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卫生违法奖励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实施。
附: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临淄区卫生局
临淄区财政局
二○○六年 月 日
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以真实姓名向我局或卫生监督所举报,经卫生监督员查实,违法事实清楚的,举报者均为受奖对象(涉案当事人及卫生执法人员除外)。举报方式可采取来人、来电、来信、传真等。
二、奖励范围
凡是在临淄区区域范围内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医政、血液、母婴保健等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违反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均在投诉举报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条件
1、举报者必须掌握被举报者的具体违法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时间。
2、同一案由多次举报者只奖励一次,即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3、卫生监督员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任何人员、任何条件下均不得公开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如监督员泄漏举报者情况,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奖金发放标准
(一)被举报者属未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的黑窝点,实施以下奖励办法:
每举报一个黑窝点,线索清楚,经监督员核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给予举报者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者已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而从事经营活动,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如下奖励:
根据涉案罚款金额的多少予以奖励。被举报者罚款100—1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被举报者罚款1001—3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被举报者罚款3001—5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对被举报者罚款5001元以上的,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
(三) 被举报者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通过调查核实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对举报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奖金领取办法
当举报案件彻底结案后,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者领奖时需携带与举报记录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奖的举报人自执法机关发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上交区财政的罚没收入中列支。需要支出时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七、举报电话:7180610
八、此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卫生局,市卫
生局卫生监督所。
临淄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