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
探索建立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
自著作权制度建立以来,沿用至今的都是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授权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现,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作者突破传统著作权“被动授权”机制,创新性提出互联网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以期对完善著作权授权制度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制度随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也应因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增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既强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与可期利益,其更适应新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美国版权局有调研报告指出,远远低于互联网传播的技术水平,盗版。人类应当享受现代科技进步的便利,
比如,建立“互联网著作权„巨网‟。
在早期,著作权授权的最大限制
即便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也存在并且及时获得授权是一件十分这主要表现在,因临时演出或其他需求,但在短时间内却难以寻找到。即便找到权利人
这些均是由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著作权交易成本增加或交易机会的错失,是著作权授权制度自问世以来的最大瓶颈。对于这一问题,多年来,人们力图尝试解决。例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其延伸性管理的探索,不同类型的“孤儿作品”制度设计,2002年12月由知识共享组织创始发布的创作共用授权模式(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下称CC 授权) 等。
但实践表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理论上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难以有效推进。“孤儿作品”设计则无论是走向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强制许可制度,其中,对
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的衡量没有确切的标准。CC 授权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这些手段和方案都难以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交互信息趋向对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解决著作权交易成本过大和交易效率不高等顽疾。
创新授权模式势在必行
互联网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的出现,给著作权授权机制带来了两方面的深刻影响。
海量作品及作者的出现,也引发海量许可和侵权行为发生。著作权人属于小众行为,互联网孕育了“全民创作,全民作者”的大众化时代,
需要指出的是,授权的权在互联网时代下造就的广大普通作者来讲,的作品能被认可、尊重和被传播。
笔者认为,““一刀切”笔者提出建立“巨网‟”,可以分别通过对授
无论是储存容量还是运行速度,均为“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能使著作权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或接近零交
那么,何谓“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其指的是在互联网新技术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的优势,依托政府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联网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由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所支撑的“巨网”及数据库。同时,修改法律与政策规范,改革原有的著作权人被动等待使用者上门请求授权的“被动授权”传统模式,创新构建“主动授权”新模式,即把拟授权使用的作品主动在“巨网”上进行声明宣示,而未上该“巨网”声明宣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均视为权利人默示许可,进而规范为法定许可,藉以显著减少著作权交易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交易效率。
具体而言,这一授权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内容:第一,依托政府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联网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所支撑的一张“巨网”及其作品数据库。第二,立法规定或者政策明确“不上网进行声明授权使用时,就适用法定许可”的规范。第三,可由行政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团体协会等提出指导性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参考标准。第四,如果著作权人主张其相关作品只有通过授权才能使用的,必须在“巨网”上进行声明,同时上载作品与相关联系信息。第五,已经上网声明的著作权人可随时撤改声明内容。第六,希望使用某一作品的潜在使用者可到“巨网”检索该作品的相关信息。第七,在“巨网”上检索到该作品存在授权才能使用声明的,可以根据附后的联系信息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洽谈授权事宜。第八,在“巨网”授权才能使用声明的,准交付或者提存著作权使用费。第九,解、诉讼与仲裁机制。第十,权利人在“巨网”许可类型著作权纠纷,只能主张获报酬权益,额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