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待遇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上述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60个月,6级伤残48个月。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资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7级伤残36个月,8级伤残26个月,9级伤残16个月,10级伤残10个月。 ”
工伤认定后,两年内一定要去工伤鉴定的,不然超过时间不能办工伤理赔的,鉴定结论书出来后就应该上班了。《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一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