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策法规要点汇总
湖南省政策法规要点汇总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1. 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政府制定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公用事业项目资源,通过理顺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2.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各项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完善的规划调控,有计划、有步骤综合配套安排资金投入地下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市政道路、园林、排水等设施建设。
3. 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政公用事业准入门槛,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4. 进一步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实行市场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对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燃气设施、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投资运营企业。对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市政维护、中水回用等公益性项目,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养护企业。
5.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决算建立专门预算科目,确定财政资金适当规模和比例,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省
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贴息。
6. 公用事业附加省统征统管,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刚性征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违规减免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2. 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3.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环境监测、新建公路养护、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试点项目。
4.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招投标管理、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5.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6.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7.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
8. 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9.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条件成熟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10. 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11. 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
果。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
12.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
1. 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2. 结合我省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医疗、教育、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工业地产、公路、铁路、水利、金融、养老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3. 对一些高风险行业,民间投资介入有顾虑的,可以由财政出资组建担保基金,降低民间投资风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业。
4. 对所有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医疗、工业地产等行业,积极探索试点分类资格审查与“招拍挂”相结合的供地方式,以“招拍挂”出让,并相应给予地价优惠。支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探索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方式予以合理回报。
5. 积极推动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加强银担合作,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
6. 推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信托产品,推进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7. 对经营性项目,在定期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对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积极研究探索项目捆绑开发、政府补贴等支持机制,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优选投资者进入,既保证投资人合理回报,又切实降低政府和社会公众负担。 ◆ 关于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1. 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2. 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3.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
4.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
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赡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
1. 建设“一纵五横”为重点的水路运输网。协调推进长江航道治理,尽快实现长江湖南段常年5000吨级通航标准,推进长江湖南段航道6米维护水深的前期研究工作,并适时启动洞庭湖岳阳综合枢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全面推进“一纵五横”(一纵:湘江;五横:沅水、淞虎—澧资、澧水、资水、涟水)航道建设,建设通达便利的内河运输网。将岳阳城陵矶新港打造成为长江中游重要的航运物流中心,将长沙霞凝港区打造成专业化运输核心港区,提升株洲、湘潭、常德、益阳、衡阳、永州等重点港口功能。
2. 建设“六纵六横”为主干的铁路运输网。抢抓沿江快速大能力铁路通道建设机遇,加快沪昆、怀邵衡等快速铁路,蒙华、黔张常等铁路新线,渝怀、焦柳等既有线扩能改造项目建设。规划建设西安至长沙快速铁路、兴(贵州兴义)永郴赣、常德至桂林至海口等铁路。加快形成以“六纵六横”(六纵:焦柳、安张衡、常德至桂林至海口、洛湛、京广、蒙华;六横:黔张常和常岳九、重庆秀山至益阳、沪昆、渝怀及怀邵衡和衡茶吉、湘桂、兴永郴赣)为主干的铁路运输网。加快长沙(株洲)、怀化、衡阳三大铁路枢纽建设。
3. 建设“七纵七横”为骨架的公路运输网。重点推进新增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繁忙路段扩容项目、出省通道和断头路建设,加快形成“七纵七横”(七纵:武汉至深圳、北京至港澳、许昌至广州、华容至常宁、二连浩特至广州、呼和浩特至北海、龙山至通道;七横:杭州至瑞丽、浏阳至花垣、平江至安化、浏阳至芷江、上海至昆明、泉州至南宁、厦门至成都)高速公路网。
4. 建设“一枢纽一干多支”为支撑的航空运输体系。实施长沙黄花机场飞行区东扩工程、空港配套工程等项目,将长沙空港打造成长江中游重要的航空枢纽。推进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将张家界机场打造成为大型旅游机场和重要的干线机场。加快常德、怀化机场改扩建,永州零陵机场迁建,衡阳、武冈、岳阳机场新建等项目建设;规划建设湘西自治州、郴州、娄底支线机场。加快形成以“一枢纽一干多支”(一枢纽: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一干: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为支撑的航空运输体系。
5.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租赁经营、股权投资、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6. 投资政策方面,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投资补助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 ◆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
设管理模式。
2.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
3. 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
(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5. 总承包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支付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风险水平,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
6. 总承包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总承包工程风险。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应予调整;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