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论《社会契约论》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题记 路不闭户,夜不拾遗,鳏寡孤独,皆有所依,是谓大同。早在春秋战国,智者便已经提出理想社会的蓝图。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则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建立于人与人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需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要转让给整个集体,并要毫无保留。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都只会关心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原始社会中,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而在此基础上,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建立,也就涉及了社会公约,主权,主权者,义务,公民等一系列名词的产生。以下是按照书本的四卷分别论述: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开篇便说了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身权利。所以,这时候我们要建立起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提供神圣权利,并非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这个就是我所理解的社会公约。原始社会中,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有了理智的年龄,能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就有发号施令的乐趣了。奴隶也就渐渐的出现了。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最强者不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强力转化为权力,服务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力,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公约使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所接纳的每一位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社会契约收益栏中道德的自由,其使人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服从自己的法律,便是自由。 第二卷阐述政府及权利。在第一卷论述了社会契约后,第二卷开始对公意进行讨论。书中卢梭非常明确的说了公意是永远正确的。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人意志的总结。所以对于国家而言,为了能够更好地表达公意,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出现派别。既然有公意,也就有建立起社会的可能,一旦社会建立,便有了主权。但值得一提的是主权不是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权利可以转移,而意志不可。由于主权不可转让,同理,主权也不可分割,它是一个共同体,即如一个完整的人怎么能被分割呢?主权虽然是完全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也不能超出社会公约的界限,而是在理性的法规之下。社会公约就这样在公民心中确立了一种平等,以致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信条,并且全部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既然主权者诞生了,那生杀权就不能不谈。社会契约是以保护缔约者为目的,但刑罚要得当。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我们需要约定与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使正义符合它的目的。立法者就应运而生。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
非凡人物,唯有立法者伟大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一切立法最终目的可归为两大主要目标:自由与平等。国家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在于人们能够这样因地制宜。
第三卷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在第二卷中提到立法者,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立法权利属于人民,且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就是在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以及政治自由。此两者中,国家由于自身存在,政府由于主权存在。国家越扩大,自由就越缩小,负责的人越多,处理事务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而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而往往丢失考虑的结果。政府一共可分为三类: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会有,而且永远也不会有,他说他无法想象人民无休止的开大会来讨论国家事务,但恰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成功的例子。贵族制也可分为三类: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选举制才是真正的贵族制,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最后是国君制,国军制却仅仅适用于大国。在一个社会中出现的往往是混合政府,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上,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合的力量。由于政治状态和性质的不同,故没有一种政府形态适宜于一切国家。各个民族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结合,就会有多少种答案。一个政府蜕化一般有两条途径:政府的收缩和国家的解体。国家的解体一般有两个特征:君主篡夺权利和政府篡夺集体行使的权力。当国家解体,政府滥用职权,无论任何形式统称为无政府状态。如果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就不要梦想使之成为永恒,政治生命在于权威,权威渐渐减失,也就意味着政治体也渐渐走向死亡。唯有当人民群众集合起来,主权者才能行使权力。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濒临毁灭了。所以立法权一旦确立后,就必须同样确立行使权,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法律的确定与法律的执行,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有不满意,可以随时进行撤换,委任给更有能力的人。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办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组织。首先公意是永远稳固不变而又纯粹的。公意的最好体现就如投票选举的两种方式选定与抽签。选定是相对公平的,而抽签是绝对公平的。处理一般事务的方式就足以确切地表达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社会公约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卢梭在书中论述了几种制度。罗马人民大会:每个公民被分一张票,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的时候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保民官制:保民官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构成共同体,但它能每一项都恢复正确的比率。独裁制:人民的首要意图其实非常的简单,就是国家不灭亡,独裁制并非是完全的贬义,如果运用得当的话绝不是暴君制。监察管制:公意宣告由法律体现,公意判断宣告便有监察管制体现。公民宗教: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剩下来就是怎么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这些在当代可以找到很多的观点与作品。
在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论普遍的人类社会中,深深触动我的一句话:我们脆弱的情操之出于我们的天性,还远不如我们的贪婪;我们越是成为我们同类的敌人,我们就越发无法防范他们。我们最难过的最无法预知的就是被在乎的人给伤害,想要得到的越多,就会患得患失,让自己出于低估,来回游荡。
我本来是怀着十分无聊的心情去看的,不失所望,它真的很无聊。但是读过一遍后,回过头再去看看的时候,18世纪的智慧在许许多多的地方都一针见血,值得反复斟酌。但是就个人观点所见,有很多的观点都太过唯心和太过绝对。就比如卢梭认为公意是永远正确的,在我看来,这不是一定的,公意是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识,但是就像当代的社会,大多数人对别人的事情都是持看客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公意最后的结果是狭隘的,自私的,我觉得是完全有可能的。总的来说,静下心来,去好好读这本书的话,还是收获良多的。可以将自己的看法上升一个高度,让自己的思想可以更加的深刻。