准备公演此剧。甲剧团找A 某询问,A 某称剧本是自己所编,资料是自己查找的,自己有权决定给外地剧团排演。甲剧团称A 某写剧本是为完成团里的工作任务,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甲剧团,A 某无权将剧本转让,并让其交出酬金。A 某不同意,甲剧团遂扣了A 某两个月的工资,同时诉至法院。
[问题]
如何理解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七)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委托作品的概念
委托作品,是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2、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A 某诉某艺术师范学院侵犯署名权案
[案情]
1992年初,某艺术师范学院内新建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该艺术师范学院决定在新落成的展馆内制作一幅壁画。经过与本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协商,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工艺美术研究所在一年内完成壁画的创作,由艺术师范学院拿到工厂制作。工艺美术研究所签订合同后,指定本所工作人员A 某负责该壁画的创作,于1993年1月完成,并在工艺美术研究所同意的情况下,在壁画稿的右端署名A 某创作。某艺术师范学院看到壁画后,对其构思非常满意,递交于工厂制作,并于1993年7月在艺术师范学院的美术作品展览馆落成。但
有人对壁画的署名提出疑问,认为壁画为委托作品,壁画所有权已归艺术师范学院,于是派人将A 某的署名铲除。对此无理行为,A 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署名权。
[问题]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谁有权在委托作品上署名?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数名画家诉某省电视台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某省电视台举办庆祝该台开播30周年纪念活动,许多书画家挥毫作画、题词以示祝贺。该电视台将历年所得书法、绘画百余幅陈列展出,并精选80余幅,编辑成纪念画册,印制了1000本向各界来宾赠送。对此做法,有数名画家提出异议,认为电视台不经许可,擅自公开陈列展览,而且编辑成册出版,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电视台认为,陈列、展出的书画均系画家明确示赠,既然赠与电视台,电视台就有权决定怎样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题]
如何理解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九)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了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一旦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