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程序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政策内出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1998年7月22日至2003年8月6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2)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政策外出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5、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3)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我市居民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申报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我市居民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尚未申报户口的(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在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养地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办理收养手续前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区计生局出具的证明收养人无子女的《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审批表》(可提供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
5、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拟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4)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本市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出生入户须知
一 入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二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国外出生的子女,由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发出《办理户口通知》;
2婴儿国(境)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
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5)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双军人婚生子女出生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1、父母均是本市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在父母驻深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2、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驻军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4、父亲或母亲所在地部队出具的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承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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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入户手续:
1、省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技校毕业生凭省、市劳动部门的分配通知书复印件);
2、接收单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二)部队随军家属入户手续:
1、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证明;
2、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开出的《迁移证》。
(三)市镇居民家属“农转非”入户
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投靠在市镇的配偶的,市镇居民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其在农村的配偶照料的;
2、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及婚后所生的未婚子女,居住市镇时间较长,在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农村的;
3、市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
4、市镇居民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子女,男女双方年龄均在30周岁以上,经市(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生育,从农村或福利院收养一名14岁周岁以下的小孩。
手续:
1、患病的要有近期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因无生育能力而收养农村或福利院14岁以下小孩,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和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关的收养证书,居委会、本单位的证明;
3、投靠直糸亲属的,要有申请人原住地乡、镇政府及投靠直乡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所有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及亲属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随迁的小孩,如未领居民身份证,要有原住地出具的出生日期证明;如在校的,要有学校出具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5、说明申请理由的其他证明材料。
程序:
1、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公安派出所申请;
2、经迁入地派出所、分局审批后,送市、县公安局审批,由市、县公安局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农村迁地方城镇入户。
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办理农村迁地方城镇入户:
1、居民在农村的直糸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者或合法建有住宅及其直糸亲属;
3、在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城镇投资兴办的实业所聘用,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
5、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在城镇购买或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6、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程序:
1、出具住房、承包土地转让、就业、生活来源、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申请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经派出所和分局审批后,送市、县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五)出生婴儿入户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2、婴儿母亲或父亲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簿。
(六)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手续:
1、复员、退伍军人户口原在本市、县的,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证明;如异地安置的, 凭劳动部门和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2、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或转业办的介绍信入户。
(七)迁移外市、县入户手续:
1、属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出,凭有关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属中等技术学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出,凭盖有省或市中等技术学校招生办公楼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属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市镇居民户口迁移和各类“农转非“户口迁出,凭进入地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咨询热线:0755-83658627
(一)特区内派出所间迁户
1、夫妻投靠:迁入派出所核准申请人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市内移居证。如是购房后夫妻并户的,需加核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入伙通知书)
结婚后,一方迁入另一方家中的,迁出派出所核准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购房后夫妻并户的,迁出派出所核准结婚证、双方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入伙通知书)。毕业生入深圳户口请进
2、老人投靠子女:迁入派出所核准老人及所投靠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市内移居证、亲属证明。 迁出派出所核准户口簿、老人亲属关系证明。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派出所核准子女及其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市内移居证、《出生医学证明》。 迁出派出所核准户口簿、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户口已迁入我市的,毕业后在我市就业。
应届毕业生:派出所核准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我市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市内移居证、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往届毕业生:迁入派出所核准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市内移居证、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5、自购房屋(学生户口除应届生深圳户口请进
购房或单位分配住房的,户口由集体户、代管户迁入住所的,迁出派出所核准户口簿(代管户没有户口簿的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单位分配住房证明、购房合同)。
6、因工作调动到新单位,迁入派出所核准调动或聘用证明、市内移居证、身份证、新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因工作调动到新单位,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新单位集体户口的,迁出派出所核准调动或聘用证明,原单位与现单位集体户口簿。
7、挂靠亲友家中,迁入派出所核准挂靠证明,亲友户口簿、身份证、市内移居证。
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时带2张标准身份证相片。
(二)怎样办理深圳户口特区内与宝安、龙岗两区之间的迁入:
迁入派出所核准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户口簿、身份证。
1、随迁入户:迁入派出所核准入户档案申请表。
2、招调入户:迁入派出所核准招(调)通知书。
深圳户口迁入条件 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时带2张标准身份证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