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环保局职责
篇1:环保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的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参与编制我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的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负责对我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态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省、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报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或县(市、区)地域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涉及市外环境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定;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保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
八、指导市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环境监测网;组织对我市环境质量监测和各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规范化建设和质量保证工作。
九、承担我市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协作和交流工作;负责申请、审核全市对外环境保护协作项目和引进资金、技术。
十、组织全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履行活动;管理市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管理市环保局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落实和履行县(市、区)环保局领导干部协管职责。
十三、承办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2:环保局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 负责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制订地方性环境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 参与制订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四) 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全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各种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
(六) 制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全区环境监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
(七) 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全区环境保护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 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建设;管理、指导全区环境保护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
(九) 负责组织区域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指导帮助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管理全区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运行资质。
(十) 承办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环保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镇乡(街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副科级)、正副主任(股长)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由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