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 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的期间劳动。 3、 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 保开支。 4、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 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 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 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 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 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 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 补助。 8、 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 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 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产假天数规定及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 90 天(包括产前检查 15 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 35 天
;
(3)晚育假增加 15 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增加 30 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 15 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 2 个月 15 天;
2.怀孕不满 4 个月 30 天;
3.怀孕满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至 7 个月以下 42 天;
4.怀孕满 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 75 天;
深圳市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给付标准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深圳男职工陪护假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 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哺乳期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 周岁。 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 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 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 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 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问答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 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
己合同期内怀孕了, 如何处理?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 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 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
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 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 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 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 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 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 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 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 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 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 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 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 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 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 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 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未参加生育 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PS:各地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因此,不能以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 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答:“三期”的女职工虽然享有特别的待遇,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但是法律 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也就是说,倘若三期女工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中规定的情 形,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中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此种情形辞退三 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7、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答:安同学的意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 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 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会认 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意见:未婚先孕是不违法的。因为未婚 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在于未婚先孕的结果是不确定的。1、未婚先孕结果一:自 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2、未婚先孕结果二:补办结婚证,生产。3、未婚先孕结果 三:直接生产。
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实践中的认识比较统一:国 家规定产假 90 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 90 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 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 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但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 否辞退?版主们有不一致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 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 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 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 育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鉴于实践中由于各地环境差异太 大,而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水平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了判例各不相同。但总体 来说,出于法律风险和人道考虑,很不推荐在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 照严重违纪辞退,即使做了这样的规定,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予以辞 退。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答:(深圳的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 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 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 金。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 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 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 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的, 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
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 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岗位作为劳 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变更或调整自然也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进 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 单方变更权:其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其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将 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
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 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
整工 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 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 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 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 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 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 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除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外,还必须遵 循合法性的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虽然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但是上 述约定违反《宪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条 款为无效条款。
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 答: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 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 40 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 40 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4、女职工怀孕后连续请病假,怎么办? 答:怀孕的女职工请长病假,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真实的长病假,即女职工确因 身体问题需要保胎休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连续请病假的;另一种则是虚假的长病假, 即许多不负责任的医生为病人随意开具虚假的病假条。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医院出 具的请假证明,没有否定的能力,也没有否定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上对怀孕期的女 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非常高的,这里的用人单位绝对是弱者,就算是女职工是 弄虚作假请病假,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对当事人也无法作任何处 罚。 如果是真实的长病假,那只能满足女职工的请求。但如果是虚假的长病假,用人单 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做好防范措施:1、用人单位虽然没有限制就医的权利,但用 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对于请病假的怀孕女职工,用人 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
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等以便对病假的 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女职工提交主治大夫的联系方式予 以核实。 2、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怀孕女工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单位对 女工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单位了解女工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女工病假 的某种监控作用。如果单位对女职工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单位指定的医院 进行复核。3、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请假的程序,指定复核医院和规定医院的资质 以及虚假病假的法律责任(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以及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 求赔偿(如:社保、工资待遇等)。
15、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加班?
答: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其中,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 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产期就是休产假期间,连班都不上,自然不用加班;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16、女职工哺乳期内如何请假? 答: (广东) 哺乳期内员工有两类特殊假期,一类是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 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 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 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 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一类是哺乳假: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 困难,经女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 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17、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上夜班?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
19、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怎么保障? 答: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公司在解散时所涉 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经济补偿金”所做出的规定,并不涉及到对“三 期”女职工的利益应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这一情形。这是因为,企业解散是劳动合 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 不得不终止。尽管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者就业、收入、生活都有影响,但用人
单位
没有过失,这种影响通常视为劳动者应负担的风险。因此,原则上来说,劳动法律 法规既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就无需做出额外的补偿。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性规定 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 纪要》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 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