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与名誉的哲学范畴
作者:王海明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07期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09)02-0022-12
一、良心与名誉概念
良心是个十分复杂难解的概念。在汉语中,“良”义为善、好:“良,善也。”[1]“心”义为思维器官及其心理、思想或意识:“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官,故把思想的器官和思想情况、感情等都说做心。”[2]1688因此,“良”与“心”合为一个词“良心”,也就是关于好、善或价值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关于道德价值的意识,说到底,也就是道德评价。在西方语言中,良心是“conscience”(英语)、“conscience morale”(法语)、“Gewissen”(德语)、“conscientia”(拉丁语)。它们的前缀con-、Ge-都是“共同”、“一起”的意思;而后半部分的词干“-science、-wissen、-scientia”都是“知”、“知识”的意思;合起来就是“共识”、“共同知晓”之意;进而引申为一种特殊的共识:道德价值意识或道德评价。
可见,从词源上看,不论中西,良心都是道德价值意识、道德评价的意思。那么,能否说这就是良心概念的定义?否。因为良心固然都是个人道德价值意识或个人道德评价;但个人道德价值意识或个人道德评价却不都是良心。例如,一个人知道偷盗是恶,并且谴责、痛恨某人偷盗。这是一种个人道德评价、道德价值意识。但是,我们却不能说这是他的良心发现,说他有良心;只有当他知道他自己的偷盗是恶并且谴责自己、痛恨自己时,我们才能说这是他的良心发现,说他有良心。所以,佩斯塔那(Mark Stephen Pestana)将良心定义为“依据自己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对于自己的行为的道德性质的自我意识”;并解释道:“良心的命令仅仅针对一个人自己的行为;良心不涉及对其他人行为的道德评价。”[3]187-188因此,良心是一种个人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评价,它区别于其他道德评价的根本特征乃是自我评价、自我意识: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反应。这就是良心的定义。
良心是一种自我道德评价,属于评价范畴。因此,评价的主客体结构乃是良心的最为基本的结构:良心最基本的成分或因素是良心主体与良心客体。良心主体就是良心的评价主体,就是良心进行道德评价的主体,说到底,就是自我。良心客体就是良心的评价客体,就是良心的评价对象,就是良心进行道德评价的对象,说到底,就是自我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自我的品德。那么,良心主体与良心客体结合起来就能构成良心吗?否。还必须有良心标准,亦即良心主体用来对良心客体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说到底,也就是任何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因为正如孟子所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借助这些道德规范,良心的主体才能对良心客体进行道德评价,才能构成良心:良心显然是由良心主体、良心客体与良心标准三因素构成的。
不过,细究起来,这仍然不是良心的完整结构。因为问题还在于:当自我运用道德评价标准对自我的行为及其品德进行评价时,究竟是依据行为的动机还是依据行为效果?如果我是好心办坏事,那么,我究竟是好人还是坏人?显然,如果评价的依据是动机,我就是好人,因为我的心、动机是好的;反之,如果评价的依据是效果,我就是坏人了,因为我的好心所导致的事情、效果是坏的。可见,评价的依据不同将导致根本不同的自我道德评价,将构成根本不同的良心。所以,自我道德评价的依据——亦即良心的依据乃是自我道德评价或良心得以构成的必要因素、必要成分。这样一来,良心便由四大因素构成:良心主体、良心客体、良心标准和良心依据。这就是良心的完整结构。
良心的结构只是每种良心自身内部的划分;而各种良心相互间的划分则是良心的类型:良心类型是比良心结构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的问题。但是,不难看出,如果以良心的正负性质为根据,良心便可以分为“良心满足”与“良心谴责”两大类型;如果以良心的知行性质为根据,良心则分为认知良心、情感良心、意志良心和行为良心四大类型。因为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反应,因而也就无非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意识反应和行为反应,说到底,也就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知反应、情感反应、意志反应和行为反应,亦即认知良心、情感良心、意志良心和行为良心:这些良心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反应,便是正面的良心,叫做“良心满足”;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反应,便是负面的良心,叫做“良心谴责”。我们不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1.我好说实话。每思及此,总觉得自己这样做是正确的(对自己好说实话的认知反应),并且不免为自己是个诚实坦荡、堂堂正正的人而自豪不已(对自己好说实话的情感反应)。于是,即使说实话于己有害,我也总是决定说实话(对自己好说实话的意志反应),我也总是说实话(对自己好说实话的行为反应)。
例2.我好说假话取悦于人。半夜醒来,扪心自问,觉得自己这样做是很不对的(对自己好说假话的认知反应),并且为自己是个奉迎献媚的小人而惭愧不已(对自己好说假话的情感反应)。于是,我决心不再说假话(对自己好说假话的意志反应),我从此也确实做到不再说假话了(对自己好说假话的行为反应)。
例1是对于自己好说实话行为道德价值的肯定性反应,是肯定性的自我道德评价,因而是正面的良心,亦即所谓良心满足;例2是对于自己好说假话行为道德价值的否定性反应,是否定性的自我道德评价,因而是负面的良心,亦即所谓良心谴责。这两种类型的良心又都有知、情、意、行之分,因而又都可以进而分为认知良心、情感良心、意志良心和行为良心四类。首先,“认为自己说实话正确而说假话错误”,是良心的认知评价,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知、认识,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知反应,因而可以称之为“认知良心”。其次,“因自己说实话而自豪、说假话而惭愧”,是良心的感情评价,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情感体验,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情感反应,因而可以称之为“情感良心”。再次,“决心说实话而不说假话”,是良心的意志评价,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行为选择反应从确定到执行的心理过程,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可以称之为“意志良心”。最后,“总是说实话而不再说假话”,是良心的行为评价,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行为选择反应,是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行为反应,因而可以称之为“行为良心”。
这样一来,良心岂不就分为良心满足与良心谴责以及认知良心、情感良心、意志良心和行为良心?认知良心属于“知”的范畴,行为良心属于“行”的范畴,因而尤为中国历代哲学家关注。孟子称二者为“良知”和“良能”:“人之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4]孟子所谓的“良知”,正如王阳明所说,就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的认知、认识:“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5];“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6];“知善知恶是良知”[6]。所以,良知就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知、认识,因而也就是认知良心。那么,孟子所谓的“良能”是什么?王阳明答曰:“知行本体,即是良知良能。”[7]张岱年进而解释说:“不曾被私欲隔断之本来的知行,就是良知良能。良知属知,良能属行。”[8]362这岂不讲得一清二楚:良能就是行为良心,就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行为选择、行为反应。
良心是每个人的自我道德评价。那么,人们相互间的道德评价——亦即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道德评价——是什么?显然就是所谓的“名誉”。名誉的英文是fame或reputation,义为其他人或公众的评价、估价、报道、意见、判断,说到底,也就是舆论评价。汉语的名誉也是此意。“名”的基本词义是名称或说出。《说文解字》曰:“名,自命也,从口从夕。”“誉”的基本词义是称扬、赞美、声名。《说文解字》曰:“誉,称也,从言与声。”因此,“名”与“誉”合为一个词“名誉”,也是其他人或公众的评价之意,说到底,也就是舆论评价。那么,名誉是否可以定义为其他人或公众的评价?是否可以定义为舆论评价?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不言而喻,一个人或寥寥几个人的评价,算不上名誉;只有众人的评价才是名誉。试想,如果只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我坏话,岂不是不能说我名誉不好?岂不只有众人都说我坏话,才能说我名誉不好?所以,名誉的本质就是舆论:名誉就是舆论评价,就是众人评价,说到底,就是社会评价:名誉与社会评价是同一概念。
诚然,所谓社会,不过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的联系而结成的共同体。所以,社会和众人一样,都是由个人构成的。因此,一个人的评价虽然不是名誉,却是名誉的一分子,是名誉的成分或因素。更何况,一个人的评价并非绝对不是名誉;相反地,一个人的评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名誉。这个条件就是:他是领导人。一个老百姓的评价不是名誉;但一个领导人——如村长、乡长、县长等等——以领导人的身份所进行的评价却是名誉。一个老百姓说我坏话,并不意味着我的名誉坏;但一个县长以县长的身份说我坏话,我的名誉可能就坏了。这是为什么?原因很简单:领导是众人和社会的代表、代言人。因此,领导如果以领导的身份说我坏话,就代表了众人和社会说我坏话了。于是,总而言之,名誉就是人们的相互评价,就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就是舆论评价,就是社会评价,就是众人的评价和领导人的评价。那么,这些评价是否都是道德评价?名誉是否属于道德评价范畴?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名誉亦即社会评价、众人评价和领导人以领导人身份所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与社会、众人或他人利益无关的价值,而必定是与社会、众人或他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价值,因而必定都是可以言善恶的道德价值:名誉的对象是道德价值,因而属于道德评价范畴。这就是为什么名誉必定有褒贬善恶之分的缘故。于是,精确言之,名誉就是人们相互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道德评价,是舆论的道德评价,是社会的道德评价,是众人的道德评价和领导人的道德评价。因此,一方面,名誉与良心便是对立的,是划分具体道德评价的两种相反类型:名誉是外在呼声,是人们相互的、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反之,良心是内在心声,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良心与名誉又是同一的,每一方都潜在着对方,每一方潜在地就是对方。因为当自己像自己评价他人那样——或者像他人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自己时,名誉便变成了良心:良心是名誉的内化;当自己像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他人时,良心便变成了名誉:名誉是良心的外化。
因此,名誉也就与良心一样,由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标准与评价依据四因素构成。名誉的评价主体,亦即名誉主体,就是进行名誉评价的主体,因而包括自己和他人,但主要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因为真正讲来,名誉乃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所进行的道德评价。名誉的评价客体,亦即名誉客体,就是名誉的评价对象,因而也就是任何个人、任何群体以及任何社会;因为任何个人、任何群体以及任何社会,无疑都可以成为名誉的评价对象,都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名誉的评价标准,亦即名誉标准,显然与良心标准完全相同,都是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名誉的评价依据,亦即名誉依据,当然也与良心依据一样,关涉行为的动机与效果。因为与良心一样,名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名誉评价究竟依据对象的行为动机还是效果抑或既依据动机又依据效果?于是,名誉原本由四大因素构成:名誉主体、名誉客体、名誉标准和名誉依据。这就是名誉结构。
名誉的类型也与良心的类型相似,分为肯定性的名誉(荣誉或光荣)与否定性的名誉(耻辱)以及认知名誉、情感名誉、意志名誉和行为名誉。我们不妨再用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1.我对穷人和弱者有一种深切的同情,常常救济、帮助他们。别人都说我做得对(认知名誉、认知荣誉);钦佩之情溢于言表(情感名誉、情感荣誉);皆有与我结交之意(意志名誉、意志荣誉);结果多人与我结交(行为名誉、行为荣誉)。
例2.我妒忌张三,造谣以中伤。同行们都说我心术不正(认知名誉、认知耻辱),人人义愤填膺(情感名誉、情感耻辱),个个有让我公开道歉之意(意志名誉、意志耻辱);最终迫使我公开道歉(行为名誉、行为耻辱)。
例1是众人对我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肯定性反应,是众人对我行为肯定性的道德评价,是正面的名誉,因而叫做荣誉:荣誉就是肯定性的名誉,就是肯定性的社会道德评价,就是社会、众人或领导人所进行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例2是众人对我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否定性反应,是众人对我行为否定性的道德评价,是反面的名誉,因而叫做耻辱:耻辱就是否定性的名誉,就是否定性的社会道德评价,就是社会、众人或领导人所进行的否定性的道德评价。这两种类型的名誉又都有知、情、意、行之分,因而又都可以进而分为认知名誉、情感名誉、意志名誉和行为名誉四类:
首先,“认为我的同情是对的和妒忌是错的”,便是认知荣誉和认知耻辱,便是认知名誉:认知名誉就是名誉的认知评价,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行为者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知、认识,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行为者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知反应;其次,“对我的深切的同情心的钦佩之情和对我的造谣中伤的义愤填膺”,便是情感荣誉和情感耻辱,便是情感名誉,是名誉的情感评价,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行为者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情感反应、情感体验;再次,“与我结交之意和让我公开道歉之意”,便是意志荣誉和意志耻辱,便是意志名誉,是名誉的意志评价,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行为者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最后,“多人与我结交和迫使我公开道歉”便是行为荣誉和行为耻辱,便是行为名誉,是名誉的行为评价,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行为者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行为反应。
纵观良心与名誉概念可知,良心与名誉原本是两种声音,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更确切些说,属于具体道德评价范畴,而不属于抽象道德评价范畴。因为抽象道德评价是以抽离了行为者的普遍行为为对象的道德评价,它的功能或作用在于确立和制定优良道德规范,亦即通过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从抽象的普遍的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善、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异化、幸福、诚实、贵生、自尊、谦虚、勇敢、节制、智慧、中庸等等。具体道德评价则是以特定行为者的具体的、特殊的、个别的行为及其品德为对象的道德评价,它分为良心与名誉:良心是特定行为者的自我道德评价,是特定行为者自己对自己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评价;名誉是特定行为者的相互道德评价,主要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对于特定行为者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评价。虽然不难看出,良心与名誉这两种具体道德评价的功能或作用,在于使人们遵守抽象道德评价所确立和制定的道德规范;但是,细究起来,良心与名誉的功能或作用乃是一个极为复杂也极端重要的难题。确证这一难题的起点是:每个人究竟为什么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为什么当自己遵守道德规范或看到他人遵守道德规范,自己便有自豪或钦佩之快乐?为什么当自己或他人违背道德规范,自己便陷入内疚或义愤之痛苦?一句话,良心与名誉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就是所谓良心和名誉的起源问题。
二、良心与名誉起源
良心的起源,直接说来,源于人是道德动物,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遵守道德规范,从而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的需要。试问,有谁不想做一个好人?有谁愿意做一个坏人?没有。每个人都想做一个好人,这是最深刻的人性。坏人也是人,也与好人同样具有人性,也与好人同样具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即使是那些十恶不赦的道德败类、也并非没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他们也是人,怎么会没有做一个好人的人性呢?他们同样想做好人而不想做坏人。只不过,他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比较弱小,而他们所怀有的那些欺诈拐骗、偷盗抢劫、杀人越货的欲望却比较强大,以致远远超过和压抑了他们想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
那么,一个人究竟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有美德的人,从而满足其道德需要?无疑只有去遵守道德、去做好事。这样,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会推动他去做遵守道德的好事,推动他对自己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进行判断、评价,从而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是否被自己的行为所满足而发生种种心理与行为反应,亦即良心的知情意行之反应:
如果看到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便会认为自己是一个好人(良知、认知良心),便会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得到实现而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快乐(情感良心),便会有继续行善而遵守道德规范之意(意志良心),便会继续行善而遵守道德规范(行为良心):如果看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便会认为自己不是一个好人(良知、认知良心),便会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得不到实现而陷入良心谴责的痛苦(情感良心),便会有改过迁善而遵守道德规范之意(意志良心),便会改过迁善而遵守道德规范(行为良心)。
可见,良心这种自我道德评价源于每个人希望自己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在于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的道德需要。然而,一个人为什么会有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良心的最终源头、原动力是什么?
原来,人是个社会动物,每个人的生活都完全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所以,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便是他一切利益中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得到赞许,便意味着得到一切;遭到谴责,便意味着丧失一切。不言而喻,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之关键,在于他的品德如何:如果社会和他人认为他品德好,那么,他便会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和给予;反之,则会受到社会和他人的谴责和惩罚。所以,正如孟子所言,一个人是否有美德,乃是他一切利益中最根本的利益:“夫仁,天下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9]
这恐怕就是一个人最初为什么会有美德需要的缘故:他需要美德,因为美德就其自身来说,虽然是对他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因此,美德乃是他利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他对美德的需要是一种手段的需要。但是,逐渐地,他便会因美德不断给他莫大利益而日趋爱好美德、欲求美德,从而便为了美德而求美德,使美德由手段变成目的;就像他会爱金钱、欲求金钱、使金钱由手段变成目的一样。这时,他对美德的需要便不再是把它们作为一种手段的需要,而是把它们作为一种目的的需要了。
这样,每个人的做一个有美德的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不论是以美德为目的的需要,还是以美德为手段的需要,说到底,都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别人因他品德的好坏所给予他的赏罚。对于良心的这一终极源头、原动力,弗洛伊德曾有大量论述。通过这些论述,他得出结论说,良心起源于自己对于父母、养育者、教师、领导、党团、国家、舆论等外在权威的赏罚的恐惧。[10]18那么,对于这些外在权威赏罚恐惧究竟是怎样形成良心的?
这一形成过程并不难理解。因为每个人最为恐惧的,既然是这些父母、养育者、教师、领导、党团、国家和舆论等等——外在权威的赏罚,那么,他自然便会常常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亦即从这些外在权威的立场来评价自己行为。逐渐地,这些外在权威便成了他自己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成了他自己的另一个自我:“我自己仿佛分成两个人;一个我是审查者和评判者,扮演和另一个我——亦即被审查和被评判者不同的角色。”[11]113这个作为评判者的自我对于另一个自我——亦即作为行为者的自我的道德评价非他,正是所谓的良心:良心就是自我道德评价。这样,在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的形成,也就是良心的形成。因此,良心是自己以父母或其养育者以及教师、领导、党团、国家、舆论等外在权威的立场来看待自己行为的结果,是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的结果,是这些外部权威的内化。
比较良心的直接起源(良心的目的)与良心的最终起源(良心的原动力)可知,良心直接源于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在于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而最终则源于利己,源于自我利益,源于社会和他人因自己品德好坏所给予自己的赏罚。因此,一方面,每个人,不论他如何高尚还是如何卑鄙,便都因其不能不是个社会动物而不能不具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不能不具有良心;只不过其强弱有所不同罢了。另一方面,每个人的良心的强弱,固然与他自己的道德修养等偶然因素有关;但就其必然性因素来看,则直接说来,取决于他希望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多少,根本说来,则取决于他因自己品德好坏而得到的赏罚利害之多少:他因品德好而得到的赏誉越多,他因品德坏而遭到的惩罚和损失越多,他做好人而不做坏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强,他的良心便越强;反之,他因品德好而得到的赏誉越少,他因品德坏而遭到的惩罚和损失越少,他做好人而不做坏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少,他的良心便越弱。换言之,每个人良心的强弱,他的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多少,固然与他自己的道德修养等偶然因素有关;但是,就其必然性因素来看,根本说来,却取决于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取决于他的品德好坏的赏罚者,亦即童年时代的父母或养育者、长大以后的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国家的管理和教育等等:赏罚公正,人们的良心就强;赏罚不公,人们的良心就弱。
名誉的起源则有内外或供求之分:名誉的内在根源或追求名誉的根源和名誉的外在根源或给予、供给名誉的根源。名誉的内在根源是追求名誉的根源,是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名誉的根源,是每个人自己的名誉心、求名心、好名心的根源,说到底,也就是每个人追求荣誉、光荣而避免耻辱或舆论谴责的根源。反之,名誉的外在根源则是给予名誉的根源,是自己给予他人和他人给予自己名誉——荣誉或耻辱的根源,是人们相互给予名誉——荣誉或耻辱的根源,说到底,也就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给予每个人名誉——荣誉或耻辱的根源。
名誉的外在根源,原本在于每个人都具有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特别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具有希望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因为每个人——特别是社会、众人和领导人的道德需要都是双重的:他不仅有自己遵守道德规范、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而且还有希望他人遵守道德规范、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试想,有谁不希望他周围的人是好人?有谁愿意他周围的人是坏人?就是盗贼也是如此。他也不希望他的同伙是一些坏盗贼,而同样希望同伙们是好盗贼:“盗亦有道”,此之谓也!
这是被道德之为社会契约的深刻本性决定的。道德无疑是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每个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社会契约。而任何契约的每一位缔结者必定都是:一方面,自己要遵守契约;另一方面,则要他人遵守契约。因此,每个人作为道德契约的缔结者,便不但自己有遵守道德规范从而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而且必定还有希望他人遵守道德规范从而也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他自己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越强烈,他希望别人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也就越强烈;他自己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越淡漠,他希望别人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也就越淡漠。这就是为什么古今中外那些志士仁人皆疾恶如仇的缘故。
这样,名誉外在的直接源头便与良心的直接源头一样,源于每个人的道德需要:他不仅有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良心的直接源头);而且还有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名誉外在的直接源头)。那么,一个人究竟怎样才能满足他希望别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呢?他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唯一途径,如前所述,是自己遵守道德做好事。同理,他满足自己希望别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唯一途径,当然是看到别人遵守道德做好事。这样一来,每个人希望别人做好人的道德需要,便会推动他对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进行判断、评价,从而因自己希望别人做好事的道德需要是否被别人的行为所满足而发生种种心理和行为反应,亦即名誉(荣誉与耻辱)的知情意行之反应:
如果看到他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便会认为他人堪称好人(名誉或荣誉的认知评价、认知名誉或认知荣誉);便会因自己希望他人遵守道德的需要得到实现而快乐,进而对他人心存敬爱之忱(名誉或荣誉的情感评价、情感名誉或情感荣誉);便会产生向他人学习之意(名誉或荣誉的意志评价、意志名誉或意志荣誉);便会向他人学习(名誉或荣誉的行为评价、行为名誉或行为荣誉)。反之,如果看到他人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便会认为他人不是什么好人(名誉或耻辱的认知评价、认知名誉或认知耻辱);便会因自己希望他人遵守道德的需要得不到实现而痛苦,进而对他人怀有厌恶之心(名誉或耻辱的情感评价、情感名誉或情感耻辱);便会产生批评、谴责他人之意(名誉或耻辱的意志评价、意志名誉或意志耻辱);便会批评、谴责他人(名誉或耻辱的行为评价、行为名誉或行为耻辱)。
可见,从名誉的外部或名誉的相互给予来看,名誉源于每个人自己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在于满足这种道德需要。然而,每个人为什么会有希望别人也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呢?名誉最终的外部源头是什么?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如下正反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与之打交道的人都是损人利己的坏人,他会得到什么?他无疑会处处遭受损害与不利。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与之打交道的人都是仁爱公正的好人,他会得到什么?他无疑会处处得到帮助与利益。这就是说,每个人希望别人做一个好人,说到底,无非是因为别人是好人对自己有利,而别人是坏人对自己有害:利己、自我利益、他人品德的好坏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是引发每个人自己希望别人是好人的道德需要产生的原因,从而也就是最终引发名誉的外部的原因、根源、原动力。那么,名誉的内在根源是什么?
不难看出,名誉的内在根源——亦即每个人自己的求名心的根源在于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因为人是个社会动物,每个人的生活都完全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但是,他究竟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多少利益,无疑取决于社会和他人对他的毁誉:荣誉、光荣意味着他将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他所能够得到一切利益;耻辱、恶誉则意味着社会和他人将拒绝可能拒绝给予他的一切利益。于是,名誉便是他的一切利益之本,便是他的最为根本最为重大的利益:荣誉、光荣是每个人求得自己利益的根本手段。因此,斯密说:“就能够立即和直接影响一个无辜者的全部的外在不幸来说,最大的不幸无疑是名誉的不应有的损失。”[11]114这恐怕就是“名”与“利”为什么会合为“名利”一个词的缘故。因此,人,只要他生活于社会和他人之中,便无不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
诚然,古往今来,确实有些伟大的智者蔑视名誉、蔑视荣誉。然而,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心、没有对荣誉的渴求;而只能表明他们压抑自己名誉心而不去追求荣誉。他们不但同样具有名誉心,而且同样具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否则,他们就不会因为遭到舆论谴责而极为痛苦了。西赛罗说:“许多人蔑视荣誉,却又因遭受不公正的谴责而感到莫大的羞辱和痛心:这岂不极为矛盾?”[11]128其实,这并不矛盾。他们蔑视荣誉,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追求好名誉、避免坏名誉的极为深重的欲望;而是因为他们为了其他在他们看来更为重大的欲望——如追求自由和自我实现而不得不压抑、放弃与其冲突的追求荣誉的欲望。他们为了实现更为重大更为强烈的追求自由和实现创造性潜能的欲望,而压抑、放弃了对荣誉的渴求,因而能够蔑视荣誉,不为荣誉所动。但是,他们并没有压抑、放弃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这是因为:
一方面,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远比追求荣誉的欲望更为根本更为重大:有没有荣誉,有没有好名誉,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的好不好的问题,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能否发展的问题;而有没有坏名誉,则是一个人能否在社会中生存的问题:坏名誉意味着社会生活的终结和死亡。所以,任何一个智者,任何一个人,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他便只可能为了自由和自我实现等等而压抑、放弃追求好名誉的渴求,但是,他不可能为了自由和自我实现等等而压抑、放弃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另一方面,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是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的最为根本、最低级的欲望,因而只有在这种欲望得到相对满足的条件下,每个人才可能产生追求自由和自我实现等等比较高级的欲望。这样,一般说来,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并不会与追求自由和自我实现等等比较高级欲望发生冲突、不可两全。因此,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在这些伟大智者的心中同样极为深重地存在着。所以,他们固然因为压抑求名心或荣誉的追求而能够不为荣誉所动;却不能不为坏名誉而感到莫大痛苦。
可见,每个人必定因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而无不具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无不极为深重地渴求荣誉、光荣,无不极为深重地怀有避免耻辱或坏名誉的欲望;正如无不深重地好利恶害、趋利避害一样;只不过人们各自所求的荣誉和所避的耻辱往往大不相同,亦如他们所求的利和所避的害往往大不相同罢了。一言以蔽之,每个人的求名心源于求利心:求名是求利的手段。
但是,手段与目的是互相转化的。当一个人的好名誉、荣誉不断给他带来利益和快乐时,他便会逐渐爱上名誉——爱是自我对其快乐和利益之因的心理反应——从而能够为荣誉而求荣誉、为名誉而求名誉、为名而求名。这时,荣誉和名誉便不再是求利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求利则不再是求名的目的,而只是产生求名目的之原因、原动力:为名而求名是因利而求名,而不是为利而求名。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我们到处都能够看到,那些极为珍爱自己名誉的人,他们某些行为的目的岂不往往是为名誉而求名誉?他们这些行为目的只是名誉、荣誉而不是利益;不但不是为利益,而且往往为了名誉而牺牲利益乃至牺牲性命。因此,利己决不是这些行为的目的,而只是最终引发这些行为目的之原因、原动力:为名而求名不是为利而求名,而是因利而求名。这样,求利心(为求利而求名)和求名心(为求名而求名)便是名誉的内在的双重直接根源,是名誉内在的双重目的;而利己心则是最终产生这些目的的名誉内在之终极根源、原动力。
纵观名誉的内外起源可知,一方面,每个人之所以都有对他人进行道德评价而给他人以毁誉的深重欲望,直接说来,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说到底,是因为别人是好人对自己有利,而别人是坏人对自己有害:利己是名誉外在的终极根源、原动力。另一方面,每个人之所以渴求光荣、避免耻辱而怀有深重的名誉心,直接说来,是因为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因而每个人是为求利而求名,进而为求名而求名;说到底,每个人必定是因利而求名:利己是名誉内在的终极原因、原动力。
三、良心与名誉的作用
良心起源的研究表明,良心直接源于每个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在于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而最终则源于社会和他人因自己品德好坏所给予自己的赏罚:赏罚越公正,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强,自己的良心便越强。那么,是否人们的良心越强,他们的品德便越高尚,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良好?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良心就其本性来说,乃是一种为做好人而做好人的行为及其心理,是一种为美德而求美德的行为及其心理,说到底,是完善自我品德之心所引发的行为及其心理。因此,良心具有使人达到最高道德境界——无私利人的作用。因为一个人要成为好人、道德的人、高尚的人,实现其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只有去做好事、道德的事、高尚的事。那么,一个人究竟要做什么样的好事才能完善自我品德?最重要的,无疑是无私利人。因为无私利人,如所周知,是最高尚的事,是品德的完善境界。所以,一个人受良心的驱使,便会无私利人,便会使人达到最崇高的道德境界。
因此,人们的良心越强,他们的品德便越高尚,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良好;人们的良心越弱,他们的品德便越恶劣,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败坏。每个人良心的强弱,如上所述,又取决于社会和他人因自己品德好坏所给予自己的赏罚是否公正。于是可以说:社会对于人们品德好坏的赏罚越公正,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强,人们的良心便越强,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良好;社会对于人们品德好坏的赏罚越不公正,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弱,人们的良心便越弱,人们的品德便越恶劣,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败坏。这就是被良心的起源所决定的良心之作用。
然而,这还不是良心的主要作用。从良心的直接起源和目的——良心直接起源于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是为了做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有美德的人——还可以得出一个更为重要的结论:良心具有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价值或作用。因为美德是长期遵守道德的结果:“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12]所以,一个人只有遵守道德规范做好事,才可能成为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有美德的人,从而才能实现良心的目的。反之,如果他不遵守道德做坏事,便不可能成为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有美德的人,便不可能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有美德的人的道德需要,便不可能实现良心的目的。
这样,每个人的良心便会推动他去做遵守道德规范的好事、有道德的事、有美德的事,推动他对自己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进行评价,从而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是否被自己的行为所实现而发生种种情感反应:如果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如果他的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便得不到实现而归于失败,他便会陷入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快乐与痛苦,如所周知,不仅是需要和目的是否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而且是引发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因此,良心便一方面通过产生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推动行为者遵守道德,以便再度享受这种快乐;另一方面,则通过产生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阻止行为者违背道德,以便从这种痛苦中解脱出来。
良心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当然与良心的强弱成正比:良心越弱,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便越弱;良心越强,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便越大。人人皆有良心,只不过强弱不同;但良心不论强弱,毕竟都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作用。那么,为什么人们还会不遵守道德呢?原来,每个人的行为都产生和决定于他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任何人都决不仅仅有“做一个好人、一个有良心的人”这样一种需要、欲望、目的:每个人的需要、欲望和目的都是多种多样的。富切斯说得好:“现在我们比过去更明白,良心并不是支配生活的唯一权威。决定我们生活中的行为、制约人类自由的权威是很多的。行为研究表明——举例说——人和动物的某些行为只是基于生理因素而并无伦理动机,然而却或多或少被当作是来自伦理的命令。……可以说,人们的善的、应该的行为往往同时源于伦理的和非伦理动机。”[13]28
这种所谓“伦理的”和“非伦理的”动机相一致从而共同引发善行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二者也往往会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在这种情况下,若顺从和满足良心的欲望而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和满足与其冲突的需要和欲望。就拿小偷来说,他并不是没有良心。但他的良心与其贼心互相冲突而不能两全:若顺从良心的欲望、遵守道德而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满足其偷盗的需要和欲望。斗争的结果,正如达尔文所言,无疑是顺从、满足比较强大的起决定作用的需要和欲望:“人在行动的时候,无疑倾向于顺从更为强有力的那个冲动。”[14]174
这样,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他的良心比较强大,而与之冲突的欲望比较弱小,那么,他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而由此产生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反之,如果他的良心比较弱小,而与之冲突的欲望比较强大,那么,他便会顺从这些比较强大的欲望而违背良心的指令,不遵守道德。但事后他会或多或少——多还是少取决于其良心强还是弱——感受到不遵守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从而或多或少会阻止他继续违背道德,以便从这种痛苦中解脱出来。坏人不断干坏事而不断违背道德,并不是因为他事后感受不到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也并不是因为这些痛苦不阻止他继续违背道德;而是因为他的良心比较弱,因而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比较小,这些痛苦比起他干坏事所得到的快乐和满足是微不足道的,因而不足以阻止他继续违背道德干坏事。
一个人的良心具有使他遵守道德规范和达到无私利人的崇高境界之作用,因而便有极其有利于社会和他人。那么,它是否也有利于自己呢?是的。因为,一方面,良心能够使自己遵守道德,显然意味着,良心能够使自己具有美德:美德是经常遵守道德的结果;另一方面,良心能够使自己达到无私利人的崇高境界,显然意味着,良心能够使自己具有最崇高的美德。这样,良心对自己的作用,与美德对自己的作用便是一样的:良心就其直接作用来说,无疑是对自己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其间接的、最终的作用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因此,根本地长远地看,良心对自己是极其有利的,是自己在社会安身立命之本,是自己的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这样一来,一个没有良心或良心弱的人,便实在是“占小便宜吃大亏”:为了占有当前的近的小利小善,而遭受尔后的远的大恶大害;而一个有良心或良心强的人,则是“吃小亏占大便宜”:承受当前的近的小恶小害,而占有尔后的远的大利大善。这一点早为达尔文说破:“人在他的良心的激励下,通过长期的习惯,将取得一种完善的自我克制能力……这对于他自己是最有利的。”[14]177
于是,我们便可以得出一条良心强弱与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关系的正比例定律:社会对于每个人品德好坏的赏罚越公正,他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强,他的良心便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的欲望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他自己——长远地看——从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最终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良好;反之,社会对于一个人品德好坏的赏罚越不公正,他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弱,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浅薄,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的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卑鄙,他便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他自己——长远地看——从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就越多,最终社会的道德风气便越败坏。这就是被良心的起源和本性所决定的良心作用之定律。
名誉的作用则可以归结为四个字:“众口铄金”。因为名誉起源的研究表明,一方面,每个人都有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因而便会对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进行评价,从而因自己希望他人做好人的道德需要是否被他人的行为所满足而赋予他人以荣誉或耻辱;另一方面,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因而每个人无不具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最初是为求利而求名,进而必定为求名而求名。这样一来,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好名誉、得到荣誉、得到荣誉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他的极为深重的名誉心便会得到满足而体验到巨大的快乐;反之,如果他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坏名誉、遭受耻辱和舆论谴责及其所造成的巨大利益损失,他的极为深重的名誉心便得不到满足而体验到巨大的痛苦。[15]116于是,荣誉、好名誉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利益,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而耻辱、坏名誉则通过使行为者遭受巨大的痛苦、损害,而极有成效地阻止他违背道德。这就是被名誉的起源所决定的名誉的基本作用。
“众口铄金”与“众人所指,无病而死”两句格言,十分生动而准确地道出了名誉——荣誉和耻辱——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力量。名誉这种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之巨大,确实往往强大于良心。但是,就良心与名誉的本性来说,良心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无负作用的力量;而名誉则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有负作用的力量。这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良心是自我道德评价,是每个人自身的内在的力量,因而是无可逃避的:它总是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反之,名誉却是人们相互道德评价,是作用于每个人的外部力量,是可以逃避的:它既可能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也可能使人假装遵守道德。更确切些说,面对名誉这种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力量,每个人却可能有两种相反的选择。一种是,名誉的巨大力量使他产生了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名誉心,亦即对光荣的渴求。他凭着自己的良心追求光荣,真诚对待社会和他人:老老实实遵守而不违背道德,从而赢得荣誉、避免耻辱和舆论谴责。另一种则是,名誉的巨大力量使他产生了与自己的良心相反的名誉心,亦即虚荣心。他昧着良心追求虚荣,欺骗社会和他人:自己并不遵守道德,却设法使社会和他人相信自己遵守道德,从而赢得荣誉、避免舆论谴责。[15]17
另一方面,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意识,因而总是与自己行为事实如何相符;而名誉是对别人行为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得到的名誉与他的行为事实往往不符:或者徒有虚名;或者枉受诋毁。在这些错误中,最为普遍也最为重大的是:屈己从众、丧失自我的人总是得到荣誉;而热爱自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却总是遭受耻辱和舆论谴责。这种错误的普遍性使它几乎成为名誉的必然负产品,从而使名誉几乎必然具有这样的负作用,亦即使人们发生自我异化:不得不放弃自由、违背自我意志而屈从社会和他人意志,从而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
如果一个人的名誉心使他追求的是虚荣,是名不副实的、与自己的良心相违的荣誉,那么,他不但会陷入卑鄙的说谎、欺骗、无耻,最终被社会和他人所蔑视和唾弃;而且会成为一个无所成就的浅薄轻浮之徒。因为一个人要满足其虚荣心、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不必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有所成就;而只要练就一套装模作样、厚颜无耻的本事就可以了。反之,如果他追求的是光荣,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荣誉,避免的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耻辱和舆论谴责,那么,他不但会因为真诚遵守道德而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会成为一个卓有成就的人。因为一个人要满足其真正的荣誉心,必须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而要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根本说来,必须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有所成就。这是从质上看。从量上看,一个人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的程度、他真正的荣誉心的满足程度,根本说来,显然与他所作出的贡献、所取得的成就之大小成正比:他的贡献越大、取得的成就越多,他得到的赞扬便越多,他荣誉心得到的满足便越充分,他便越自豪、快乐;他的贡献越少、取得的成就越少,他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便越少,他荣誉心得到的满足便越不充分,他便越羞耻、痛苦。所以,不论从量上看还是从质上看,真正的荣誉心都是推动每个人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历史印证了这一真理。试数历代伟大人物,不论是大政治家还是大学问家抑或大艺术家,有哪一个不怀抱强烈的荣誉的渴求?当人们询问似乎十分淡泊名利的列夫·托尔斯泰,究竟是什么在推动他写出一部部著作时,托尔斯泰出人意料地答道:是对于荣誉的渴望。所以,包尔生说:“追求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造成历史伟大转折的人们——如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的最强有力的动机。而且,如果在人的心灵中没有对卓越、名望和不朽的渴求,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将是不可想象的。”[16]572
可见,一个人不应该昧着良心、追求虚荣;而应该凭着良心、追求真正的光荣。但是,细究起来,追求真正的光荣、追求名副其实的荣誉,也有两种相反方式:自我异化和自我实现。自我异化方式的特点是:为了求得荣誉,便放弃自由、违背自我意志而屈从社会和他人意志,从而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这种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良心不如说是按照名誉行事。反之,自我实现方式的特点是:虽然是为了得到荣誉,却仍然坚持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最终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这种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名誉不如说是按照良心行事。自我实现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而且还能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所以,这种方式既极其有利自己,最终说来,又极其有利社会和他人。但是,以这种方式追求荣誉者,不论从名誉的本性来看,还是就历史和现实来说,往往要在他死后才能得到荣誉。而在他有生之年,却大都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而备受耻辱与舆论谴责之苦。反之,自我异化的方式,固然能够使人真诚地循规蹈矩、遵守道德;但是,最终说来,却因其使人发生异化、丧失创造性而既不利于自己,又有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但是,以这种方式追求荣誉者,却必定能够如愿以偿,得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和盛赞;在他有生之年,便可望享尽荣华富贵。这就是为什么古往今来那些圣贤往往蔑视荣誉的缘故。显然,这种蔑视只意味着:荣誉往往导致自我异化;而并不意味着:不应该追求荣誉。人无疑应该追逐荣誉。但是,他不应该以自我异化的方式追求荣誉;而应该以自我实现的方式追求荣誉。
比较良心和名誉的作用,可以理解为什么先哲们无不盛赞良心却很少盛赞名誉。诚然,良心和名誉都是使人遵守道德的极其巨大的力量:名誉是人的外在名声,因而是使人遵守道德的外在力量;良心是人的内心信念,因而是使人遵守道德的内在力量。但是,良心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纯粹的、无负作用的:它只会使人遵守道德而不会使人背离道德。反之,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不纯粹的、有负作用的:它使人遵守道德往往以使人陷于恶德——假仁假义和自我异化为代价。名誉的负作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有依靠良心来消解: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该得的谴责,如果他因为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而遭受轻蔑,他的良心便应该自豪,从而化解这种错误评价的压力;如果他得到了不该得的荣誉,如果他因为屈己从众、追赶时髦而赢得赞誉,他的良心便应该惭愧,从而改弦易辙而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15]13
作者介绍:王海明,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