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案件的性质与防治-以西邑乡为例
斗殴案件的性质与防治—以西邑乡为例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治安也日趋复杂。派出所作为社会治安维稳的主要部门,所接触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西邑乡也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结合我工作几年来接触的案件,我乡斗殴案件主要分为1、邻居、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2、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案件;3、未成年斗殴的案件。解决的途径包括:1、加强落实各种法律、法规、解释;健全和完善不规范的法律、法规及解释。2、成立农村普法小组,实实在在的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3、加强农村未成年及留守儿童的教育。4、规范电视、网络的管理,加强健康的、正面的引导和教育。5、进一步增强农村警力配置和财政投入,落实农村警务战略。
关键词:农村 斗殴 性质 原因 预防和治理
前言
西邑乡地处保山市隆阳区东南侧,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24个村委会,227个小组,截止2010年9月底共有常住人口61384人,省312线穿境而过,西邑乡的主要经济收入是烤烟和蚕桑,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占全区的三分之一,是隆阳区最大的山区大乡和烤烟蚕桑大乡,西邑派出所现共有警力8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受全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和外来思想的影响,近年来西邑乡的打架斗殴案件日益增多,打击处理难 - 1 -
度加大,尤其是因纠纷引发的案件、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案件及未成年寻衅滋事的案件。自2006年被分配到西邑派出所,接触了一些打架斗殴案件以后,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规范人们的行为。但由于本人知识和见解有限,目前,关于如何规范和控制打架斗殴案件的发生的论文太少,我也翻了一些书籍、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但却找不到一篇关于此类的论文。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写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我认为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还是要写,不管观点正确以否,写作成功以否。
一、斗殴案件的分类及性质
(一)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
1、表现形式
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大多因邻里、家庭间的一些琐事,常年积怨,最后导致相互斗殴,双方各有损伤,但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是正确的,处理不当或者没有解开双方的心结,往往会引发重大的刑事案件。如:2010年2月13日,我乡某村何某某因为将自己家建房时挖出的土倒到了邻居霍某某的阴沟后的路上,部分土掉到了霍某某家的阴沟里,两家多次发生争执,村委会也多次帮助调解,但并没有结果。2010年2月16日,霍某某的妻子王某某邀约后家的四个弟弟及几个亲戚找何某某讨说法,而后双方发生了拉扯,但并没有明显的伤害。2月17日,何某某的家属共十余人得知此事后,相互邀约要找霍某某的弟弟及亲属讨说法。我所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分别对双方做了思想工作,将其中的厉害关系告诉了双方。而后联合司法所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多年以来一直积怨较深,- 2 -
加之历史遗留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在倒土问题上分歧较大,一直无法调解。又如:某村的王某(以下简称甲)和王某某(以下简称乙)土地相邻,关系一直比较好,后两家调换了一条小路,但没有任何依据。2009年起,两家关系恶化,相互不断发生矛盾。2009年中旬,甲的牛到了乙家的地里,乙随即驱赶了甲牛,并将甲的牛打伤(事发后,双方并没有报警,牛被甲自己治疗好,但并没有任何依据),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2月,甲与乙再次发生矛盾后,遂在以前甲家和乙家调换过路的地上将乙种植的一百余株甘蔗苗损毁,并扬言要走自己以前走过的老路。为了报复,乙随即将甲家的六百余株甘蔗苗损毁。后乙邀约其妻后家与甲发生拉扯。甲觉得自己吃亏,便向儿子(以下简称丙)求救,丙随即到乙家与乙的妻子丁发生了打斗,后丁报案。事发后,我所连同司法所多次就土地问题及相关的民事问题进行了调解,此事虽然调解成功,但甲事后觉得自己吃亏了,一直不愿意履行。
2、特点。
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一般都因纠纷引起,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都存在一些有理及无理的地方,双方都发生了打斗行为,双方都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广,调查和处理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在具体的处理上涉及大量的调查和经费的开支。
3、处理难点。
此类案件依法双方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单纯的只是追究了法律 - 3 -
责任,该问题的根源根本得不得解决,甚至可能导致案件性质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此类案件一般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感情纠纷、经济纠纷等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很多还是历史的遗留问题。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只是因为其中的一些利益问题或者一个小小问题而互不相让、争论不休。单凭公安机关一家有时无法插手,也无法解决其中深层次的矛盾,以致案件比较难于调解,或者调解成功了也仅仅只是民事赔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但当事人却又很不愿意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
1、表现形式。
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及各种社会改制而增多的,主要表现在两个群体为了同一利益而发生的争执、打斗行为。例如:我乡近年来一直有一个问题无法解决,西邑车队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和无营运资质车辆的司机见的矛盾,有营运资质的车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增加营运车辆的数量,而以前不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则要加入营运队伍。为此双发常发生矛盾和打斗,我们每年也要处警数起,但公安机关根本无法解决深层次的矛盾,仅仅只是对违法嫌疑人- 4 -
予以打击,此外没有其他办法,架还是要打,矛盾还是要产生。此外,两个不同地区都拥有营运资质的车辆间也在因为载客的原因不断发生打斗。
2、特点
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主要的特点是双方都处于一个不同的利益群体,人数较多,问题的根源错综复杂,单凭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解决,如果单独解决打斗的问题基本上无法解决。双方一旦发生打斗,和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都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影响案件的调查。并会有组织的想尽一切办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实现自己的利益。
3、处理难点
社会转型期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都比较困难,风险也比较大,一旦处理不慎或者处理不科学,要么会影响到今后此类案件发案趋势或者案件的高发,要么引发群体性的斗殴、罢运或者上访。以上一系列的问题,单凭一两个部门根本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类案件发生后,我所也曾经多次向党委、政府汇报。联合党委、政府、运政部门、车队代表进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在利益问题上的较大差距,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三)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
1、表现形式
由于目前全球气候的影响及目前饮食、生活习惯产生变化等原因,人们的生理及心理成熟提前,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农村教育条件及教育理念滞后从而导致农村18岁以下的未成年打架、斗殴的事件也日趋增多。主要表现在酒后寻衅滋事,村与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互殴,心理压抑或 - 5 -
者想表达自己的某种感情而采取的极端手段。如:2010年9月,我乡某村16周岁的青年吴某因为看邻村几个年龄比自己打的青年不顺眼,于是伙同本村15周岁到17周岁不等的五个男青年找借口将邻村的青年约出来,并对其进行殴打。邻村22周岁的青年杨某经过时,前来劝阻,吴某等人随即对杨某实施殴打,导致杨某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右手尺骨及额骨骨折。2006年我乡某村14周岁到16周岁不等的几个男青年在街上拦住山区村前来赶集的两个19周岁的男青年,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该二人轻微伤。案发后,该案违法嫌疑人都在家长的包庇下逃跑。经过,多番努力,我所将该案涉案嫌疑人全部抓获,但从家长到孩子都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09年,在一次专项打击中,该次打斗的嫌疑人因为故意伤害,在外地被悉数抓获。等等诸如此类案件案例数不胜数。
2、特点
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的发案对象主要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8周岁的农村留守青年童。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以14周岁到18周岁的居多。他们要么家庭条件较差,父母离异,无人监管;要么家庭条件较好,父母教育理念存在偏差,对子女过分溺爱,从小娇生惯养,以致这些孩子从小养成了凡事以自我为中心,不为他人考虑的人格特点。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的嫌疑人一般都是初中未毕业提前辍学,或者在校期间就不想读书,是被家长架着勉强的读到初中毕业的青年。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涉案的青年一般比较喜欢拉帮结伙,学习网络和电视里一些血腥、极端的“英雄”主义场面,并盲目模仿,并将由电视、网络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具体实践中。未成年及- 6 -
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涉嫌的违法嫌疑人一般比较难于教育,一旦教育不好,其成年以后往往会成为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3、处理难点
未成年及农村留守青年的互殴案件在打击处理和平稳的解决上难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于法律明文规定了对斗殴嫌疑人处理的年龄界限,而目前违法犯罪的年龄却日趋低龄化,现在大多数家长对自己的子女盲目维护,以至于这类未成年违法犯罪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公安机关也无法及时的打击处理。有很多未成年人斗殴后往往还会说:“我未满十八岁,你们处理不了我„„”。家长会说:“反正他未满十八岁,我也没有钱处理,管也关不了他,你们抓他去坐牢去得了。”不愿出面,一旦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此类嫌疑人,他们又总是找出种种办法来为自己的子女推脱责任。
(四)夫妻斗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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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现形式
当前,随着社会的前进,包办婚姻等行为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遏制,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但在偏远的农村,此类情况仍然还存在。因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夫妻斗殴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比较偏远、农民思想意识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一部分人家庭条件一般比较困难,家里缺乏男劳动力,仅仅有一个或者两个女孩,为了解决劳动力的问题,家长不经过女儿的同意,采取包办的方式帮助找一个男的要求入赘。入赘男子自己家一般也比较困难,万一婚姻出现问题,入赘男子一般都没有退路。由于婚前没有经过深入的了解,入赘的男人大多也是好吃懒做或者有自己的小算盘,或者心理上有些不爽,或者婚后想把妻子及孩子带回自己家中,故双方婚后一般都不是很幸福,夫妻双发一旦发生矛盾,女方父母大多偏袒自己的孩子,不能公平的解决,因此容易引发男方的不满,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矛盾一旦进一步恶化,夫妻往往会做出一打斗行为,甚至会导致女方一家人与男方之间的打斗,或者其他的一些过激的、极端的案件发生。如:十年前,四川籍郭某入赘到我乡某村女青年赵某家中,现有一子一女。婚后郭某与赵某及家人关系比较差,常发生打斗,村委会、司法所多次帮助解决未果。2010年4月,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期间双方又多次发生打斗,并多次报警,我所多次前往劝解并警告。2006年,30多岁曲靖人周某到我乡某村赵某家中(当年16岁),当时赵某不愿意,但由于当时赵某家缺乏劳动力,根据父母的安排双方也就在一起,但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发生打斗,村委会多次解决未果,2009年双方在没有办结婚手续情况下举行了结婚典礼,后有一子。因为赵某本身就不喜欢周某,加之赵某家又极其贫穷,- 8 -
周某自小离家,也没有落脚的地方,双方又没有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致使问题升级,打斗不断。最后赵某多次到派出所反映,但经过调查了解,双发都存在过错,也没有处罚的依据,一旦盲目追究责任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目前,赵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特点
夫妻斗殴案件主要是入赘女婿与女方一家的矛盾。此类案件女方家庭一般比较困难、思想比较顽固封建、愚昧,家人一般都有自己的缺点。男方一般为外地没有家庭或者家庭比较困难的,找不到妻子的人。这类人一般存在事实的婚姻,并已经有了孩子,但并没有办理法律的手续。这类人婚后一般相互要求比较苛刻,夫妻关系较差。随着矛盾的加深,作为身体上强者的男方,在家庭矛盾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往往采取殴打的手段来解决,并想以此迫使对方屈服,并接受自己的想法。女方家庭也同样想把自己的想法在家中得以实现,何况男方是来自己家入赘的。关系越来越恶化,斗殴行为越来越严重。作为弱者的女方想摆脱这种情况,想和男方分开,因此矛盾进一步恶化。
3、处理难点
夫妻斗殴案件关系恶化到一定程度以后,女方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但此类案件属于家庭纠纷,双方一般都存在过错和相互打斗,双方都有自己有理的地方,且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 - 9 -
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第三百一十页第五至二十四行也对家庭暴力作了解释。但此类案件比较难于界定和度的把握,难于在打击后取得良好的效果。故处理起来比较难
二、斗殴案件的发生原因
(一)法律、法规、公检法机关的解释尚不健全、不完善,有些解释落实不足。对斗殴案件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
对于斗殴行为存在多个方面,也时刻存在着各种变化,我国的很多法律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 - 10 -
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但这些法律还需要有一些解释来指导操作,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及法律的不完善。
1、家庭、邻里纠纷缺乏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一些土地纠纷、相邻纠纷的案件难于处理
我国法律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由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斗殴案件比较难于处理,涉及的矛盾及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一时难于处理。当事人又不愿意出钱到司法所、法院解决,就认定公安机关一家,可仅仅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调查处理的时候,存在很多处理不了的问题。目前,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没有一个协作的机制,致使很多问题难于解决,从而导致斗殴案件多发。目前,我乡每年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但公安机关的打击往往指标不治本,因为很多土地、山林等纠纷的根源性问题根本没有解决。
2、对社会转型时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单凭执法机关无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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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往往涉及着一些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和相互几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执法机关如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只是进行单纯的执法和呆板打击,往往没有办法从根源上控制案件的发生,斗殴案件依然会发生,处理难度依然很大,双发当事人任然会采取刺激的手段对对方实施殴打或者刺激对方殴打自己,甚至还会引发双方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意见。法律没有规定社会转型时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时,政府是如何领导执法机关及相应部门,从深层次的问题着手,根据具体的问题依法应予打击和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未成年的年龄界限过高,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明确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此外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 12 -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三法明确的规定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幅度。体现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执行,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但修订的内容并不包括未成年年龄的界限。随着社会的进步,气候、各种饮食、社会文化及教育的变化,现在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提前,单纯教育和社会影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鉴于此,就应当对于未成年追究法律责任的年龄适当降低。一方面是减少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一方面也是规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无关”的错误认识,培养健康的人格,最终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农村目前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看,本人认为对未成年追究法律责任的年龄应当在15周岁。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不力,一味纵容只会导致未成年人对法律没有震慑感,成年前不断扰乱社会治安,成年后更容易做一些大案,最终也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俗话说:“马看蹄爪,人看从小” ,就是这个意思。
此外,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未成年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予处罚的,责令家长和监护人严加管教。但 - 13 -
由于缺乏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加之目前独生子女较多,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和思维方式的偏差,违法犯罪未成年的父母往往以为赔点钱就可以了或者认为反正孩子小,法律拿他没有办法的思想。更有甚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用未成年人为自己冲锋陷阵,做挡箭牌,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二)农村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没有深入人心
从1986年开始到1990年的“一五”普法,到现在正在开展的“五五”普法,是一个不断延续和发展的历程。“一五”普法,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以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为主要内容,面向全体公民开展了启蒙式的法律常识教育,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追求,已经像一颗富有生命力的种子,被播进了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中国人经历了一次深刻的知识革命。从1991年到1995年的“二五”普法,在内容上强调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党的十四大召开后,社会主义市场法律法规成为学习宣传的重点。“二五”期间,在提法上由“普及法律常识”调整为“法制宣传教育”,意味着从自上而下地“把法律交给人民”的被动学法,转变为广大公民主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这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和深刻了。在这期间还强调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各地也都提出了依法治理的口号。1996年开始到2000年的“三五”普法,是在中央政治局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开始的,这就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内涵和更高的要求。1996年2月8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听取法制讲座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口号,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科学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并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 - 14 -
二次会议上写进了宪法。在“三五”普法期间,强调学用结合,开展基层、行业、区域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推进各层次各方面的依法治理,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从2001年到2005年开展的“四五”普法,定位为“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思路,强调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启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2006年开始到2010年的“五五”普法,突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重点落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区的创建。可以看出,从“一五”到“五五”,这是一个不断演进、不断深化的过程,贯穿了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历程。24年不懈努力,应当说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是起到了阶段性的成功,其成绩是值得肯定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强化,广大群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民遵守法律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普法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普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必定要伴随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历程,这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历史使命。目前普法仍然没有深入到广大农村的农民,普法仍然停留在对村委会干部发法律条款的书,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广大农村群众仍然还不了解,广大群众还不知道怎么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怎么按法律规定办事。笔者相信通过六五普法、七五普法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1、基层没有专门的人进行普法,普法考核方式不规范
目前,我乡的普法工作主要是由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戒毒康复 - 15 -
农场等部门通过任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课和向村委会发放法律书籍来进行的。但目前各单位的工作压力都比较大,人员严重不足,司法所现有五人,其中四人是临时工,平时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全乡每年400多起的矛盾纠纷、对全乡55个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进行法律援助和诉讼等等繁琐的工作。派出所现有民警8人,协警员2人,每年接处警200余起,办理刑事案件20多起,最多的时候达60多起,治安案件100多起,还要参与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对行业、场所的管理。交警中队有警察3人,协警三人,每年要处理各种大小交通事故400到600起,其中每年至少还有十余起死人的案件,康复农场有警察及协警员40人,但时刻要管理200多的在押人员,还要进行轮休。由此带来了的问题是这些部门普法时间不足,很难有时间专门普法,仅仅只是停留在执法时或者调解时普法。村委会干部也忙于抓各种产业,本身法律素质也很低,大多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普法的考核不规范,不能够客观的反应普法的实际效果。
2、普法经费不足,无法满足普法的需要
普法的主要工作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经费主要是由当地政府结合自身的情况来提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素质较低的地方经济往往比较落后,经费愈加难于得到保障。就算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普法经费也要看当地党委一把手和司法所负责人之间的协调,无法满足普法的需要。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3、普法不够深入,普法内容空洞、缺乏实际操作性和生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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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文化知识低下,普法并没有向法律意识最淡薄的农民进行普法,问题最严重的就在于此,因为最容易出现斗殴案件的就是这些农民。让村干部普法也不现实,因为这些村干部法律意识本身就比较有限,有些甚至根本就不懂什么法律,纯属靠自己比他人恶而当上干部。普法主要是采取向乡村一级发放法律书籍及参加法律考试的方式进行,这些法律书籍主要是一些关于法律条款的书和一些简单的案例,缺乏与农民实际生活相关的、生动的案例,农民读不懂,村干部也读不懂。
(三)农民的封建思想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脱节
1、部分农民曲解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遇事以暴制暴、以势压人的思想严重,遇事易走极端,邀众闹事,妨碍执法
笔者认为中央提出的“以人文本”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现在部分农民认为“以人为本”就是纵容,就是任何事情都能以自我为中心、不为他人考虑、为所欲为,任何事都可以违背道理,按照自己的歪理办事。其实这是错误的,“以人为本”的前提是在“理”的前提下,在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人为中心,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做任何事情都让人活的更好,更有尊严。只有正确的理解了“以人为本”的含义,凡事在“理”的前提上为他人考虑,不要认为自己有势力、有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走极端;不要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或者违法犯罪了就可以不顾他人的尊严,抛开法律,以暴力制暴力。
2、农村青年文化层次低,大多是初中毕业或初中没有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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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大龄儿缀学依然严重。据2008年我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村0周岁至17周岁的留守儿童达5800万,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占3000万,占全国儿童的五分之一,其中西部农村的儿童占了四分之一。在这些留守儿童中,0周岁至5周岁的占28.05%,6周岁至11周岁占34.85%,12周岁至14周岁占20.84%,15周岁至17周岁的占12.27%。2009年10月的一份报告显示,15周岁至17周岁的留守儿童外出打工占了农村儿童的三分之一。据本人向今年以来全乡进行学历普查的调查来看,目前我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未接受教育的占全乡儿童的40%以上,不愿接受初中教育或者初中未毕业的占全乡儿童的10%以上。这些留守儿童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的占23%,在家的占77%。这77%的人有12%的人既不愿意做农活也没有正当的职业,常纠集在一起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我所每年都要排查警告近百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增加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压力。
3、电视、网络上不健康的知识左右了分辨能力较差的农民
二十多年来,我乡在烟草产业的发展和带动下,农村基本上每家都有电视,临近街道很大一部分人家也已经有了电脑,街道开了网吧。看电视、上网对于农民,尤其是年轻人来说已经变得很容易。可由于农民和大部分儿童的分辨能力较差,不能够以此来接受一些先进的文化,相反对电视上、网络上一些黄色了、暴力的、其他不健康文化知识。
(四)基层警察的基础设施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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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稳定最主要的武装力量,但目前基层警察的素质还有待提高,配置严重不足,财政拨款不够,工作任务太重,非警务活动过多,压力太大已经使基层警察大多处于亚健康状态等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警察发展的瓶颈。
1、警力严重不足
一个地方警力的配置应当和当地实有人口的多少及社会治安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只有相适应了,才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才有利于维护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的稳定。目前我乡有常住人口61384人,我所有警察8人,常住人口与警力的比例为为万分之一点三,距全国万分之十三、全省万分之八相距甚远。我乡的常住人口、社会治安的复杂程度和警力配置已经严重不相适应。
2、财政拨款不足
3、基层工作压力太大,任务太重, 非警务活动过多
目前基层警察的工作涉及人口及行业、场所的管理,治安、刑事案件的打击,辖区的巡逻、防范等方方面面,在有限的警力下,基层派出所的压力本身就很大。做为公安派出所,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也是主要的职责之一。西邑作为以烤烟、蚕桑为主的产业大乡,全乡的财政收入和农民的收入都以此为主。党委、政府、各部门也都在围绕着这两个产业转,一切工作都以此为中心。一个在当地执法的公安机关既然要为一个产业乡的经济保驾护航,势必要从事非常多的非警务活动。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基 - 19 -
层警察的压力愈加大。
三、斗殴案件的预防与治理
(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各种解释,加强现有法律的执行力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和健全,法律的范围也涉及人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法律、法规也慢慢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结合执法对象的特点来考虑,根据执法的效果来看,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各种解释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法律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1、建立家庭、邻里纠纷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及各自职责
在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处理,也规定了部门的管辖。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还很欠缺的就是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解决矛盾的机制。因为现在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往往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涉及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第三者引发的感情纠纷、甚至还有财务纠纷等等。其历史渊源比较多,有些是几年前,有些是几十年前,有的甚至是在生产队时遗留的问题。因此导致这些问题单凭一个部门很难解决或者根本无法解决。法律可以在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自的管辖之外,从司法协助上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 20 -
法院及司法机关在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因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理,最终使在处理打架问题的同时将双方矛盾的根源解决。
2、法律应当规定政府参与解决社会转型时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的根源性问题
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斗殴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取证难度大,比较难于单纯的从斗殴行为上来处理。但单纯的抓人并不能解决问题,相反只会激化矛盾。此类案件只要解决了双方的矛盾所在,斗殴案件往往也就得到解决,追究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些矛盾的主要问题的解决只有在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的配合下才能够解决。但目前存在只要问题一复杂,大家都怕承担责任,谁也不愿意出头的问题。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由此只会带来公安机关通过大量的、艰难的取证后,单纯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责任予以追究,根源性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时机恰好的时候斗殴案件依然会发生。笔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考虑在此方面的立法。
3、降低未成年的年龄界限,制定对监护人失职的责任追究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是18周岁。但随着未成年生理、心理的日趋早熟。近年来,发生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盗窃行为的14周岁至17周岁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此类人往往在11周岁到14周岁是一个转段期,但这一时期的孩子往往就开始从事打架、寻衅滋 - 21 -
事、故意伤害、盗窃等违法犯罪的活动。此期间老师管不了,家长不愿管,公安机关也处理不了或因为未成年犯的事根本就不知道。由此纵容了这类人,在其心灵深处养成了违法犯罪的个性特点。成年后更加难以打击处理。据笔者通过几年来接触的未成年斗殴案件来看,笔者认为,未成年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的年龄界限应当提前到15周岁,相对法律责任的年龄在11周岁到15周岁。
(二)以司法机关为主成立普法小组
普法配合打击是预防和减少斗殴案件发生的最佳途径,其中普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重中之重。可究竟怎么普法,怎样普法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又是一个比较务实,操作性比较强的问题。笔者认为,普法的最佳途径就是由司法机关牵头,成立普法小组进行全面的普法。
1、确定专门人员,拓宽普法对象
目前,普法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者和派出所民警,对象比较单一,效果也不理想。笔者认为,这样的方法和范围远远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拓宽普法的方式和途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挂职,定期、不定期的到村组去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设立家喻户晓的热线电话及办公场所进行法律问题答疑,对兼职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此进行严格的考核。村委会干部任兼职普法员,自己必须认真的学习法律,并随时接受严格的考核。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要确确实实的履行好自身职责,认认真真、尽职尽责的开展好法制教育。普法对 - 22 -
象可以以村干部、小组长、村组里有一定威望,群众相信的人入手。
2、划拨专门经费
经费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普法经费的保障和分配应当通过行政立法的手段,通过地方财政的百分之几或者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定额拨款,保障普法工作得到深入、实际的开展。
3、完善普法培训内容
普法培训的内容直接决定普法培训的质量。目前普法主要是采取向乡村一级发放法律书籍、到学校讲法制科及执法部门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对有限的人的教育。但我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单纯的法律条款,别说是农民,就连村委会干部也看不懂或不愿看,根本无法让人接受或深入人心。笔者认为普法应当从农民群众接触较多的方面入手,从实用性较强的方面开展,采取简单、易懂、好听的方式,结合实际的案例尤其是身边发生过的典型案例来普及法律。
(三)提高农民素质,完成旧思想与先进文化的衔接
斗殴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因为人的思想问题落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为任何事情都是因为人而引起,人出事主要是因为自己思想顽固,遇到事情仍然停留在旧的、法律没有普及的时候的经验来看,把法律看得太淡所致。
1、完善现有教育模式,把法制教育与升学考试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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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教育模式主要是提高升学率,上级部门的考核也是从升学率上考核的,而升学率的认定标准是文化知识的掌握程度,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学校并没有开法律专业的课,在小学阶段的法律普及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课夹杂着来完成,在初高中的法律普及主要是通过政治夹杂着来完成,而思想品德和政治本身就是副课,并得不到老师和学生的重视。因此带来的是在青少年学习最关键的时期忽视了对自己法律素质的培养,不知道怎么遵守法律,也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律基本知识提到正常的课程上来,每周一次就可,同时在升学考试中夹杂着一些法律知识及遇到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的案例。
2、开展“小手牵大手“行动,由学生来感化家长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或者在家庭中占有主要的地位,是家庭的中心。但现在许多家长确还保持着封建的思想,凡是遇到自己不顺心或者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都采取暴力的、极端的、非法的手段来解决,觉得只有自己恶了,办事也就顺了的思想,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压力。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追究了自己的违法责任,依法给其讲明应当怎么办,可是自己总是不服,也听不进去,觉得是执法人员和他过不去或者怀疑执法人员与另外一家有什么关系。但对于孩子从书本上学到的知识他们就深信不疑。如果执法部门和学校能够从学生入手,通过学生向家长灌输抛弃旧的封建的思想,尽快适应新的文化的意识,切实开展“小手牵大手, 学生教家长”,由学生来感化家长,我相信,农民的法律意识一定会得到很快的提高。
3、进一步规范电视、网络的不健康教育及宣传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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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社会日新月异,电视机基本普及到了农村的每一个角落,电脑也有所普及,上网、看电视已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电视和网络上不健康的东西却难于禁止,严重的影响了目前思想刚刚有所解放,但还不能科学鉴别农村农民。加之目前关于警察办案的电视剧、案件追踪、政法在线等节目增多,这些节目在对普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的同时,大多执法机关存在盲目的宣传自己,不注意对一些公安机关的特殊侦查方式保密,从而把一些本来用于教学的侦查手段及方法教给了违法犯罪嫌疑人,但是自己的技术水平却跟不上宣传的速度。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范什么电视节目可以放,什么网络可以开放。在政法宣传方面也应当注意侦查手段的保密。
4、建立健康的乡镇娱乐场所,大力对留守青年实行劳务输出
现在大量存在农村留守青年,这些青年在没有事情的时候究竟要做什么呢?以前大家思想比较传统,并不会发生什么,但现在随着经济生活的提高,摩托车数量的增多,一些传统的娱乐被电视及家庭影院等冲淡。很多年轻人晚上并在不住家,总要找一些事情来弥补自己精神的空虚。由此带来了有钱的人相互赌博,没有钱的人就出去结伙溜摩托,喝酒,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增多,酒后滋事、斗殴案件频发。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一方面大力实施劳务输出战略,使本地区多余的劳动力向外输出。另一方面,建立健康的乡镇文化娱乐场所,供劳务没有输出的人来化解自己精神的空虚。
(四)增强基层警察机构的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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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质量上、数量上加强基层警察队伍,使常住人口与警力配置合理 如果能够扎实的开展日常工作,加强对人口及行业场所的管理,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在常住人口与警力的配置方面,我乡应当在万分之四以上。此外还应大力加强警察的培训,提高警察的素质。
2、改革目前经费体制
目前警察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财政来保障,但由于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比较困难,难于足额或者大部分的满足基层警力的需要,从而出现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经费充足,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经费则不足的状况。严重的制约了各级警察的均衡发展,因此也给落后地区警察的思想带来很大的压力。笔者认为,警察经费应当由省级或者国家直接划拨。
3、科学、合理用警,大力推进农村警务战略
警察应当是人民群众最信任的一支部队,是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为了警察更好的执法,与人民保持和谐的警民关系,在警力的使用和非警务活动上应当慎用警力,做到科学、合理用警。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实施农村警务战略,成立警务室,设立专职的社区民警,开展专门的工作。这对于加强警民关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警力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推进。
结束语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推进。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 - 26 -
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两个不变”,科学地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所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也成为中国“法治崛起”的起点。1982年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我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政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它使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命运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历史转变,是我国历史上最经典的立法大手笔。1996年江泽民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领导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宪政伦理,人民主权具有其本源性,人民民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和根本;依法治国必须强调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三者之间关系微妙,三者有机统一,绝不能肯定一个,强调一个,而弱化、否定其他,这一过程隐含有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合适合理地去体会理解认识。任何法治国家的法治理论都有其核心和精髓,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是“三权分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是“三者统一”。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科学总结,是当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三者统一”,三者缺一不可,也不能偏废。关于如何减少我乡的斗殴案件,笔者从以上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阐述,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写的并不够全面,观点也许存在偏差和片面。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的法律、 - 27 -
法规及解释也应当加于完善。法律不方便规定或者无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解释,在法理学上加于完善。同时笔者也希望有更多的法学家对此类案件也进行研究,在方便基层执法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加速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实实在在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问题上让人民“多诉讼,少上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主编:柯良栋 吴明山 中国人民出版社 期刊:ISBN 7-81109-188-7/D.183
5、《社会研究方法》第十一版【美 艾尔·巴比】著邱泽奇 译 华夏出版社 期刊:ISBN 978-7-5080-4800-0
6、2009年12月30日马鞍山司法局张玉科的《迈向法制之路的创举》
第四段、第八段。
后记
关于如何农村减少斗殴案件的问题,笔者虽然做了一些研究,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笔者仍将从法理学的角度继续进行研究和学习,并希望更多人进行研究并得到更多人的帮助和批评,为社会主义的法制进程贡献自 - 28 -
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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